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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我旁听了一部分,觉得有几点很有意思,今天正好有点时间,就写来大家共欣赏.
第一,我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到的.调查的内容无关紧要,但是接下来法官的话就有点创造力,她在总结双方争议焦点的时候,第一条就是,原告有无诉讼主体资格!我当时坐在最后一排,这句话听的真切,不禁感到十分佩服这为女法官的创造力(如何有想象力我后面再说),但最奇怪的是,被告人好象并没有任何要质疑原告人起诉资格的表示,法官的争议结论从那里得出来的?其实,这个案件很清楚,被告人根本不可能证明原告人主体不适格,因为你被告人根本无法说明有多少人受到了其行为的侵害?而且,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如果原告主体不适格,那我们可以请教法官小姐,您觉得原告应当是谁?是一百个业主,还是一千个业主?况且,诉讼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难道别人不起诉,就代表原告不能起诉.晕.
第二 听了被告人律师的发言更加有水平,一个女代理人说,原告人起诉是因为被告人野风物业告原告人不缴纳物业管理费.我的天啊,难道中国的律师连什么是法律问题,什么是事实问题,什么问题有关联性都没有搞清楚吗,那让我说什么好呢.不过有更热闹的在后面,法官询问被告人的时候,被告人承认现代城一期没有设计垃圾处理点是房产公司的"失误"但又说,现代城的一二三期是作为整体在一起的,当时就有规划在三期建立垃圾清运点的.这种明显的谎话也敢说出来?一个精神正常的人都知道,三期统一设计了一个垃圾清运点这句话是什么意思,难道我们是白痴吗?其实合理的理由如下,当时涉及图纸的人,根本不认为一二期的垃圾清运需要设立集中清运点,因为道理很简单,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垃圾既然是每天来清运的,为什么一定要集中要一个垃圾点去收呢?难道没有其它可以更小的影响业主利益的方式(比如按幢或定几个点清运?而野风的律师居然一个劲的暗示法官清运点是必须存在的,而在设计图纸上是房产公司失误了.呵呵.
第三 听说了法官的一审判决后,一个感觉,"聪明"的法官啊.用一句你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就打发你了,至于你被人砍了多少刀,踢了多少脚都无所谓了,因为理由很变态,在法官眼里,你根本不是一个"人".既然不是"人",那谁对你如何如何都和我们"人"无关,哎,只好送上无下评语:霸王逻辑.(这个词汇更加贴切)
[ 本帖最后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8-3-17 09:40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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