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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绿色有限

[维护家园] 浙江版交友,QQ群号专用帖_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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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5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哦,好久不见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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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6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窝乡下晒雪晒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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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6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剑出鞘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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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6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同时谴责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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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6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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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6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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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5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希望能有一个解决方案,而不是等待。我向这才是我们业主要的一个最终结果。:time: 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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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6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个宁社好宁答哉。[em17] [em17] [em17]
支持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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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8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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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2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上来,告诉同志们的是个不好的消息!
前段时间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了我们的起诉!!!

裁定书是这么写的:
  “本院认为,小区垃圾处理点的设置若对居民生活构成影响的,所涉及的将不是某个业主的个别利益。原告对此并无单独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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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2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段时间,我已向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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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2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象了法院好几种判决的结果,还是没想到会有这样一种!呵呵

原来觉得,这不是对一个人的战斗;
现在觉得,我这个战斗者也不能仅仅代表自己一个人了!

为什么呢?
因为按照法院的裁定的逻辑,只要不是现代城全体业主共同提起诉讼,法院就会驳回;那以后物业尽管侵害业主的权益就是了,因为,根本不可能会有所以的业主一齐去起诉物管的侵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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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2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天就听说了~~~~还是要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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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2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此,看来,我不得不把这官司打到底了。
否则,我不就成了现代雅苑,甚至全部有房业主的罪人啦!
因为有了这么个先例,以后同志们因为物业侵害了共同的权益,需要起诉,不是连门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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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2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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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3 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慰一记,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你的权益受侵犯时,法院即使受理了,也是很难胜诉的。
建议LZ先可从对方行为具体对你个人造成的侵害入手,诉讼标的也许微小,但胜诉的意义是重大的。然后着手经全体全体共同诉讼人授权,作为诉讼代表人再就共同利益提起诉讼。
纸上谈兵,供LZ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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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3 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法院的驳回起诉说说立法缺陷

一个侵犯行为同时对许多人造成侵犯,但这些人当中每个人都是同一类型的只受到轻微的损害,以致对他们来说不值得提起诉讼。结果会怎么样?
1,为追究侵权行为的私人诉讼罕见了。
2,权利侵犯人盘算只要实施无数细小的侵权行为就能逃避制裁。
在这样的情况下,立法者的目标就应该是鼓励权利受侵害的一方提起诉讼的主动精神,最低限度也要保护受害方主动诉讼的精神。
由此可见,我们的诉讼法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起共诉,非但没有保护和鼓励,更无疑是增加原告的起诉难度,与保护权益追求正义的立法之道背驰。
美国法中的‘集团诉讼’这一法律制度值得我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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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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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3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8-3-13 06:54 发表
一个侵犯行为同时对许多人造成侵犯,但这些人当中每个人都是同一类型的只受到轻微的损害,以致对他们来说不值得提起诉讼。结果会怎么样?
1,为追究侵权行为的私人诉讼罕见了。
2,权利侵犯人盘算只要实施无数细小 ...


根本不用借鉴美国,中国民事诉讼法本身就有集团诉讼的规定.这个只是法官有没有自由良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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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3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件我旁听了一部分,觉得有几点很有意思,今天正好有点时间,就写来大家共欣赏.
第一,我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到的.调查的内容无关紧要,但是接下来法官的话就有点创造力,她在总结双方争议焦点的时候,第一条就是,原告有无诉讼主体资格!我当时坐在最后一排,这句话听的真切,不禁感到十分佩服这为女法官的创造力(如何有想象力我后面再说),但最奇怪的是,被告人好象并没有任何要质疑原告人起诉资格的表示,法官的争议结论从那里得出来的?其实,这个案件很清楚,被告人根本不可能证明原告人主体不适格,因为你被告人根本无法说明有多少人受到了其行为的侵害?而且,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如果原告主体不适格,那我们可以请教法官小姐,您觉得原告应当是谁?是一百个业主,还是一千个业主?况且,诉讼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难道别人不起诉,就代表原告不能起诉.晕.
第二 听了被告人律师的发言更加有水平,一个女代理人说,原告人起诉是因为被告人野风物业告原告人不缴纳物业管理费.我的天啊,难道中国的律师连什么是法律问题,什么是事实问题,什么问题有关联性都没有搞清楚吗,那让我说什么好呢.不过有更热闹的在后面,法官询问被告人的时候,被告人承认现代城一期没有设计垃圾处理点是房产公司的"失误"但又说,现代城的一二三期是作为整体在一起的,当时就有规划在三期建立垃圾清运点的.这种明显的谎话也敢说出来?一个精神正常的人都知道,三期统一设计了一个垃圾清运点这句话是什么意思,难道我们是白痴吗?其实合理的理由如下,当时涉及图纸的人,根本不认为一二期的垃圾清运需要设立集中清运点,因为道理很简单,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垃圾既然是每天来清运的,为什么一定要集中要一个垃圾点去收呢?难道没有其它可以更小的影响业主利益的方式(比如按幢或定几个点清运?而野风的律师居然一个劲的暗示法官清运点是必须存在的,而在设计图纸上是房产公司失误了.呵呵.
第三 听说了法官的一审判决后,一个感觉,"聪明"的法官啊.用一句你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就打发你了,至于你被人砍了多少刀,踢了多少脚都无所谓了,因为理由很变态,在法官眼里,你根本不是一个"人".既然不是"人",那谁对你如何如何都和我们"人"无关,哎,只好送上无下评语:霸王逻辑.(这个词汇更加贴切)

[ 本帖最后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8-3-17 09: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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