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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正经事] 业委会再次诚邀有所期待、步行者等有不同看法者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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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郑重告诫BTNO.1,立刻停止犯罪行为,你已明确触犯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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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BTNO.1的行为,不仅龌龊下三滥,而且违反我国法律,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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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YWH豢养了BTNO.1等这帮鹰犬,公信力还如何恢复得了?
要与业主们开展平等对话,有必要先清理门户,以示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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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YWH豢养了BTNO.1等这帮鹰犬,公信力还如何恢复得了?
要与业主们开展平等对话,有必要先清理门户,以示诚意。
雁荡居士 发表于 2009-10-13 23:22


要与有不同意见的业主对话, 条件真不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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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45# 云顶湖 是啊!一张嘴巴两张皮,翻来复去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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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备有三顾茅庐。
业委会也不妨再三邀请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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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卑鄙的很
那个总斑竹应该
有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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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情况是1套偶尔一年来住2,3天,物管费交到去年底,今年还没交,1套单身公寓根本没住过,电费一直为0,这套单身公寓交了2年我停了,为什么?要求打折物业费。我们一直享受的是打折物业,为什么要一直支付全价物业费?我住城里紫金文苑物业费9角,空置房还可7折,隔壁郑苑小区听说是6毛5,物业管理好的很。云顶的物业又不作为,业委会老是不把物业费改革提上日程,又不举办改革物业费的全民投票,我想暂欠物业费是表达业主呼声的一阵方式。最后说一句,不是不想交物业费,而是要求合理交物业费,按现在的价格计算,总额水分太大!"


挺合理的举动+很有价值的诉求

据我了解纯粹空置房折扣问题:以往两届物管公司都是采取打折的态度和有实际操作.如果说当初入住条约中暂时只定一年限的,现在也早应该改一改了(各家物业公司实际操作中普遍都是延续打折方法的);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少量常住房和大量偶住房收费是否可以进一步区分考虑的阶段,这么复杂,都是从云顶实际情况派生出来的,回避可能不行.

关于物业费改革:我认为也是不可推延的一项工作了.其实也是可以和上一项工作结合起来的事,不妨搞搞"全民"(全体业主)调查,分列几个价格选项:0.6,0.9,1.2,1.5...之类的(每个价格下可以跟相应服务标准),也可以按照一些小区经验,物业费和能耗费分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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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雨人生 于 2009-10-14 10:13 编辑

沟通是解决问题,消除对立和误解的好方法方式,一次不成,两次,三次,但是一定要出于诚意!业委会成员要大度,听的进不同的意见,一些对业委会(不是对某个不称职的成员)有意见的业主要体谅义务工作的难处,顾全大局,求大同存小异!退一步海阔天空!为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的云顶出自己的一份力!我的话可能又会被甲某骂成“不免是说些空话,把两边都批一遍”“等这类人没有市场了,相信这世上就真的真实了”,其实,这种人根本不懂的沟通的艺术,不具备领导的水平!也真诚的希望业委会的主要负责人不要受这种人工作上的干扰!否则则会添乱!把问题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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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沟通是解决问题,消除对立和误解的好方法方式,一次不成,两次,三次,但是一定要出于诚意!业委会成员要大度,听的进不同的意见,一些对业委会(不是对某个不称职的成员)有意见的业主要体谅义务工作的难处,顾全大局 ...
风雨人生 发表于 2009-10-14 09:40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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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50 楼的,没理由不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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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少量常住房和大量偶住房收费是否可以进一步区分考虑的阶段,这么复杂,都是从云顶实际情况派生出来的,回避可能不行.

关于物业费改革:我认为也是不可推延的一项工作了.

Ric 发表于 2009-10-14 09:39 [/quote]

赞同你的看法,赞同理性探讨.

要想高收缴率,合理收费是必要的.
对于欠费业主欠费原因应该合理分析,一味的把理性缓交的都看成是老赖以及人品问题,只会激化矛盾,是没有说服力的.

尤其是空置房的折扣,我个人认为合理,他们不仅没有任何消费和损耗,他们不怕偷盗甚至连有没有保安都无关,还应该感谢他们的缴的70%为我们增添了房产维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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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54# 齐云高处
大姐说话,姿态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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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emi2 于 2009-10-14 15:33 编辑

齐云高处 :尤其是空置房的折扣,我个人认为合理,他们不仅没有任何消费和损耗,他们不怕偷盗甚至连有没有保安都无关,还应该感谢他们的缴的70%为我们增添了房产维护经费.
如果买房之前声明在先,这倒是蛮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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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房时是卖房的订的霸王条约,没有你可以声明的份!你想买房吗?要买唯有听他的一家之约!
唯有我们自己管理了可以合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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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居住户不是空置房,作为居住户我首先关心的也是居住设施和居住条件----水电基础设施和电梯安全.
但常住户和空置户的感受肯定不一样,站在自己的角度想也要站在别人的角度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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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理解!
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可以自己做主改变不合理条约的时候还要抱残守缺吗?
我买房的时候是预算了今后的物业费,而且我坚定认为这个收费会在实际使用房产时合理地修正的,所以我不在乎当时KFS替我们预定的条约是否100%测算合理.没有一个初步的条约我们起不了步,但不是现在还拿来说事的理由;这也是我当初坚持筹委会尽快成为业委会,尽快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意思.
代表我们自己的组织,应该考虑对待物业费改革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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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能涉及到重新制定规则:
除了常居和未居的之外,还有五加二的、长假加春节的,单过长假或春节的,有必要一一加以甄别,否则难免有怨魂!-----------------但也势必使云顶先死-----------而过程中正常业主则沦为殉葬品!
齐云老师有没有为他们谋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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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难,所以要共同探讨,商讨. 不管怎样,用一言堂的办法压制是行不通的.
我也只是谈自己的看法而已,大家心平气和的畅谈想法,希望最终得到大家都认同的规则,定出规则然后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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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法总会有的,摆出问题摆出矛盾,大家来议来谈,为的是解决问题解决矛盾.有问题和矛盾存在着是回避不了的.
与其这样下去不如协商大家都能接受的方式和规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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