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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绿色有限

[维护家园] 浙江版交友,QQ群号专用帖_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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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4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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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4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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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全部,靠一个人的力量实在太微弱了,想起1号前的建筑垃圾堆,我们单元的住户基本都出动了,结果在规定时间移除。肯定下小蒋的务实精神,希望保持刚上任时的作风,现在可是倒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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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9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鱼 于 2008-5-26 09:34 发表
看了全部,靠一个人的力量实在太微弱了。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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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0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上塘河的整治必然会把这个点去掉,因为涉及王某人的面子工程,但是,楼主要继续加油下去,给物管一点colour看看
这样的做法完全可以要求赔偿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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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4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搞笑?

早上,第二次接到法院法官打给我的电话。

前一次是7月初,法官打电话给我,问我物业有没打电话给我,说物业跟法院说要把垃圾点搬掉,有没有跟我说。答:没有。法官说:物业的工作方法是有点问题。法官继续说(大意),虽然这点是没有规划没经批准的的,但物业告诉法院没有更合适的垃圾处理点了(言下之意是放在我们前面这是最合适的)。你们这案子法院希望早点结掉,只是跟中院有看法上的不同。答:这案子我们一定要打下去的。并且告诉法官,22幢的有几户业主已经说了,如果我的案子不打了,他们准备再起诉。法官说:再起诉,也是并案处理的。法官最后问我物业的电话,说物业答应7月份搬掉,法官再去确定。云云。

这次,法官问我物业是不是已经把垃圾点拆掉了,因为物业告诉法院前两天已拆掉了。答:还在那处理垃圾。法官说要打电话给物业。云云。

搞不搞笑?
在想:某某杀了人,虽然证据确凿、人赃俱获,法院却要无数次地去电询问,该杀人犯呜呼了没有?是否呜呼了,才好开始判决啊?呵呵

[ 本帖最后由 绿色有限 于 2008-7-26 10: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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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执行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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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捣糨糊成了一种群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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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我一直在关注,我20日去现场看过了:桥下的垃圾房已经拆掉了,结合工大桥的改建(可能是建游步道上工大桥的路),以后应该不会有垃圾房了吧。
但是权威回答应该问物业和上塘河改造指挥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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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律法本可以有比罗马法更大的成就,但它在发展之初就走上了调解之路。
也许未来世人还要这里挖坟的。:emo67_ :emo67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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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tmd
太搞笑了,都在那里拖,两个勾结的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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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拭目以待emo_7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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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绿色有限 于 2008-7-24 13:06 发表
搞不搞笑?

早上,第二次接到法院法官打给我的电话。

前一次是6月份,法官打电话给我,问我物业有没打电话给我,说物业跟法院说要把垃圾点搬掉,有没有跟我说。答:没有。法官说:物业的工作方法是有点问题。法 ...


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职业素养,已经在上次去听绿色的案件时充分领教了.
至于让物业搬垃圾点,他们再下判决,其实就是不判决,这个时候直接给绿色一个裁定,因为垃圾点事实上不存在,所以侵权行为法律上也不再有意义.直接驳回你,最省心不过了,那边都好交代,法院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
下城法院和杭州市中院看法不同这太正常了,你可以想想,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会为它的下级法院可能导致社会强烈反感的判决买单吗?在这个网络社会,把一个法律上和清理上都有问题的判决拿出来晒晒并不是难事,法院难的不是裁定,而不是不敢出判决书,因为判决书是要详细的法理推导的.这就相当于给当事法官戴个禁锢令.你要动,没那么容易吧.呵呵.
绿色,继续加油吧.法官还会继续拖的,当然他们判决案件还是有时间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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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点,再起诉也是并案处理,下城法院的法官真是聪明,不过,绿色告的是侵权,如果其他业主告的是违约,好象并案还是有难度的吧?想并案是美好的想法,不过在中国只要你花十天时间认真看一篇民法的基本规定就会发现,打一个合同违约的案件其实并不难,而且每个业主都可以单独起诉,原因很简单,你的物业前期服务合同至今仍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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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8-7-24 15:49 发表
中国律法本可以有比罗马法更大的成就,但它在发展之初就走上了调解之路。
也许未来世人还要这里挖坟的。:emo67_ :emo67_


中国法没有更大的发展,和调解有什么必然的关系吗?罗马法在罗马帝国灭亡以后也就没有用了,因为蛮族的统治不需要它.在中国,法律传统之所以没有成为显学是因为中国经历了太多的异族入侵和残酷破坏.文明在近代是一直持续了几百年的倒退,欧洲近代的罗马法重建和地中海商业法的兴起,很多都是建立在行业工会自治基础上的.这里面难道没有调解的因素?其实美国人在调解的路上走的更远,那就是"辩诉交易".
        绿色的这起案件和调解一点关系都没有,而是真实的反映了今天中国法院系统的公信力和其审判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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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的法律,和谐的法官,和谐的群众,和谐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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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啊,生活总要产生垃圾,大家向往美好生活,可总有难如人意之事啊,五千年文化沉淀,小农意识成了主流,我们缺乏把公德作为主流意识的容纳和大度。试问;哪个楼的业主会说(我们一致要求把垃圾房放在我家门前,或者说放到小区外吧,马路上也行,)人吃五谷就有生百病的可能,我想起诉物业的那位先生也会有居家生活产出的垃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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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一张口就让我联想到了有一个帖子里的马甲,不管是不是,
我都想问你一句:1、放你家门口好不好,你的度量比较大。2、合法规划设置的垃圾点,我们没有疑义,但是物管违法违规自作主张设置的,为什么一定要让我们大度,大度和纵容希望你能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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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王者之剑归来 于 2008-7-25 16:42 发表
人啊,生活总要产生垃圾,大家向往美好生活,可总有难如人意之事啊,五千年文化沉淀,小农意识成了主流,我们缺乏把公德作为主流意识的容纳和大度。试问;哪个楼的业主会说(我们一致要求把垃圾房放在我家门前,或者 ...


"公德"是什么?请问你能给我一个明确的定义吗?在一个既没有合法审批,又没有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自己去选择一个地点建立垃圾站是什么行为?是公益行为吗?是谁告诉你物业公司没有垃圾站就不能清理垃圾了?是物业公司吧?不过很遗憾,物业公司的爸爸野风房产在设计图纸里就已经把它儿子给无情的出卖了.因为现代城的垃圾点本来就设立在三期.这意味着什么?物业公司凭什么说没有垃圾集中清运点就没有办法处理垃圾了?他们为了自己方便牺牲了部分业主正常生活的权利就是主流意识/就是大度?没有那个楼的业主会说,垃圾点建立在我们家门口我愿意,很对.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大家都不会愿意,就变成物业公司建在那里都可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的所谓"公德"比皇权制度下的"三纲五常"更为臭名昭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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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6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垃圾收集垃圾收集过程肯定会给个别离垃圾集中点近的业主带来不便,实际上是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大家都清楚影响近处业主生活的垃圾原产地就是小区(含维权业主的生活垃圾)所以其性质是群体利益对个体利益的侵扰,而物业对该个体(含多个受侵权的业主)本身并不等于侵权(除非物业将小区外的垃圾拉进来侵犯小区业主的生活环境)设想将每单元门口设垃圾点,也有个再集中的需求,不可能将每单元的垃圾直接送到垃圾填埋场吧?我看即便三期有中转站,垃圾收集过程还是要有从单元到小区集中后再运往中转站的过程.另外说说物业管理费,只要业主把自家产出的垃圾拿出家门了,就是已经接受垃圾集中与清运的保洁服务,如果你不交费则明显侵犯了其它业主的权利.小区垃圾集中点影响部分业主生活,确有其事是个大问题,但是不能推给物业管理,要由业主公决,少数业主必须服从于多数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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