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qiulan110 于 2009-3-20 22:48 发表
关于大家对物业管理公司选聘的表决结果表示异议的问题,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由于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8月26日作出修改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是2006年5月24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应当适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而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次表决符合法律规定。
裘律师,服了你了!
业委会的公告反复强调,本次业主大会依据的是《省物管条例》而不是其它,请仔细阅读!
需要强调的是,《省物管条例》明确的业主大会表决票数处理规则,尽管时间有先后,但这一规定是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未明事项的补充和细化,不存在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是浙江省的特别规定优于国务院的普通规定,不仅符合《立法法》等有关规定,而且已经在全省得到普遍的执行!难道政苑小区不是浙江省的?
别以为政苑没有在省、市建设系统工作的同志,有的业主还是《省物管条例》的起草者并参与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起草。
另外,大会曾经公告了没有?为什么搞得偷偷摸摸?
裘律师,不要忽悠我们老百姓,行不?请珍惜律师的声誉!
附录:
关于本次续聘同人物业公司并增加物业费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
各位业主: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委会于2009年3月6日晚6:30至3月8日晚9:00,以书面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就“是否同意续聘同人物业公司,并同意在原物业费基础上提高0.06元/平方米·月”一事进行投票表决。3月11日晚7时,本委员会及邀请的7名业主,对本次投票进行统计检票。
本次表决共发放表决票1857张,回收表决票1307票,回收率70.38%,其中,同意909票、不同意275票、弃权75票、无效48票(同意续聘不同意涨价)。
本次投票中尚有550票未进行投票表决,根据《政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逾期或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因此最终同意票数为1459票,占78.56%,不同意275票,占14.80%,弃权75票,占4.03%,无效48票,占2.58%。本次表决符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有效。
特此公告。
政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2009年3月13日
物业服务合同
http://zzhzbbs.zjol.com.cn/thread-1049037-1-1.html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杭州政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 郑益群
地 址: 杭州市西湖区丰潭路
联系电话: 89969503
受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进才
注册地址: 杭州市政苑小区综合楼四楼
联系电话: 8896790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政苑小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础情况
物业名称: 政苑小区
物业类型:多层、小高层、高层混合型住宅
坐落位置: 西湖区丰潭路
建筑面积: 322900平方米(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两年。
自2007年1月1日8时至2008年12月31日8时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6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杭州市政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乙方签章: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郑益群 代表人:程松昌
2007年1月9日 2007年1月9日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每一房地产权证计一票原则确定,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部分,每满二百平方米另计一票。但单个业主所计票数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总票数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已经出售但未交付的物业,按前款规定计投票权数。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的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投票权数确定办法计算;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作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
十一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作出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本帖最后由 lannb 于 2009-3-25 12:03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