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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维权靠大家

事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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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3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p>猜测一下XXXX的答复内容:</p><p>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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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p>YWH啊,YWH,忘本了哦!维权小组的成员也是业主,YWH成员也是业主,难道说YWH的业主做任何事情都合法?维权小组成员干的都是违法事情?竟然还会有楼上公开的此等颠倒是非曲直的信?好好反省反省吧?</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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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squalldt</i>在2006-8-3 14:19:42的发言:</b><br/><p><strong>UP楼上的,BS俺来也,这丫就是来找抽的~~~~</strong></p><p><strong>楼下保持队型,谢谢~~~~</strong></p></div><p>找不找抽,你放马过来啊,难道这样的“垃圾”,还能在教师队伍里?邻居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他竟然往死里整,不骂他难道骂你?混淆是非,真正找抽</p>[em30][em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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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lpno</i>在2006-8-3 16:07:20的发言:</b><br/><p>to俺来也</p><p>这里不是让你泄私人恩怨的地方,这里谈的是国家大事,小p孩闪边去,你肯定是被这个老师判不及格了吧?你说当老师多难啊,放你及格吧,做老师不称职,将来你什么都不会又得埋怨老师;给你不及格吧,你差不多直接就开始诅咒了,还得说“将来没什么多大用的科目还不都给及格算了”。老师辛辛苦苦教你那么久,有什么问题不好当面说清楚的那?何必到这边没边没沿的瞎扯?做人要厚道,这句话只要会上网就会说,你呢?老师在学校的口碑是你说的那样的么?你站出来讲讲,这里讲究言论自由,你自己随便列举嘛。能讲出来一句,保险有一百个同学就出来反驳你。</p><p>懒得跟你讲,你去死吧。我最恨不尊重老师的人。像你这样的人,简直就不应该这么待在中国嘛,中国这么多年优秀传统怎么就教出你这么一个败类?真是痛杀我心。唉,你不入地狱谁入地狱,赶紧去里面洗干净扒皮再上来吧</p><p></p></div><p>正在帮你重新洗。你的也真可怜,从头到脚从里到外每个毛孔都是垃圾,洗不干净了。另外告诉你,他这种人还不配做我的老师,我向来对正直的老师是尊重的,对不自重的人包括老师是不耻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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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p><strong>如果事情的焦点在于**中心的认定函的话,那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准备材料向**中心或其上级领导单位要求予以撤消或纠正嘛.如果仅仅是当事双方自搞口水各话真相,那过路看客哪弄得灵清什么是真相.</strong></p><p><strong>呵呵</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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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p><strong>如果**中心或其上级做出二次认定的,那是谁使坏,谁有责任,谁该追究,谁有委屈,等等问题就一目了然了.</strong></p><p><strong>如果**中心或其上级不做二次认定,那就是认可原认定了,也就没啥真相要扯了.当然,不服的同志可去追究**中心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责任了.</strong></p><p><strong>呵呵</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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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p>针对小区自己的邻居,写了许多无根据的事情,主观性太强了!</p><p>太过头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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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莫名其妙</i>在2006-8-4 9:55:28的发言:</b><br/><p><strong>如果事情的焦点在于**中心的认定函的话,那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准备材料向**中心或其上级领导单位要求予以撤消或纠正嘛.如果仅仅是当事双方自搞口水各话真相,那过路看客哪弄得灵清什么是真相.</strong></p><p><strong>呵呵</strong></p></div><p></p>哈哈,发厌滴.如果你被人拷了一拳,你认为焦点是医院的软组织挫伤的病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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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莫名其妙</i>在2006-8-4 10:27:20的发言:</b><br/><p><strong>如果**中心或其上级做出二次认定的,那是谁使坏,谁有责任,谁该追究,谁有委屈,等等问题就一目了然了.</strong></p><p><strong>如果**中心或其上级不做二次认定,那就是认可原认定了,也就没啥真相要扯了.当然,不服的同志可去追究**中心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责任了.</strong></p><p><strong>呵呵</strong></p></div>有意思,不是普通观点啊,有点怀疑你的身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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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雅苑杭儿风</i>在2006-8-4 13:17:20的发言:</b><br/><p></p>哈哈,发厌滴.如果你被人拷了一拳,你认为焦点是医院的软组织挫伤的病历报告?</div><p><font size="5">不知所云,你觉得这份认定函是拳头还是病历报告?</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4 15:05: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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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雅苑杭儿风</i>在2006-8-4 13:24:31的发言:</b><br/>有意思,不是普通观点啊,有点怀疑你的身份了</div><p></p>不用有点怀疑了,如果你有需要,你尽可随意定我的身份好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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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5]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4 15:07: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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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莫名其妙</i>在2006-8-4 14:16:17的发言:</b><br/><p></p>不用有点怀疑了,如果你有需要,你尽可随意定我的身份好了,呵呵</div><p></p>小心,你会被认为是“一伙儿”的了。不知你是否认识在论坛上争论的各个人物?我猜你可能不认识,我也一个都不认识,但我认识物管主任,因为看到过贴出的照片,而他不认识我。不过,凑巧,我的看法和你基本相同。其实,除了象你说的那样以外,大家可能想弄清楚“熊猫”的身份,好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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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莫名其妙</i>在2006-8-4 10:27:20的发言:</b><br/><p><strong>如果**中心或其上级做出二次认定的,那是谁使坏,谁有责任,谁该追究,谁有委屈,等等问题就一目了然了.</strong></p><p><strong>如果**中心或其上级不做二次认定,那就是认可原认定了,也就没啥真相要扯了.当然,不服的同志可去追究**中心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责任了.</strong></p><p><strong>呵呵</strong></p></div><p>该位发言的业主,你好,签于已经有人将矛头指向了我.因此我决定打破沉默,挑选合适的时间公布我个人所掌握的此事件的全部过程的相关资料.现根据我所掌握的资料,有如下问题向您说明并请您在发言前慎重考虑:</p><p>1.中心是否做二次认定的问题,我个人觉得与此事件毫无关系,问题的关键是,此信是否是吴委员的手笔,如果是,请吴委员就其中采用的肯定性,评价性的语言提出充足的事实佐证.否则将会使大家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此信件中对要求维权业主的评价的真实性,并将同时引起道德和法律两方面的问题,同时我希望相关人士不要再采用所谓"二次认定"之类的有特殊目的性的语言,这样只会适得其反.我说过,对事不对人是我对此问题的态度.</p><p>2.由于已经有网上用户公布了吴委员参与此事件的证据,那请吴委员考虑就网名为"熊猫家族"的用户是从何处得到所谓的半份函件,又是谁授意或者授权其在网上公开张贴的问题作出充分说明.否则,任何人都将可使用合理的正常人的思维考问您和网名为"熊猫家族"的用户之间是否存在任何的关系.因此希望您正面回应大家的疑问.澄清事实,说明情况.</p><p>最后,我必须再次说明,请网上的用户不要将此问题归咎于我和"熊猫家族"之间的所谓恩怨,我们没有什么恩怨,有的只是观点的激烈碰撞和为人处事的不同态度.</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4 19:48:3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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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事不对人,这句话说得很好,如果大家都能做到,那就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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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就是这样去做的啊,呵呵。</p><p>不过说实话,对事对到最后必然还是对到人身上去了,因为事情都是人做出来的:</p><p>一个人相同性质的事情做的多了,那么他的品性也就确定下来了--一般来说。</p><p>打个最简单的比方:一个人好事做的多了,就可以被认为是个好人;同样,一个人坏事做的多了,那么就可以被认为是个坏人了--一般来说。当然也需要时间、累积数量等等要素的补充。</p><p>回到主题上,熊猫家族做了哪些事情、夜行侠又做了哪些事情,相信经常浏览论坛的朋友肯定很清楚了。</p><p>如果还不清楚,那么有个帖子可以让大家更清楚的。呵呵。</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4 20:33:3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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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六组团夜行侠</i>在2006-8-4 19:33:29的发言:</b><br/><p>该位发言的业主,你好,签于已经有人将矛头指向了我.因此我决定打破沉默,挑选合适的时间公布我个人所掌握的此事件的全部过程的相关资料.现根据我所掌握的资料,有如下问题向您说明并请您在发言前慎重考虑:</p><p>1.中心是否做二次认定的问题,我个人觉得与此事件毫无关系,问题的关键是,此信是否是吴委员的手笔,如果是,请吴委员就其中采用的肯定性,评价性的语言提出充足的事实佐证.否则将会使大家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此信件中对要求维权业主的评价的真实性,并将同时引起道德和法律两方面的问题,同时我希望相关人士不要再采用所谓"二次认定"之类的有特殊目的性的语言,这样只会适得其反.我说过,对事不对人是我对此问题的态度.</p><p>2.由于已经有网上用户公布了吴委员参与此事件的证据,那请吴委员考虑就网名为"熊猫家族"的用户是从何处得到所谓的半份函件,又是谁授意或者授权其在网上公开张贴的问题作出充分说明.否则,任何人都将可使用合理的正常人的思维考问您和网名为"熊猫家族"的用户之间是否存在任何的关系.因此希望您正面回应大家的疑问.澄清事实,说明情况.</p><p>最后,我必须再次说明,请网上的用户不要将此问题归咎于我和"熊猫家族"之间的所谓恩怨,我们没有什么恩怨,有的只是观点的激烈碰撞和为人处事的不同态度.</p><br/></div><p></p><p><font size="4">夜行侠我看不太懂你的意思,</font></p><p><font size="4">你有什么材料公不公布的,这是你的事你自己定啊,</font></p><p><font size="4">什么吴委员,熊猫,还有你,我都不认识,你们要谈什么那就自个谈去吧,</font></p><p><font size="4">"非法组织"的说法不就是这份**中心认定函里来的吗?如果不符合实情,那是该找他纠正啊.我觉得这很符合逻辑啊.</font></p><p><font size="4"></font></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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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p>对头,我一直闹不明白,为何一个“中心”能通过发函的形式就可以认定某人、某集体为非法组织?这个中心真的有这样的行政权利吗?</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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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luo_yz</i>在2006-8-4 16:35:59的发言:</b><br/><p></p>小心,你会被认为是“一伙儿”的了。不知你是否认识在论坛上争论的各个人物?我猜你可能不认识,我也一个都不认识,但我认识物管主任,因为看到过贴出的照片,而他不认识我。不过,凑巧,我的看法和你基本相同。其实,除了象你说的那样以外,大家可能想弄清楚“熊猫”的身份,好奇中...........</div><p></p><font size="4">在论坛晃荡了几年,没参加过FB活动,所以我认识的人和你一样.自以为还算是一个没有情面束缚和个人利益诉求的论坛闲人,所以也无所谓个别弱智鬼来敲我门了,呵呵</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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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4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六组团夜行侠</i>在2006-8-4 19:33:29的发言:</b><br/><p>该位发言的业主,你好,签于已经有人将矛头指向了我.因此我决定打破沉默,挑选合适的时间公布我个人所掌握的此事件的全部过程的相关资料.现根据我所掌握的资料,有如下问题向您说明并请您在发言前慎重考虑:</p><p>1.中心是否做二次认定的问题,我个人觉得与此事件毫无关系,问题的关键是,此信是否是吴委员的手笔,如果是,请吴委员就其中采用的肯定性,评价性的语言提出充足的事实佐证.否则将会使大家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此信件中对要求维权业主的评价的真实性,并将同时引起道德和法律两方面的问题,同时我希望相关人士不要再采用所谓"二次认定"之类的有特殊目的性的语言,这样只会适得其反.我说过,对事不对人是我对此问题的态度.</p><p>2.由于已经有网上用户公布了吴委员参与此事件的证据,那请吴委员考虑就网名为"熊猫家族"的用户是从何处得到所谓的半份函件,又是谁授意或者授权其在网上公开张贴的问题作出充分说明.否则,任何人都将可使用合理的正常人的思维考问您和网名为"熊猫家族"的用户之间是否存在任何的关系.因此希望您正面回应大家的疑问.澄清事实,说明情况.</p><p>最后,我必须再次说明,请网上的用户不要将此问题归咎于我和"熊猫家族"之间的所谓恩怨,我们没有什么恩怨,有的只是观点的激烈碰撞和为人处事的不同态度.</p><br/></div><p>夜行侠,我坚决支持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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