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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孤单角落

狗狗芒果事件讨论专帖-请先看顶楼说明(相关讨论已汇总,请勿另开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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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p>联合起来,去要个说法!</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30 10:46: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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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晨晨630</i>在2007-1-30 10:43:00的发言:</b><br/><p><font size="6">没错,真的太无法无天了,我就不相信这么多人就不能为芒果讨回个公道!!!</font></p><p><font size="6">我看我们还是别跟他们在这吵了,想想怎么行动才是目前最重要的事情</font></p></div><p></p>对,解决问题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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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pppa</i>在2007-1-30 10:43:00的发言:</b><br/><p>1。如果这只狗还在的话,狗证确实能证明狗于主人的关系。在这件事里,没人需要证明<br/>一条不存在的狗不是芒果妈的。而是狗主人必须证明一条不存在的狗就是他的。谁主张谁举证<br/>的常识你不会不知道吧?</p><p>2。小区监控录象已经被偷偷的删掉了,事主无法举证不是当众辱骂甚至殴打他人的理由。<br/>况且,如果有目击证人,并且事主认为这个证据的证明力足够的话为什么不直接去法院起诉?<br/>反倒大吵大闹、当众辱骂甚至殴打他人?</p><p>3。你说的对,骂人是不对。这里谁在骂人一清二楚,我只不过引用了一下他们的原话。<br/>爱狗不是爱心的全部,尊重人高于爱狗。</p><p>4。是的,人都会走失,何况是狗狗。人走失是监护人的过错,狗走失就是狗主人人的过错了。</p><p>最后,你说的话比那些理解能力偏下,法律知识浅薄,自身素质极低又喜欢出口成脏、混淆事实的<br/>人强多了。希望你多学点法律常识更能说服人。</p></div><p>你真叫人郁闷,狗被打死之前,狗主人跟保安打过招呼,狗被打死之后如果不是芒果妈的,那保安为什么不说狗又不是你家的狗要你操心什么劲呢?而且为什么狗主人必须证明一条不存在的狗是不是他的?难道不是他的狗他会失去理智的打保安吗?有必要吗?</p><p>你不知道现在需要人证和物证吗?最最基本的一点常识,小孩子都知道!如果法院光听一个人说话不找物证就可以判案那又何须物证这个名词呢?</p><p>尊重人高与爱狗,没错!但是你连狗都不去尊重你还会尊重人吗?我很怀疑!</p><p>狗走失是主人的过错,但是你能保证狗主人故意让它走失的吗?什么叫意外你知道吗?</p><p>最后,你一而再,再而三的侮辱为芒果妈声讨的人,你就很有法律常识了?你这样骂人不带脏字,比起他们直接骂的更刻毒!</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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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烟雾BABY</i>在2007-1-30 10:07:00的发言:</b><br/><p>你真是幽默,对啊,现在的人是有千里眼和顺风耳啊,家里电视机和电脑是干什么用的?装饰品吗?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干什么用的?你不知道媒体的力量很大吗?你不知道传播这两个字吗?</p><p>走失啊。。人都会走失,况且是宠物,你能说狗是人家故意放出来给保安打死吃肉的吗?你真好笑,你没养过狗啊,是大型犬必须有成年人用狗链牵引的 芒果算大吗?算大的话你去治下眼睛吧!</p><p>当众辱骂殴打的确不对,但我感觉你的话里好像保安侵犯别人私有财产就是对的了?还有别人的愤怒伤心你知道吗?你能保证你在那种情况下100%理智吗?</p><p>网友为芒果妈讨公道有错吗?你还不是在这里辱骂别人不要脸?自己都这样做就不要在说别人了,请为愤怒的养狗人士想想,换位思考一下,不是每个人在失去心爱的东西后都能像你那般理智的!</p></div><p></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你真是聪明啊,电视机和电脑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充当了人的有千里眼和顺风耳啊。不过你或者任何人在电视机和电脑看到了保安打狗并且吃狗的过程了吗?难道新闻是对这个事件进行了全程实况直播?</font></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是的,我是没养过狗,不过我知道《<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0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font>》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爱狗养狗就多了解些相关法规比较好,免得说出这种话来让人笑话。</font></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你感觉我的话里好像保安侵犯别人私有财产就是对的了?只能说你的理解有偏差了。不过再愤怒再伤心也不是大吵大闹,辱骂殴打他人的理由了。</font></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网友为芒果妈讨公道是没有错,不过讨公道也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新闻报道不是法院判决,法院尚且有判错的案子,何况新闻呢。现在仅凭人家嘴上说说就成事实了?</font></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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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p>看过了,根据以往经验~~这件事情基本上会不了了之,8会有任何结果.~~~大家也别闹了~伤了和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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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在说了不论狗是谁的,照你的说法保安打狗是完全正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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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beststudent</i>在2007-1-30 11:01:00的发言:</b><br/><p>看过了,根据以往经验~~这件事情基本上会不了了之,8会有任何结果.~~~大家也别闹了~伤了和气~</p></div><p>同意楼上的看法,这也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p><p>因为这是我们中国人的悲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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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pppa</i>在2007-1-30 11:00:00的发言:</b><br/><p></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你真是聪明啊,电视机和电脑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充当了人的有千里眼和顺风耳啊。不过你或者任何人在电视机和电脑看到了保安打狗并且吃狗的过程了吗?难道新闻是对这个事件进行了全程实况直播?</font></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是的,我是没养过狗,不过我知道《<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0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font>》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爱狗养狗就多了解些相关法规比较好,免得说出这种话来让人笑话。</font></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你感觉我的话里好像保安侵犯别人私有财产就是对的了?只能说你的理解有偏差了。不过再愤怒再伤心也不是大吵大闹,辱骂殴打他人的理由了。</font></p><p><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网友为芒果妈讨公道是没有错,不过讨公道也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新闻报道不是法院判决,法院尚且有判错的案子,何况新闻呢。现在仅凭人家嘴上说说就成事实了?</font></p><p></p></div><p></p><p>看样子你的确是那种被别人扇了一巴掌还会去谢谢人家的人!你再三强调的就是狗主人一时愤怒扇了人家一巴掌么!人是有人性的,是感情动物!不像你这样例外,失去了还会微笑对别人说谢谢!</p><p>那你又如何知道这个不是事实呢?那为什么保安偷删录象?为什么有目击者会说是保安而不是别人?照你嘴巴说说保安杀狗是不可能的?是假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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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lyhc</i>在2007-1-30 10:24:00的发言:</b><br/><p>×××<br/></p></div><p></p><p>哈哈,虽然你只会骂骂人,不过你说的很对,只要法律没涉及的确实都可以去触犯。对于私权利来说,<font color="#ff0000">法无明文禁止既为允许</font></p><p><font color="#000000">只是如此深奥的法律理论你恐怕又不能理解了,不过我也不怪你</font></p><p><font color="#000000"></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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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pppa</i>在2007-1-30 11:08:00的发言:</b><br/><p></p><p>哈哈,虽然你只会骂骂人,不过你说的很对,只要法律没涉及的确实都可以去触犯。对于私权利来说,<font color="#ff0000">法无明文禁止既为允许</font></p><p><font color="#000000">只是如此深奥的法律理论你恐怕又不能理解了,不过我也不怪你</font></p><p><font color="#000000"></font></p></div><p>你好懂法律,你好有文化,谁都像你这样。。。</p><p>估计世界都是冷血的!我真是气愤,你为什么能对一条生命就这样漠视,你怎么能这样?</p><p>你只有法律,没错,什么是都要按照法律来,可是法律有时候也是人性化的啊!!!<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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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p>哎,中国的法制不健全啊。</p><p>希望通过该事件,领导能多些考虑法制上的漏洞,能更加完善。</p><p>也许是我一相情愿而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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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到处逛逛</i>在2007-1-30 11:13:00的发言:</b><br/><p>哎,中国的法制不健全啊。</p><p>希望通过该事件,领导能多些考虑法制上的漏洞,能更加完善。</p><p>也许是我一相情愿而已。</p></div><p></p>新的物权法草案里好象有涉及到动物的相关规定,可惜还是草案没通过~以后可以借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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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a class="bt">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a>可惜只是草案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30 11:21:1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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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能看到进步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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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烟雾BABY</i>在2007-1-30 10:57:00的发言:</b><br/><p>你真叫人郁闷,狗被打死之前,狗主人跟保安打过招呼,狗被打死之后如果不是芒果妈的,那保安为什么不说狗又不是你家的狗要你操心什么劲呢?而且为什么狗主人必须证明一条不存在的狗是不是他的?难道不是他的狗他会失去理智的打保安吗?有必要吗?</p><p>你不知道现在需要人证和物证吗?最最基本的一点常识,小孩子都知道!如果法院光听一个人说话不找物证就可以判案那又何须物证这个名词呢?</p><p>尊重人高与爱狗,没错!但是你连狗都不去尊重你还会尊重人吗?我很怀疑!</p><p>狗走失是主人的过错,但是你能保证狗主人故意让它走失的吗?什么叫意外你知道吗?</p><p>最后,你一而再,再而三的侮辱为芒果妈声讨的人,你就很有法律常识了?你这样骂人不带脏字,比起他们直接骂的更刻毒!</p></div><p></p><p>哎,用不着郁闷,有话说话、有理说理就就了</p><p>“为什么狗主人必须证明一条不存在的狗是不是他的?”如果狗主人不能证明一条不存在的狗是不是他,那么还凭什么去讨公道?难道他失去理智的打保安就成了狗是他的证据了?笑话!</p><p>你也知道光凭现在所谓目击证人的话是证据不足,就是法院也不会支持狗主人的,那么你或者其他人是凭什么认定这个事实的呢?是你们比法官更高明,还是想当然?象现在大吵大闹、恶意辱骂殴打会讨回公道吗?有时间不如多去收集些证据吧</p><p>尊重人高与爱狗你也认同,那么是应该先尊重人呢还是先爱狗?难道爱狗就可以骂人了?</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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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pppa</i>在2007-1-30 10:43:00的发言:</b><br/><p>1。如果这只狗还在的话,狗证确实能证明狗于主人的关系。在这件事里,没人需要证明<br/>一条不存在的狗不是芒果妈的。而是狗主人必须证明一条不存在的狗就是他的。谁主张谁举证<br/>的常识你不会不知道吧?</p><p>2。小区监控录象已经被偷偷的删掉了,事主无法举证不是当众辱骂甚至殴打他人的理由。<br/>况且,如果有目击证人,并且事主认为这个证据的证明力足够的话为什么不直接去法院起诉?<br/>反倒大吵大闹、当众辱骂甚至殴打他人?</p><p>3。你说的对,骂人是不对。这里谁在骂人一清二楚,我只不过引用了一下他们的原话。<br/>爱狗不是爱心的全部,尊重人高于爱狗。</p><p>4。是的,人都会走失,何况是狗狗。人走失是监护人的过错,狗走失就是狗主人人的过错了。</p><p>最后,你说的话比那些理解能力偏下,法律知识浅薄,自身素质极低又喜欢出口成脏、混淆事实的<br/>人强多了。希望你多学点法律常识更能说服人。</p></div><p>这么聪明到冷血的人不鄙视一下都不行。</p><p>1、退一万步说那只狗不是芒果,就活该被保安推下河打死吃肉?理由是它吓着小孩?不知道保安的血腥行为算不算吓着小孩?又该如何处理呢?</p><p>2、何况已经有许多证据证明那只狗就是芒果,如果保安销毁录象,更加说明问题。法院讲证据,但不是离了法院人们连是非都分不清。如果法院不是完全公正,那时因为像你这样的人去当律师了——有聪明的脑袋但没有心。</p><p>3、同意你说的,尊重人要高于尊重狗。所以芒果在家门口惨遭杀害,芒果妈只是要求“人”的一个道歉!过分吗?不过分吗?。。。来探讨一下。</p><p>4、狗走失是芒果妈的过错,所以,因为这个过错,狗被打死吃肉是芒果妈应付出的代价?!是芒果的生命应该被结束的理由?!——抓住别人的过失,进行“稳准狠”的攻击,看来你脑子里的法律知识的确惊人,就是缺乏做人的善心,去补一下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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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p>阅人无数方才爱狗!</p><p>————————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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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hc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30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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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hc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30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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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ff00ff"><font face="楷体_GB2312">政苑保安,不要以为不提供监控录象就可以万事大吉,不要以为把责任<font size="3">推脱就可以一了百了,还芒果一个公道!</font></font></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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