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7577|回复: 143

“抽签决定车位”能否解决小区停车难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31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style="BORDER-BOTTOM: #666666 1px solid;"><tbody><tr><td align="center"><h3><b><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22px; LINE-HEIGHT: 35px; FONT-FAMILY: 宋体;">“抽签决定车位”能否解决小区停车难题<br/></span></b><b><font color="#666666" size="2">现代雅苑停车方案明天正式实施</font></b></h3></td></tr><tr><td align="center" width="100%"><br/><a href="http://zzhz.zjol.com.cn/" target="_blank"><font face="Tahoma, Arial">www.zzhz.com.cn</font></a>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2007年01月31日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 <font color="#333333">住在杭州网</font><br/></td></tr></tbody></table><br/><!--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  停车难已成为杭城各居民住宅小区普遍存在的问题。眼下,很多小区都在想办法积极应对,力求通过各种途径缓解这一难题。明天,现代雅苑小区就要开始实施一个新方案,即“抽签决定停车位”。</p><p><strong>  该方案一年试行下来</strong></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strong>  物管主任说困难重重</strong></p><p>  早在一年前,就有现代雅苑的业主李女士向本报维权热线85051890反映,开车回家却被小区保安拦下,理由是小区里的车位是抽签决定的,而她没有中签,所以不能进去停车。李女士质疑小区地面车位用抽签来决定一事,她认为没抽到签的业主就不能开车进小区,这侵犯了业主权益。</p><p>  现代雅苑小区业委会的楼主任认为,关于停车问题,抽签摇号是符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应规定的,目的是维护业主公约所要求的秩序,恢复正常的停车状况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p><p>  负责现代雅苑物业管理的是浙江野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管处的董主任说,受业委会授权,物管负责落实这一试行方案。一年试行下来,总体来说困难重重。“一开始有业主不理解,好几次惊动了110,有的业主甚至直接把车开进来,根本不配合。”董主任说,在管理中他们只有不断地完善来提高服务质量。</p><p><strong>  今年重新抽签决定车位</strong></p><p><strong>  还是有部分业主不满意</strong></p><p>  现代雅苑一共有1207户人家,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只有99个,加上地下停车位和小区门口的停车位,总量在700个左右。但小区现有汽车数量已接近900辆,停车问题越来越严峻。</p><p>  今年,小区业委会根据自身特点,在试行方案的基础上专门拟定了小区地面机动车管理办法,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这个停车管理办法的实质内容即采取抽签摇号的方式进行有序停车。业主大会应有投票权额为1207票,实际参与投票856票,同意的为628票,反对的176票。</p><p>  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于1月19日在小区内公开摇号,并请杭州市公证处进行全程公证。但就在摇号之前,部分反对的业主来到摇号现场阻挠,并向在场的工作人员提交相关材料,要求阻止此次抽签活动。</p><p>  业主张先生就是其中之一。张先生认为,业委会此次决定抽签活动存在违法现象,理由主要有四条:一是业委会在决定方案中,只提供了一种方案,而在向下城区房管局汇报中却有两种,即先到先停和抽签摇号,变相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小区停车问题属于小区内重大事项,应有2/3以上业主同意;三是在同意票中,是否存在非业主参与投票,需要进一步核实;四是抽签摇号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p><p><strong>  只有四种情况</strong></p><p><strong>  必须2/3以上业主同意</strong></p><p>  业委会认为,目前,该小区的地面停车管理规定,已经经过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也已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1/2以上业主参与,参与业主1/2以上同意,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p><p>  下城区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如何有效解决小区停车问题,是先到先停,还是抽签摇号,都应当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自己决定。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尊重全体业主作出的决定。</p><p>  那么,小区内停车方案的表决,究竟是要2/3以上业主同意,还是只需物业管理区域内1/2以上业主参与,参与业主1/2以上同意即可?下城区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只有以下四项内容,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2/3以上业主同意。</p><p>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p><p>  (二)制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p><p>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p><p>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p><p>  除以上四项内容外,其余事项,只需物业管理区域内1/2以上业主参与,参与业主1/2以上同意,即可产生法律效力。</p><p><strong>  只要程序合法</strong></p><p><strong>  停车方案就有法律效力</strong></p><p>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的潘律师认为,首先,应当对本次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是否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审查,只要程序合法,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就有效力,即意味着小区停车管理方案是有法律效力的。</p><p>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业主大会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除上述四种情形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因此,如果大会程序符合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作出的该决议就是合法有效的。</p><p>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尊重体现大多数业主意志的决定。</p><p>  此外,张先生提出的四点意见,第一点只要参照一下议事规则就可以确定。第二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点如果不是业主本人,只要有业主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也是可以的。至于第四点,新的矛盾总是会不断产生,相信小区解决停车难本身就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关键是衡量各种矛盾之间的利弊,如果因为该决定所产生的新的矛盾弊大于利,那么可以提请业主大会重新表决。</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来源:<strong>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每日商报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strong> 作者:<strong>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陈贲 沈佳 叶根琴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strong></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31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口水楼市”里,有帖子说了律师对张先生4点意见的回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31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小区停车方法不属于“业主公约”,让我们为什么要遵守?YF物业合同早就过期为什么总没有说法?业主大会为什么总是不开?财务报告为什么总不公开?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31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season</i>在2007-1-31 12:14:00的发言:</b><br/>原来小区停车方法不属于“业主公约”,让我们为什么要遵守?YF物业合同早就过期为什么总没有说法?业主大会为什么总是不开?财务报告为什么总不公开?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div><p></p><p>这叫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法律条文是死的,解释的人是活的!</p><p>不过他们也太小看业主的能耐了,中国人的权利都是靠斗争得来的!</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31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zhuzk</i>在2007-1-31 11:28:00的发言:</b><br/><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style="BORDER-BOTTOM: #666666 1px solid;"><tbody><tr><td align="center"><h3><b><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22px; LINE-HEIGHT: 35px; FONT-FAMILY: 宋体;">“抽签决定车位”能否解决小区停车难题<br/></span></b><b><font color="#666666" size="2">现代雅苑停车方案明天正式实施</font></b></h3></td></tr><tr><td align="center" width="100%"><br/><a href="http://zzhz.zjol.com.cn/" target="_blank"><font face="Tahoma, Arial">www.zzhz.com.cn</font></a>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2007年01月31日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 <font color="#333333">住在杭州网</font><br/></td></tr></tbody></table><br/><!--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  停车难已成为杭城各居民住宅小区普遍存在的问题。眼下,很多小区都在想办法积极应对,力求通过各种途径缓解这一难题。明天,现代雅苑小区就要开始实施一个新方案,即“抽签决定停车位”。</p><p><strong>  该方案一年试行下来</strong></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strong>  物管主任说困难重重</strong></p><p>  早在一年前,就有现代雅苑的业主李女士向本报维权热线85051890反映,开车回家却被小区保安拦下,理由是小区里的车位是抽签决定的,而她没有中签,所以不能进去停车。李女士质疑小区地面车位用抽签来决定一事,她认为没抽到签的业主就不能开车进小区,这侵犯了业主权益。</p><p>  现代雅苑小区业委会的楼主任认为,关于停车问题,抽签摇号是符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应规定的,目的是维护业主公约所要求的秩序,恢复正常的停车状况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p><p>  负责现代雅苑物业管理的是浙江野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管处的董主任说,受业委会授权,物管负责落实这一试行方案。一年试行下来,总体来说困难重重。“一开始有业主不理解,好几次惊动了110,有的业主甚至直接把车开进来,根本不配合。”董主任说,在管理中他们只有不断地完善来提高服务质量。</p><p><strong>  今年重新抽签决定车位</strong></p><p><strong>  还是有部分业主不满意</strong></p><p>  现代雅苑一共有1207户人家,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只有99个,加上地下停车位和小区门口的停车位,总量在700个左右。但小区现有汽车数量已接近900辆,停车问题越来越严峻。</p><p>  今年,小区业委会根据自身特点,在试行方案的基础上专门拟定了小区地面机动车管理办法,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这个停车管理办法的实质内容即采取抽签摇号的方式进行有序停车。业主大会应有投票权额为1207票,实际参与投票856票,同意的为628票,反对的176票。</p><p>  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于1月19日在小区内公开摇号,并请杭州市公证处进行全程公证。但就在摇号之前,部分反对的业主来到摇号现场阻挠,并向在场的工作人员提交相关材料,要求阻止此次抽签活动。</p><p>  业主张先生就是其中之一。张先生认为,业委会此次决定抽签活动存在违法现象,理由主要有四条:一是业委会在决定方案中,只提供了一种方案,而在向下城区房管局汇报中却有两种,即先到先停和抽签摇号,变相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小区停车问题属于小区内重大事项,应有2/3以上业主同意;三是在同意票中,是否存在非业主参与投票,需要进一步核实;四是抽签摇号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p><p><strong>  只有四种情况</strong></p><p><strong>  必须2/3以上业主同意</strong></p><p>  业委会认为,目前,该小区的地面停车管理规定,已经经过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也已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1/2以上业主参与,参与业主1/2以上同意,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p><p>  下城区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如何有效解决小区停车问题,<font color="#09f709">是先到先停,还是抽签摇号,都应当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自己决定。</font>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尊重全体业主作出的决定。</p><p>  那么,小区内停车方案的表决,究竟是要2/3以上业主同意,还是只需物业管理区域内1/2以上业主参与,参与业主1/2以上同意即可?下城区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只有以下四项内容,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2/3以上业主同意。</p><p>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p><p>  (二)制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p><p>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p><p>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p><p>  除以上四项内容外,其余事项,只需物业管理区域内1/2以上业主参与,参与业主1/2以上同意,即可产生法律效力。</p><p><strong>  只要程序合法</strong></p><p><strong>  停车方案就有法律效力</strong></p><p>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的潘律师认为,首先,应当对本次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是否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审查,只要程序合法,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就有效力,即意味着小区停车管理方案是有法律效力的。</p><p>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业主大会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除上述四种情形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因此,如果大会程序符合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作出的该决议就是合法有效的。</p><p>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尊重体现大多数业主意志的决定。</p><p>  此外,张先生提出的四点意见,第一点只要参照一下议事规则就可以确定。第二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点如果不是业主本人,只要有业主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也是可以的。至于第四点,新的矛盾总是会不断产生,相信小区解决停车难本身就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关键是衡量各种矛盾之间的利弊,如果因为该决定所产生的新的矛盾弊大于利,那么可以提请业主大会重新表决。</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来源:<strong><br/>&nbsp;&nbsp;&nbs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每日商报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strong> 作者:<strong><br/>&nbsp;&nbsp;&nbs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陈贲 沈佳 叶根琴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strong></p></div><p><strong>以下是引用<i>再次呐喊</i>在2007-1-25 19:03:00的发言:<br/></strong></p><p>如果一个强制性的制度可以变成结合某种谋求利益的工具,如果制度的执行中只剩下公开而失去了公平与公正,<font color="#1ae61a">如果制度成了可以预先设置合法陷阱并肆意对老百姓进行掠夺的保护伞,那么这个制度存在的意义就仅剩下公开的欺骗了。</font><br/>“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事本不应在今天的建立和谐社会的大局下出现。“官不逼、民不得反”的传统本来在保持着社会的稳定。<br/>&nbsp;&nbsp;&nbsp;&nbsp;&nbsp; 关键的问题在于<font color="#1ae642">一旦掌握着制定政策的权力,同时掌握着灵活运用政策的权力,完全可以给不合法的交易披上合法的外衣。用合法的政策加上不合理的条件使交易变成公开但不公正、不公平,让权力与制度服务于私利。</font>让公开的交易与非公开的交易同样失去了公正与公平,变得比私下交易更肮脏、更有危害性。明目张胆的将权力变成为替某一利益方掠夺手段,是否更为可怕?制度是否变味而成为了合法的保护某些人或某些利益集团谋求私利的手段?&nbsp;&nbsp;</p><p>&nbsp;<font color="#ff3300">以上观点并非指YWH存在上述问题,但在信息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执行者还是可以充分的利用手中的权力,让制度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寻租利益作怪下,发挥其特有的且神奇的妙用。提请YWH能加以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注重过程的监督。<br/></font></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31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p>第二部分的第二段:</p><p>"今年,小区业委会根据自身特点,在试行方案的基础上专门拟定了小区地面机动车管理办法,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这个停车管理办法的实质内容即采取抽签摇号的方式进行有序停车。业主大会应有投票权额为1207票,实际参与投票856票,同意的为628票,反对的176票。"</p><p></p><p>这个记者对此次抽签的概念是不是搞错了?现在抽签并不是抽车位,是全体业主抽编号轮"泊位权"!也就是说是1207户抽99个"泊位"的权利.荒唐就荒唐在抽了以后没车子的有"泊位权"了,有车子的更加没有"权利"了.可以说更加重了停车难.如何可能"缓解"?</p><p></p><p>记者同志连这次抽签的内容都比较模糊,可以说采访的主体内容都不清楚,报道是如何进行下去的?</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31 21:09:09编辑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31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p>一个标榜着高科技的"次品"包装一下,</p><p>盖上合格章,再得到"权威学会"的认可,</p><p>然后问大家"愿意参加(免费)摇奖吗"</p><p>.....</p><p>于是我们经常可以在电视中看到某高科技产品"热销"的画面!</p><p>可是,次品毕竟是次品!只是实际受害的面更广了~~~~~</p><p>一个荒唐的方案,一次荒唐的表决!</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31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代"哑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31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貌似公平,而事实上是无关自己痛痒的人缔造出来的文字和数字游戏。</p><p>能实现的了吗?看着吧!</p><p>只会是比目前的现状更差。</p><p>因为业委会没有去如何挖潜力,增加小区地面车位这一实质性东西考虑问题。</p><p>真想像不出这出闹剧该如何收场,,呵呵~~~~~担心中。</p>[em01][em01][em07][em07][em07]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1 19:17:26编辑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31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p>嘿嘿...</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31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p>不用说那么多理由,其实两条就足够了:</p><p>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p><p>第五十八条&nbsp;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br/>&nbsp;&nbsp;&nbsp; (一)&nbsp;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br/>&nbsp;&nbsp;&nbsp; (二)&nbsp;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br/>&nbsp;&nbsp;&nbsp;<font color="#e6421a">
                </font><strong><font color="#e6421a">(三)&nbsp;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br/>下所为的;<br/></font></strong>&nbsp;&nbsp;&nbsp; (四)&nbsp;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br/>&nbsp;&nbsp;&nbsp; (五)&nbsp;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br/>&nbsp;&nbsp;&nbsp; (六)&nbsp;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br/>&nbsp;&nbsp;&nbsp; (七)&nbsp;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br/>&nbsp;&nbsp;&nbsp;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br/><br/>如果有一个业主委员会给你一张表告诉你,就这一种停车规定,你看着办吧,然后不明就理的你粗粗瞄了眼就填了,哎,反正没有选了,总比前面那个一年交一次钱的方案好吧,可是,等你投票结束以后才发现,原来你的业主委员会居然上它的主管部门汇报说,我们其实是有两套方案让业主选的,瞧瞧,多么有公正的外衣,但是,唯一有问题的是你在投票时根本不知道!!!你说这是什么?难道不是欺诈?有个最简单的办法验证我的说法,你去找一个一点也不懂法律的老人,告诉他这件事情,然后问问他有什么感觉,保证会告诉你他被骗了,道理如上.不用怀疑.</p><p>2 下城区房管局"权威"说法</p><p>"下城区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如何有效解决小区停车问题,是先到先停,还是抽签摇号,都应当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自己决定。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尊重全体业主作出的决定。</p><p>  那么,小区内停车方案的表决,究竟是要2/3以上业主同意,还是只需物业管理区域内1/2以上业主参与,参与业主1/2以上同意即可?下城区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只有以下四项内容,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2/3以上业主同意。</p><p>  <strong><font color="#ee9611">(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font></strong></p><p><strong><font color="#ee9611">  (二)制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font></strong></p><p>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p><p>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p><p>  除以上四项内容外,其余事项,只需物业管理区域内1/2以上业主参与,参与业主1/2以上同意,即可产生法律效力。"</p><p>以下说明两个问题就行了.一是,请大家找出你在入住现代雅苑时领到的&lt;现代雅苑业主手册&gt;翻到第七页.看看业主公约车辆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小区停车收费,其中明确规定,私家车100元.公车包月150元!!!注意这就是所谓的业主公约!!!,不知道现在业主委员会涨价的依据是什么?难道你投票没到2/3就敢执行这个所谓的合法投票结果?笑话,如果公证处觉得你有道理就不会不给你公证了.不是吗?阻挠是个什么性质的词汇?只有没有合法性的行为才用阻挠对吧,那么阻挠的人为什么成功了?难道公证处的人是傻瓜?道理大家自己体会.至少,我会问一句,业主委员会,你的公证书那里去了?看看你自己的公告吧?</p><p>二是,业主议事规则,很好,你去看看,那里写了停车不是重大事件这句话?而且请注意,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是06年5月通过的,晚于小区的议事规则通过的时间,你能用一个后法来说明原来我们当时就是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只有四项事件要2/3来决定,其他就不可以吗,下城区房管局的人敢说这句话,只能说明他们根本连法律原理都没有弄清楚,业主议事规则本来就是一个小区业主的自治规则,如果有一天,我们规定,小区养狗,必须2/3业主同意才能生效,也是违法的投票结果?所以根本问题是个解释权的问题,究竟谁有权力解释现代雅苑业主议事规则?是我们全体业主,还是业主委员会?这才是混淆黑白的关键所在.也是所谓的法律的智慧吧?</p><p></p><p>最后告诉大家,不要把所谓的律师的话当回事情,那位律师其实什么也没有说,什么也没有表态,不要紧,总比小区里有些律师乱表态要谨慎的多.</p><p>报纸,尤其是本地媒体的话,用自己成年人的理性去分析吧.</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2-1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p>同感!</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2-1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认定欺诈 <br/><br/><br/>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br/><br/>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br/><br/>(I)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br/><br/>实际生活中,陈述错误事实并不少见,根据行为人的动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为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此时就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第二类是行为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认为陈述的错误事实是真实的,即他主观上并没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此时不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但是如何区分行为人是否具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却非易事。这主要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知识经验以及其所处的客观环境去认定。 <br/><br/>(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br/><br/>(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br/><br/>(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ca></c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2-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p><strong><font face="黑体">法的溯及力的原则</font></strong></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1pt; LINE-HEIGHT: 20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font size="3">法的溯及力,也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对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如有效,则新法具有溯及力;如无效,则新法无溯及力。通行的观点认为,现在世界多数国家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笔者认为,这一通行观点存在以偏概全的错误,并未正确揭示法的溯及力的原则。</font></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1pt; LINE-HEIGHT: 20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font size="3">欲正确揭示法的溯及力的原则,首先须正确而全面的理解法的溯及力的概念。多数法学辞书及法理学教材将法的效力解释为法的约束力,只有少数学者把法的效力解释为法的保护力和约束力。笔者认为后者的解释更为准确。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法律对权利具有保护力,对义务具有约束力,法的效力应包括法的保护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仅仅把法的效力理解为法的约束力是不够准确的。既然法的效力可分为法的保护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法的溯及力也可分为法的溯及保护力与溯及约束力两个方面。法的溯及保护力是指新法是否承认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及行为和事件引起的利益的合法性,并追认和保护新法赋予这些利益的权利。法的溯及约束力是指新法是否否认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及其后果的合法性,并追究该行为的法律责任。法的溯及保护力不同于法的溯及约束力。第一,法的溯及保护力包括对事件和行为的效力,因为事件和行为都能引起利益的发生,这些利益都可以被新法赋予权利而加以保护。法的溯及约束力仅指对行为的效力,而不包括对事件的效力,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成为法律追究的对象,而事件不能成为法律追究的对象。第二,虽然从一定意义上讲,追究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是为了救济受侵害的权利,但是法的溯及保护力与法的溯及约束力涉及的权利是不同的。法的溯及保护力是对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行为而创立的且未发生纠纷或受到侵害的权利的保护,即对第一性权利的保护;法的溯及约束力是对受到侵害的权利的救济,即对第二性权利的保护。法的溯及保护力与法的溯及约束力是法的溯及力的两个方面,共同构成法的溯及力的完整概念,两者不可偏废。通行的观点将法的溯及力仅仅解释为法的溯及约束力而偏忽了法的溯及保护力,对法的溯及力的概念的理解是不完整的,这必然导致对法的溯及力的原则的解释的偏差。</font><span lang="EN-US"><font size="3">
                                </font></span></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1pt; LINE-HEIGHT: 20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font size="3">全面准确地理解了法的溯及力的概念,让我们来继续分析法的溯及保护力的原则问题。法治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保障合法权益。从法治国家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来看<span lang="EN-US">,</span>权利范围日趋扩大<span lang="EN-US">,</span>权利保障制度日趋完善。当然,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某些权利会受到一定程度被证明是正当的克减。当新法赋予某些利益以权利或更多权利而加以保护或更多保护时,则没有理由拒绝对新法生效之前产生的且仍在新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的利益依新法予以保护。当新法较诸旧法克减了某些权利,应根据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对新法生效前确认的权利依旧法继续保护,直至该权利依旧法而丧失或权利人自愿放弃。否则,如依新法克减依旧法取得的权利,就会破坏权利人的收益预期,因立法因素而使权利人的利益受损。因此,法的保护力原则上应溯及既往,即法的溯及保护力应采取从新兼有利原则。释言之,上述权利的取得和保护一般是附期限的,在新法生效之前,尚未超出取得时效或保护时效的,可以依新法取得权利并受保护;否则,不能取得权利,不受新法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span lang="EN-US">59</span>条第<span lang="EN-US">1</span>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由此可见,该法的溯及保护力采取了从新原则。又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span lang="EN-US">25</span>条规定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span lang="EN-US">1992</span>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删除了上述规定,依法的溯及保护力采取从新兼有利的原则,新专利法生效前研制发明的,而且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食品、饮料和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可以依新法申请专利;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span lang="EN-US">45</span>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自申请日期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延展三年。<span lang="EN-US">1992</span>年修订<span lang="EN-US">1993</span>年<span lang="EN-US">1</span>月<span lang="EN-US">1</span>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新专利法生效前获得的专利权在新法生效后仍在保护期内的依新法之规定延展保护期为二十年或十年,新专利法生效前获得的专利权在新法生效前已超出保护期的不得依新法延展保护期。</font><span lang="EN-US"><font size="3">
                                </font></span></span></p><p class="MsoFootnoteText"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1pt; LINE-HEIGHT: 20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font size="3">让我们进一步来分析法的溯及约束力的原则。法是规范和指引人的现时行为的规范,法未公布之前,人们不可能明了法将允许那些行为、禁止那些行为,也就谈不上依未制定的法律去行为。不能用明天的法律规则治理今天的行为,也不能因人们先前的行为现在看来是违法而处罚他们。“溯及既往的法律使人感到一种难以忍受的荒谬:今天来命令一个人昨天应做或不应做某件事。”</font></span><a title="" href="http://www2.zzu.edu.cn/calaw/&aring;&#133;&not;&aelig;&sup3;&#149;é&#154;&#143;&ccedil;&not;&#148;/è&reg;&ordm;&aelig;&sup3;&#149;&ccedil;&#154;&#132;&aelig;&ordm;&macr;&aring;&#143;&#138;&aring;&#138;&#155;&ccedil;&#154;&#132;&aring;&#135;&nbsp;&auml;&cedil;&ordf;é&#151;&reg;é&cent;&#152;.htm#_ftn3" name="_ftnref3"><span class="MsoFootnoteReference"><font color="#220022"><font size="3"><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fon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宋体;"><font size="3">3]</font></span></font></span></a><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font size="3">当然,如新法不再规定为违法或规定的处罚较诸旧法为轻,根据效益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对尚未处罚或尚未做出终局处罚决定的行为,应依新法决定。因此,法的约束力原则上应避免有害溯及,如溯及有利于当事人,则新法应溯及既往,即法的溯及约束力应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而言,如旧法对某种行为未作规定或规定为合法,而新法规定为违法,则新法不具有溯及约束力;如新、旧法都规定某种行为非法,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新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较轻时,则适用新法。通行的观点所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际上是指法的约束力不溯及既往原则。</font></span><font size="3">
                </fon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font size="3">这一点从英文的表述中可以看得清清楚楚,“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英文表述是“</font></span><span lang="EN-US"><font size="3">the doctrine of observing old laws and new ones when with lighter punishment</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font size="3">”</font></span><span lang="EN-US"><font size="3">,</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font size="3">直译应译作“依旧法处罚兼新法处罚较轻时依新法处罚原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font></span><span lang="EN-US"><font size="3">59</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font size="3">条第</font></span><span lang="EN-US"><font size="3">2</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font size="3">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依照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时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由此可见,该法的溯及约束力采取了从旧原则。又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font></span><span lang="EN-US"><font size="3">12</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font size="3">条规定,我国刑法的溯及约束力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font></span></p><p class="MsoFootnoteText"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INDENT: 21pt; LINE-HEIGHT: 20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font size="3">通行的观点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有例外。法律具有溯及力的情形可分为两类:其一,旧政权被推翻,新政权建立,新政权为打击、清算旧政权,巩固其统治,往往废止旧法、制定新法,同时规定新法具有溯及力,追究旧政权政府官员和旧统治集团成员的法律责任,</font></span><span lang="EN-US"><font size="3">
                        </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font size="3">对其进行制裁。这是一种特殊情形而非正常法治状态<span lang="EN-US">,</span>本文对此不予研究。其二,在同一政权存续期间,立法者出于维护某种利益或制裁某种行为的目的,针对某些情况规定新法具有溯及力或部分溯及力。很显然,其立论基础在于法的惩罚功能,但并未充分考虑法的保护功能,因而其立论基础是不全面的。因为通行的观点将法的溯及力片面地理解为法的溯及约束力,所以把法的溯及保护力所采取的从新兼有利原则仅仅解释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不能全面准确解释法治国家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所采取的原则。</font></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200%;"><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宋体;"><font size="3">&nbsp;&nbsp;&nbsp; </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font size="3">综上所述,法的溯及力的原则应区分两种情况,法的溯及保护力应采取从新兼有利原则,而法的溯及约束力应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进一步概括,法的溯及力应采取有利溯及,避免不利溯及的原则。而人们普遍接受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只揭示了法的溯及约束力的原则,而未揭示法的溯及保护力的原则,仅仅把法的溯及保护力的原则解释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因而是不准确全面的。准确全面地理解了法的溯及力的概念,确立了法的溯及力的原则,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其他模糊甚至错误的观点和做法便容易得到廓清,一些问题便可迎刃而解。</font></span></p><ca></c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2-1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p>以事实说话,如果新的方法导致了地面车位不能充分利用(也就是说没车的人抽到车位后闲置),那么这个新办法是个失败的东西。</p><p>如果新办法只是把原来给张三的停车权给了李四,那只是公平与否的问题,没有绝对的公平。</p><p>还有就是那篇报道的题目完全错误,任何一个停车办法都不能解决停车难问题。否则杭州市政府不用建车库了,只要发发文件就行了。</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2-1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意是,当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是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了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延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2-1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都是摘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2-1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安爸</i>在2007-2-1 9:32:00的发言:</b><br/><p>还有就是那篇报道的题目完全错误,任何一个停车办法都不能解决停车难问题。</p></div><p>对。“抽签”与“解决停车难”难以等同。但媒体关注“眼球”。</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2-1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安爸</i>在2007-2-1 9:32:00的发言:</b><br/><p>以事实说话,如果新的方法导致了地面车位不能充分利用(也就是说没车的人抽到车位后闲置)</p></div><p>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停车或转让手续,按抽签序号往后顺延。</p><p>因各种原因,现已顺延几十位。</p><p>“6年轮到一次说法”不成立。</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2-1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韩非饮鸩,老子无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临平新城
丰收湖天街
海潮望月城
黄山风景
丹枫四季
临平城区
闻堰综合体
桂冠东方验房
缤纷城
临平老宅
京东Mall
江荣府
“金手指”
产业孵化基地
空中花园
河滨之城
临平未来农场
江河汇
未科航拍
临平公园
招商花园城
金沙湖晚霞
桂冠东方
花园城
火车西站
喜悦和
艺创综合体
味美浙江活动
钱江新城二期
馥香园鸟瞰
西投吉鸿项目
许村新城
光环购物中心
临平文化中心
国风杭州地铁
共享“花”车
南京北部新城
永旺商业项目
钱塘安置项目
西湖步行街
未科航拍
朗云
古玉兰开花
钱塘新项目
锦尚和品府
钱塘高铁站
未科中轴线
临平新城
钱江世纪城
万科大溪谷西
和平广场概念
良渚城建
临平二环
大马弄
南苑街道
临平
杭州大厦
奥体
杭州天际线

小黑屋|手机版|电脑版| ( B2-20080242 )

GMT+8, 2024-11-17 09:40 , Processed in 0.097521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