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楼主的陈述,我在此归纳一下筹备组的工作进展及公示情况: 3月28日,筹备组第一次会议召开; 3月29日至4月12日,筹备组公示了《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关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通知》和《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业主委员会选举方式公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报名时间为3月29日—4月8日,选举办法异议期为4月12日之前; 4月16日,4月22日,筹备组筹备组召开了第二、三次会议; 4月26日,筹备组因部分业主反映选举办法违反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第十七条而修正选举办法第四条内容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从11人中选定10人,必须双半数,即赞成票的票数和建筑面积均占投票权数一半以上。10人中根据得票高低,取前7名作为正式业委会委员,后3名为候补委员)”,并于当天予以公示。 现本人对本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提出以下异议: 一、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的产生办法违法。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杭州市房管局《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筹备组由社区代表 1名、业主3名、建设单位代表1名组成;社区、建设单位各1名成员,由其单位委派;业主由社区负责推荐。筹备组名单确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同时根据杭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表决票》等20个示范文本的通知》中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示范文本中明确有一条“业主如对上述筹备组组成人员有异议,请在 年 月 日之前与 联系。”可见,筹备组业主代表由“社区推荐,业主推举”,而不是街道或社区决定;同时筹备组成员需公示征求业主意见,最后才能确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因此本届业委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产生没有经过上述法定程序,其产生应属违法而无效。 二、此次筹备组公示程序有异议。 筹备组公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报名时间为3月29日—4月8日,选举办法异议期为4月12日之前。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两者的先后顺序,但是从思维逻辑和日常的经验法则来讲,总要先确定出候选人产生办法,然后再根据产生办法来报名,也就是说候选人产生办法应确定在报名截止之前,而本次筹备组的公示程序竟然是产生办法的异议期后于报名截止时间,显然于理不合,应予纠正。 三、业委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异议。 根据法律的规定,筹备组如同业委会一样并非一个权力组织,它只是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临时组建的一个代为行使业委会部分职能的临时性机构。根据杭州市房管局《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第三条 筹备组的工作职能分为“(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会议采用集体讨论业主代表会议形式的,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组织产生业主代表;(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可见,筹备组并不具备决定“业委会11选10而不是12选10的选举办法”的职能,更不具备决定“组织报名人员进行选举,产生11名正式候选人”这一正式候选人产生办法的职能。 四、最后质疑楼主今日的发帖。 既然筹备组成员是热心小区公共事业的业主代表,那定然是本论坛的常客。那么本人弱弱的想问两点:为什么报名截止期过了,选举办法异议期过了,有热心业主对筹备组的工作提出质疑了,筹备组开始在本论坛开始发帖公示了呢?为什么不可以在每一步书面公示的同时进行网络公示呢?我相信筹备组不是为了“公示程序是没办法走走的,事实上知道的人越少越好,这样参与的人和捣乱的人也越少”这个目的。另一个问题,从本小区实际情况出发,入住率还是偏低,年轻人居多工作较忙,如果仅仅在小区里书面公示是否违反了业委会选举尽量“公正、公平、公开”的本意呢?是否侵犯或者说忽视了没有入住的业主和出差在外的业主的参与权呢?公示内容本就有电子文档,“拷贝、粘贴”一下花不了多少时间,更不花钱,是吧? 本人本帖绝对没有人身攻击,请楼主予以回帖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