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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闻涛听月

律师,请不要忽悠政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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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北高峰 于 2009-3-30 23:17 发表



为什么作为业主的你,说法总对物管有利?难怪物管违法违约的胆子如此大!


北高峰此言有一定道理,这些年来,对于业主对物管的意见,业委会许多时候要么装聋作哑,要么为其开脱责任。忘了自己的使命是替业主着想,是为维护业主利益而存在的。希望业委会的名称不要变为“政苑物业委员会”。

其实裘律师是本届业委会中唯一能够经常上论坛与业主交流的普通成员。
反观业委会其他成员,特别是那些当初被寄予厚望而选为业委会领导的人士,却从未光临论坛,反给人一种身居官邸,高高在上之势。这也足以说明裘律师没有忘记自己的职责,本人表示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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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北高峰 于 2009-3-30 23:14 发表
对于物管存在的违法违约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未交物管费的业主被物管申请仲裁和诉讼时,业主可采用同等手段伺候物管。

仲裁和诉讼好!
谁首先提起都行!
这是大多数不想享受免费物业、不想无声无息地一天天见小区管理走下坡路的政苑平民百姓的共同期待。
矛盾总得公开,结果总得明朗。好的居住环境是每个正常人的期待。
还有那么点希望吗?政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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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qiulan110 于 2009-3-30 23:35 发表
。北高峰同志,我丝毫没有想为物管说话的意图,作为搞法律的,我也深知业委会的职责。前面我讲到:“根据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即使是未交的物管费也是列入应收账款的,因此,不会影响我们已交物 ...

裘律师:注意到了你用了“深知”两字。
上面已经有人表扬你了,偶也赞同的,你至少比那些从不上网交流的业委成员强百倍,好千倍。
但,交流还是要有诚意,不要忽悠(这“忽悠”两字感觉仍然很有必要用)。
你说了二点来证明你是尽职的,是站在非物业立场上的。是否也想一并证明下你用了“深知”两字的准确。但是,你想过没有,如果你经历了却不提出这两点将意唯着什么?是否本届业委的其他成员都不会提出这两点?
也许你在幕后做了更多的工作,为业主做了更大的贡献,只是你不便说。比如原本物业提出的提价方案不是加6分的,而是加1毛2,1毛8,2毛4,甚至于更高,被你硬生生地站在业主的立场上给驳了回去。因为我们孙子算过了,有百分之十的人未交就得加6分,有百分之二十的人未交就得加1毛2,何况有的已三年未交,何况能交的基数在缩小,加6分是少算的。
裘律师,你应该用生动的事实来证明自己“深知”业委会职责,这样更能打动我们业主的心。:lol
律师,你可以不回答,但最好回答,至少希望你能以真诚将这些话带给业委会的主任和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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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理你没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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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业余爱好者 于 2009-3-31 09:05 发表
这样的讨论才比较合适
: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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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5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苑小区有3个大区块难以有共同利益!
3个区块之间互相信息不互通,业主难以形成共同观点和利益。这是政苑的弱点!任凭业主委员会和物管折腾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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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5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官司是双输。业主缓交物管费,只是希望物管醒悟过来,认真履行合同!

不可思议!难道真的要动手了?把所有被告的业主联合起来,提起本届业主委员会组建不合法之诉!以业主委员会违法之诉,确认聘任物管行为违法、物管合同不具有约束力。再说物管的违约违法行为数不胜数啊!

如果敢告业主,这个物管和业主的关系将充满火药味,将成为杭城的一大新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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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5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10个人中有9个人反对律师观点时,且9个人的观点离法律就更近,律师就该反省自己的观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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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5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和正义只有符合民意时,才有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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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是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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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7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3月中旬进行的表决,4月25日签的合同(包括物管费涨价),追溯到了2009年1月1日!呵呵,比表决时间早好多啊。业委会律师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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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业主委员会表决的表格就没有送达到我家里,我还是在网上看到表决后的结果,但每次上门来讨物业费物管就会很积极.: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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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忽悠!出来混,总要还的。老天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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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9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咨询有关部门和省律师协会有关专业人士,裘律师关于省条例有效性的认识属于个人观点!接受咨询的几个人中100%认为省条例是授权制定的,属于有效规定。

[ 本帖最后由 焦点访谈 于 2009-5-9 1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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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知道你是认真的!但业委会、物管不会理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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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3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不含萧余 于 2009-5-10 13:53 发表
我知道你是认真的!但业委会、物管不会理你的。
:emo190_ :emo190_ :emo19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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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真的热烈。我对法律不懂,我也不知道怎么维权。但是至少我知道,我们小区停车难、绿化差,有很多问题只要用心做、愿意做就能解决,但是还是放在面上让所有的业主看,让所有的业主一次次地衡量值不值得交物管费。我觉得物管实在太不聪明。
印象中凡是物管、业委会要送资料到家里,上门的那个人总是态度挺好,只是跟我们解释“我也是他们叫叫来帮忙送资料的,我也是打打工的”,我不知道为什么业委不能上门,听听业主的意见。
至于费用是怎么开支的,我不知道为什么不可以公开,你越是不公开,就越是让人怀疑,任何事情只要放到台面上来做来说,都会让人产生信任,任何事情放到台面下来做,只会让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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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我投了赞成票,并在上面写了我的意见。一切照旧,到现在还没有任何动静。下次坚决投反对票。

我的意见:C区的废水池子填平了(里面脏得要死,不清扫的,下雨存水),作为小孩的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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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裘律师:

    如果你对同人有足够的影响力,我可以当面或者电话跟你谈谈物业的服务问题。缓交物业费,对同人确实是一个不利信号。我举一个例子,关于小区绿化,开始我们反映,物业说开发商没有移交给同人,不是物业的责任。后来移交了,物业倒是种了一些,不过完全是糊弄业主。不信,请到C区64幢前面欣赏一下同人当年的绿化作品,还不如人家开发商种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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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azzyeah 于 2009-6-16 15:58 发表
裘律师:

    如果你对同人有足够的影响力,我可以当面或者电话跟你谈谈物业的服务问题。缓交物业费,对同人确实是一个不利信号。我举一个例子,关于小区绿化,开始我们反映,物业说开发商没有移交给同人,不是物 ...
emo_531 emo_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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