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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烟雨-江南

垃圾站建设座谈会--改在11日晚会馆三楼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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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5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4"><strong>案情简介:<br/></strong>&nbsp;&nbsp;&nbsp; </font></p><p><font size="4">&nbsp;&nbsp;&nbsp;&nbsp; 温州市区新城垃圾亭属新城14#地块拆迁安置房工程的公建配套项目,于上世纪90年代建成并投入使用,日处理垃圾能力30吨左右。2003年初,温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下称“环卫处”)为提高垃圾处理能力欲改建该垃圾亭,向χχ规划局提出工程规划许可申请。2004年6月14日,χχ规划局向环卫处颁发了2004—00226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改建后的新城垃圾亭日处理垃圾能力为100吨。事后,叶先生等16位与该垃圾亭相邻的新源居小区住户,认为χχ规划局的该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住户的合法权益,为此,叶先生等住户慕名找到我和张永谦律师,我们在审查相关材料和听取介绍后,认为改建后的垃圾亭与小区住宅最小间距仅为6米,而且垃圾亭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异味、噪声、废水、漂尘等污染物对小区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并且χχ规划局是在未审查该项目是否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况下,就颁发了工程规划许可证,χχ规划局的颁证行为违反国家标准(GB-50337-2003)及我国《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审批上存在纰漏。2004年10月25日,我们正式接受委托,代叶先生等16位住户以χχ规划局为被告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颁发给环卫处的2004—00226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r/>&nbsp;&nbsp;&nbsp; </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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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5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4"><strong>法院判决:<br/></strong>&nbsp;&nbsp;&nbsp; </font></p><p><font size="4">&nbsp;&nbsp;&nbsp;&nbsp;&nbsp;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只有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而在此案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χχ规划局对此进行了审查,所以不足以认定其审批行为合法。因此,2005年1月20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χχ规划局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的2004—00226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嗣后,被告χχ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χχ规划局在核发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对环卫处的建设项目有无合法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尽审查职责,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于2005年4月30日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两审法院均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用法律维护了叶先生等住户的合法权益。<br/>&nbsp;&nbsp;&nbsp; </font></p><p><font size="4"><strong>结束语:</strong></font></p><p><font size="4">&nbsp;&nbsp;&nbsp;&nbsp;&nbsp; 鉴于本案被告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法院撤销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规划许可的工程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材料,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规定,律师在此温馨提醒:企事业单位在申请有关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先行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以避免类似法律纠纷的发生。</font></p><p><font size="4">&nbsp;&nbsp;&nbsp;&nbsp; (作者: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nbsp;&nbsp; 罗军民律师)</font><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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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5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4"><strong>法院判决:<br/></strong>&nbsp;&nbsp;&nbsp; </font></p><p><font size="4">&nbsp;&nbsp;&nbsp;&nbsp;&nbsp;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只有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而在此案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χχ规划局对此进行了审查,所以不足以认定其审批行为合法。因此,2005年1月20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χχ规划局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的2004—00226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嗣后,被告χχ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χχ规划局在核发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对环卫处的建设项目有无合法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尽审查职责,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于2005年4月30日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两审法院均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用法律维护了叶先生等住户的合法权益。<br/>&nbsp;&nbsp;&nbsp; </font></p><p><font size="4"><strong>结束语:</strong></font></p><p><font size="4">&nbsp;&nbsp;&nbsp;&nbsp;&nbsp; 鉴于本案被告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法院撤销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规划许可的工程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材料,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规定,律师在此温馨提醒:企事业单位在申请有关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先行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以避免类似法律纠纷的发生。</font></p><p><font size="4">&nbsp;&nbsp;&nbsp;&nbsp; (作者: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nbsp;&nbsp; 罗军民律师)</font><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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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5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有是热心人啊!表示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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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5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也住在这附近,所以很感谢大家,谢谢。</p><p>另外请大家注意,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站的区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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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5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nbsp; <font size="5"><strong>有很多邻居的观点鲜明,论据充足,思路清晰,气势很强,水平很高,佩服的!</strong></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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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6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拿我们物华小区来看,”原来呼啸山庄是物华小区的人吗?高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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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6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uu我心</i>在2007-5-16 9:09:00的发言:</b><br/>“拿我们物华小区来看,”原来呼啸山庄是物华小区的人吗?高兴啊</div><p>他是在转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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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7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5">丰潭大桥东北角,“余杭塘河整治(紫荆港----运河)项目指挥部”的建设门楼总算搭起来了。</font></p><p><font size="5">现在我们看到的铁塔、施工现场、河边挖土运泥均不应该是“变电站、垃圾站、路桥所”的施工现场,因此大家要在这两天抓住“服务月”征求意见的机会反映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17 8:00:1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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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7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0909f7" size="4"><strong>&nbsp;&nbsp;&nbsp; 这些污染项目,于情、于理、于法不应当建以余塘河丰潭桥畔。而且是这样的集群式的建法。规划局的官员在地图上划圈,不能说没有带着一定的感情色彩,如果说这个圈划得有技术上的必然性,那才是一句鬼话!这个圈划得当不当,按理国家有关法律是有程序鉴定的,法律上叫救济措施。那就是环评。但这个环评,现在已经市场化运作,环评成功给钱。那么任何一个环评单位,都希望做成自己的每一笔业务,所以,环评走过场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现在,我们居民的唯一抗争途径只有在环评阶段,让这环评单位凭良心做环境评估,不让其为了业务完成,现金收讫而走过场。</strong></font></p><p><font color="#0909f7" size="4"><strong>&nbsp;&nbsp; &nbsp;其实正如网友说,固体废物回收公司的垃圾场选址是有退路的,其它与更合适的地方有的是;物华老师的话讲得很精辟,规划局想把所有土地都卖个好价钱,努力在已建成民宅的小区块空地中建这些劳什子。让土地贬值的损失由倒霉的居民来负担,这种与民争利的心态,决定了规划局老爷的划圈方式。</strong></font></p><p><font color="#0909f7" size="4"><strong>&nbsp;&nbsp; 居民有什么退路?没有,反对到底!</strong></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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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7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烟雨-江南</i>在2007-5-17 8:30:00的发言:</b><br/><p><font color="#0909f7" size="4"><strong>&nbsp;</strong></font><font color="#0909f7" size="4"><strong>物华老师的话讲得很精辟,规划局想把所有土地都卖个好价钱,努力在已建成民宅的小区块空地中建这些劳什子。让土地贬值的损失由倒霉的居民来负担,这种与民争利的心态,,,</strong></font></p></div><p><font size="4">说得对!长年以来一些个决策者都是如此卑鄙地在做事。有什么办法能让他们回归到执政为民的正确轨道上去,就是我们的坚决抗争!</font></p><p><font size="4">科学的决策应该是:将这一类必然引起恐慌的项目先建起来,然后由开发商和百姓通过亲眼目睹来决定是否与之亲近。</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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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7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p>都是好居民,有高见的每人都奖励一点吧,以此来表示支持</p><p>&nbsp;</p>[em0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17 9:42:0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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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7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p>&nbsp;<font face="隶书" size="5"> 感谢xinadd为大家提供的宝贵材料,也感谢江南和呼啸山庄有理有据的分析,使我学到了很多知识,我从内心佩服你们。你们为抵制污染所做的贡献和努力,大家有目共睹,我也要向你们学习。</font></p><p><font face="隶书" size="5">&nbsp; 抵制垃圾中转站及集群污染公建项目,事关小区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不要做旁观者,都是当事人。</font></p><p><font face="隶书" size="5">&nbsp; 唤起民众千百万,同心干</font><strong>!</strong></p>[em01][em01][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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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7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font size="4">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说,"2006年污染减排指标没有完成的事实说明,污染减排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而是一个对传统增长模式及因此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的问题。这个调整是艰难的,仅凭环保等少数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因为公众是环境的最大利益相关者,拥有保护环境的最大动机,理应成为污染减排的重要力量。因此,公众参与就不能停留在植树种草和清理垃圾的阶段,而应该往更深层次发展,即充分利用宪法赋予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监督企业的环保行为,参与政府的环境决策"。</font><p><font size="4">&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市电力局、年前邀请了他们认识的两位邻居在五洋宾馆沟通“110KV余塘变<font face="宋体">辐射情况</font>的相关事宜------之后,在省电力公司给省环保局的报告上就<strong>赫然</strong>写上与小区“公众代表”进行了良好的沟通,电力部门欺上瞒下、愚弄公众的做法实在是太恶劣了,省环保局在未作认真调查的前提下居然批复省电力公司的报告与&nbsp;国家环保总局领导讲话的精神不吻合。</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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