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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闻涛听月

律师,请不要忽悠政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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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声叹息。第一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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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啥府苑小区物管费比政苑便宜呢?,是他们的物管经营有方?小区道路都是业主的,收的停车费然应补入到物业管理中吧,还要另收路灯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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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名儿 发表于 2009-3-24 10:18
裘律师,不是忽悠就好。
政苑的水深,深在不死不活,深在不知道按哪个规则哪个套路行事。
最简单就是,亏 ...

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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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要另收路灯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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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楼梯费,水加压费,广告费等等。政苑是颗摇钱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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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qiulan110 发表于 2009-3-21 13:25
律师就是为法律的完善奔走呼号的群体,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离不开律师的立法建议。我相信不久的将 ...

这个说的太冠冕堂皇了吧,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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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的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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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状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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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qiulan110 发表于 2009-3-21 13:25
律师就是为法律的完善奔走呼号的群体,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离不开律师的立法建议。我相信不久的将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7日修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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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5-3 11:49 编辑

可喜的是:修改之前,就在政苑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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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咨询有关部门和省律师协会有关专业人士,裘律师关于省条例有效性的认识属于个人观点!接受咨询的几个人中100%认为省条例是授权制定的,属于有效规定。[ 本帖最后由 焦点访谈 于 2009-5-9 10:30 编辑 ]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7日由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三、删去第十条。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www.fdcew.com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
    五、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
  六、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七、将本条例相关条文中的“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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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更可喜的是,第一届业委会在政苑留下了丰功伟绩,得到了广大业主的衷心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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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5-3 12:01 编辑

              业主投票权也有新规定
    新版《浙江省物管条例》第11条规定: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应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政策解读:很多人因工作繁忙,或者对小区的重大事务不够关心,常常缺席业主大会。而一些决策又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所持投票权数的2/3以上通过,如果业主不到齐,怎么办?《条例》将处置的权利交回给了全体业主。在《物管条例》修改前,是作为强制性规定明确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后由强制性规定,转为业主大会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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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http://zzhzbbs.zjol.com.cn/thread-3271406-1-1.html
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召开:
(一)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1、征求(表决)意见单由业主代表或工作人员逐户送达并签字;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将征求(表决)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由业主推选的计票、监票人员进行统计汇总。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但多数票应占全体业主持有票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召开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
     (略)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
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的议案、意见单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委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形式;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6、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说明有投票权和参加人数等情况;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备查。
(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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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幸亏,第二届业主大会修改了议事规则。否则,还要继续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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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12-5-3 12:10 编辑

在这个论坛,你就不要再出来讲法律了,我们都是不懂的,跟我们讲法律是“对牛弹琴"!第一届业委会的法律问题处理得非常好,大家很认同。第一届律师当业委会,第二届业主当物管主任,很好,很好。接下来,农居点物管来当管家,一切都会好起来的,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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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含萧余 发表于 2012-5-3 12:00
业主投票权也有新规定
    新版《浙江省物管条例》第11条规定: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 ...

你这个所谓的新版,还是06年的。

09年的已修改为: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



也就是说09年的修改版已将“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排除在“须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之外,从而与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相一致。这也是我09年初所预言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在不久的将来会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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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立法理念比国务院先进,与建设厅相关领导交流过,浙江认为先进且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不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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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含萧余 发表于 2012-5-3 12:18
浙江立法理念比国务院先进,与建设厅相关领导交流过,浙江认为先进且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不会修改。

总体而言,浙江确实相对比较先进。但06年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在07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后,确实有冲突之处,故在09年11月27日也作了相应修改。

本帖就是在09年3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未修改之前所进行的辩论。

我今天重新翻出老帖,倒不是来跟你论理的,只是希望给这次选聘物业提供些法律上的借鉴而已,不存在任何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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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你们斗法,搞的云里雾里。
只要为业主着想,讲道理,摆事实,大家会拥护的。
其他纯属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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