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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云顶老糨糊

[江湖堂] 野百合也有春天,糨糊也有组织!随性随心随缘,做人不能太兽血沸腾!!!今天从20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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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所有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所有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所有道德性。最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并且自相矛盾的约定。对于一个我们有权向他要求的人,我们就并不承担任何义务;这是清楚明白的事?这种既不等价又没有交换的唯一条件,其本身就包含着这种行为的无效性。因为,无论笔者的奴隶可以有怎样的权利反对笔者,既然他的所有都属于笔者所有,并且他的权利也就是笔者的权利;那末,这种自己反对自己的权利,岂不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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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当共剪西窗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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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却话巴山夜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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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忆帝京 柳永
薄衾小枕天气。乍觉别离滋味。展转数寒更,起了还重睡。
毕竟不成眠,一夜长如岁。也拟待、却回征辔。又争奈、已成行计。
万种思量,多方开解,只恁寂寞厌厌地。系我一生心,负你千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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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从战争里籀引出来这种所谓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照他们说,征服者有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被征服者可以用自己的自由为代价去赎取自己的生命;据说,这种约定似乎要合法得多,因为它对双方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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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定定住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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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依依向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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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显然,这种所谓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无论怎样都不会是战争状态的结果。唯其因为人类生存于原始独立状态的时候,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经常性的关系能够构成战争状态或者和平状态;所以他们就天然地不会彼此成为仇敌。构成战争的,不是人的关系而是物的关系。既然战争状态不能产生出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只能产生出实物的关系;所以私人战争,或者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战争,既不能存在于还根本没有出现固定财产权的自然状态之中,也不能存在于所有都处于法律权威之下的社会状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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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蝶恋花 晏殊
槛菊愁烟兰泣露,罗幕轻寒,燕子双飞去.明月不谙离恨苦,斜光到晓穿朱户.
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欲寄彩笺无尺素,山长水远知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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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寒梅最堪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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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常作去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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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之间的殴斗、冲突或者决斗,这些行为根本不能构成一种状态。至于被法兰西国王路易第九的敕令所认可的、但被“上帝的和平”悬为禁令的私人战争、那只是封建政府的滥用职权,它假如曾经是一种制度的话,也是一种违背自然权利原理并违反一良好政体的荒谬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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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鹧鸪天 晏几道
彩袖殷勤捧玉钟,当年拚却醉颜红。舞低杨柳楼心月,歌尽桃花扇底风。
从别后,忆相逢,几回魂梦与君同。今宵剩把银釭照,犹恐相逢是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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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章台从掩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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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此,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中,个人与个人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资格,偶然成为仇敌的;他们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只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最后,只要我们在性质不同的事物间不可能确定任何真正关系的话,一个国家不能以人为敌,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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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郢路更参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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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连环 周邦彦
怨怀无托。嗟情人断绝,信音辽邈。信妙手、能解连环,似风散雨收,雾轻云薄。燕子楼空,暗尘锁、一床弦索。想移根换叶,尽是旧时,手种红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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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见说风流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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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当婀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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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项原则也符合任何时代所确立的准则,以及任何文明民族的经常实践。宣战不只是向国家下通告,并且尤其是向它们的臣民下通告。外国人,无论是整个民族或者是国王、是个人,不向君主宣战就进行抢劫臣民的或者掠夺、杀害,那只是强盗,并不是敌人,而只是强盗。即使是在正式的战争中,一个公正的君主尽可能占有敌人国土上全部的公共财物,但他尊重个人的财富和人身;他尊重为他自己的权利所依据的那种权利。战争的目的是摧毁敌国,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的工具或者敌人时,他们就又是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有时候,不杀害对方的任何成员也可以灭亡一个国家。战争不能产生不是战争的目的所必需的权利。这些原则不是格老秀斯的原则。这些原则不是以诗人的权威为基础,而是以理性为基础,来自事物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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