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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绿色有限

[维护家园] 浙江版交友,QQ群号专用帖_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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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王马甲终于露出其本来面目了。
本来不想说什么,看着王马甲这么辛苦地逻辑混乱、语无伦次要为其主子效犬马之劳,有必要把王马甲的逻辑思路给理理清:
1、你物业在我们22幢前面擅自设置的垃圾处理点,是未经规划、未经同意、擅自设置的,这是连你物业自己在法庭上都承认了的事实,因而是非法的。这个垃圾点已存在了5年之久。这个垃圾点是你物业一手造成的,不管你以任何理由,不管你以任何借口,都是不可能把责任推卸给任何人的,也都是开脱不了自己的。
2、你物业把雅苑所有的垃圾,甚至在这段时间之前把名苑所有的垃圾都拉到现在的垃圾点集中处理,产生噪声、臭气、臭水等等污染,使得我们早上睡不着,白天门窗不敢开,已经严重污染了我们22幢业主以及经过工大桥上、桥下出行的其他所有业主的生活,有目共睹,证据确凿,这还不是侵犯我们的权益,那侵犯谁的权益?
3、你物业连我们家门都没踏进来过(因为你物业根本就不敢到我们家来,包括原来的老D,现在的你J某人),就在那妄谈说没侵扰我们的生活。
4、请问你家住在哪个小区哪个单元?我们可以建议你们小区的业主或物业什么的每天把所有的垃圾,按你的逻辑当然包括你家产生的垃圾,放在你们家门口处理,以充分体现你的公德心,以充分体现你的大度和容纳(是否容纳一词还包括把垃圾堆在你家啊),如何?呵呵
5、把五千年文化搬出来说明什么?说明你们物业现在还没搞清楚,你们是来服务业主的,不是以五千年的皇帝老子自居,你物业该怎么样就怎么样地!你以为随便在那放一堆垃圾,就可随便在那放一堆;随便在电梯里放点广告,就可以放点广告;随便出个图纸,设个围墙就设个围墙?
6、小农意识的提法很好啊!就是因为你们这种小农意识在作祟(我们不敢肯定是不是你们这种意识是随着你们后台老板从他老家带来的),于是认为,这还在农村啊,这是堆大粪啊,随便那里堆个粪堆就在那里堆他一个。可怜的是,苦了我们业主,还以为住在“城”里呢?实际上还是在农村呢,前面好好的景观带变成了垃圾场,好好的喷水池变成了蛙声一片、蚊子飞舞的臭水沟!
7、不用在这把矛盾引到我们业主之间的,这里的同志们眼睛雪亮着呢!否则这个楼没那么高了!也不用在这玩花招了,还公决呢?这是你物业该管的事情?还是做好你自己的事情吧,该负的责任就负起来,把本职工作给做好,没准后台老板才不会像上次对老D一样对你呢!

[ 本帖最后由 绿色有限 于 2008-7-26 10: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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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6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把205楼的家里做为大家的垃圾暂存点的事,我们可以投票表决一下.到时候少数服从多数,结了.

[ 本帖最后由 长剑入鞘 于 2008-7-26 16: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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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6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应回到初始状态:现代雅苑垃圾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在小区设计的时候非常清楚,楼书中有啊,广告中有啊,建筑规划中有啊,去看看就知道。
既然如此,物业在未经全体业主表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规划和垃圾处理方式,就是侵权,而且不仅是对22幢业主的侵权,更不仅仅是对绿色一个业主构成侵权,而是对全体业主的侵权行为。仅就这一点,任何一个业主都可以起诉物业公司,而且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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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王者之剑归来 于 2008-7-25 16:42 发表
人啊,生活总要产生垃圾,大家向往美好生活,可总有难如人意之事啊,五千年文化沉淀,小农意识成了主流,我们缺乏把公德作为主流意识的容纳和大度。试问;哪个楼的业主会说(我们一致要求把垃圾房放在我家门前,或者 ...


看看马甲不分青红皂白的逻辑,就可气
跟他讲道理,瞎拜,狗总是向着主子,歪理都那么理直气壮
号召:痛打走狗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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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坚持认为:说得"五千年文化沉淀"这样的话的,一定是文化人.能说"小农意识成了主流,我们缺乏把公德作为主流意识的容纳和大度。"这样的话的人,一定是天下为公的好人,绝不会借公共利益的名目,去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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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几天开始来名苑折腾了,在南门消防通道内清洗生活垃圾桶,臭气熏天,建议垃圾桶清洗到物业公司办事大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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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9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王者之剑归来 于 2008-7-26 09:40 发表
关于垃圾收集垃圾收集过程肯定会给个别离垃圾集中点近的业主带来不便,实际上是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大家都清楚影响近处业主生活的垃圾原产地就是小区(含维权业主的生活垃圾)所以其性质是群体利益对个体利益的侵 ...


哦,原来你还怕我看不清楚发了两遍啊,废话不多说了.
在当好一个马甲之前,请先学习点法律.
我给你的建议是:
民法请求权基础理论.,请看下台湾王泽鉴的<请求权基础>
侵权行为法理论:请阅读王利民教授<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公民利益冲突问题,请详阅考夫曼教授<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428-442页,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这些都读懂了再来发言吧.或者找个懂的马甲来吧,讨论这些问题你的知识水平还不够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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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0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我家园清新的空气………………:Q :Q :Q :Q :Q :Q :Q :Q :Q :Q


--------------
www.colohom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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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王者之剑归来 于 2008-7-26 09:40 发表
关于垃圾收集垃圾收集过程肯定会给个别离垃圾集中点近的业主带来不便,实际上是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大家都清楚影响近处业主生活的垃圾原产地就是小区(含维权业主的生活垃圾)所以其性质是群体利益对个体利益的侵 ...



这纯粹就是逃避责任,转移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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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0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严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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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7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进展如何?严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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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7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关注。
今天刚收到判决书。
判决被告野风物业10日内清除垃圾处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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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7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高兴
祝贺一下

有些事情还是一定要我们自己去做的,即使自己的力量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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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7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绿色有限 于 2008-8-27 15:12 发表
谢谢关注。
今天刚收到判决书。
判决被告野风物业10日内清除垃圾处理点。


000000

希望此事对“野风物业”提高很多方面的意识水平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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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高兴了/...那垃圾点虽然离我那栋还不是很近,,,但是看了真很碍眼...现代城的事情就要大家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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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上了今天的《浙江日报》。
http://news.idoican.com.cn/zjrb/ ... ontent_11573078.htm

    每天清晨被拖垃圾桶的噪声惊醒,起床第一眼看到的是刺眼的垃圾车,一打开阳台门就能闻到刺鼻的臭味……杭州市下城区现代城小区的一名业主,因垃圾处理点的设置距离自己的住宅过近,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8月27日,这名业主收到法院判决,这个垃圾处理点即将清除;而小区论坛上关于此事的争议,却让他感慨万千。

  最难忍受夏与冬

  这名业主的网名叫“绿色有限”。前段时间,他在论坛中发帖“诉苦”:每天要忍受垃圾处理点的恶臭和噪音,而这种状况已经持续了4年。“一年春来秋又去,最难忍受夏与冬!”

  “绿色有限”所说的垃圾处理点,设在连接一期现代雅苑和二期现代名苑的工大桥下,距离“绿色有限”所居住的22幢不到50米,每天都要处理这两个住宅区近2000户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时至夏日,其臭味可想而知。

  “绿色有限”的发帖引来业主的共鸣。“潜潜”跟帖说:“可以想象大清早的垃圾桶轰隆隆的壮观。住在那里的邻居是苦了!”“雨浓”说:“这个垃圾点实在是太煞风景了……”

  “绿色有限”说,当初22幢的房价是全小区最贵的,买这里的物业,无非是看中前面大片的绿地和开阔的视野。但现在却被物业公司当成垃圾处理场。更为气人的是,这个垃圾处理点根本未经规划,也没有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在与物业公司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2007年底,他将物业公司诉至下城区人民法院。

  是维权还是自私?

  没想到,“绿色有限”自以为正当的维权行为,却在论坛上引发争议。“zjhzjh888”说:“每个小区为了业主的生活方便都会设中转点。难道你家不产生垃圾?取消这个垃圾处理点,那么大的小区,垃圾放哪里中转?”“王者之剑归来”认为,小区诸多垃圾桶必须有个再集中的过程,垃圾收集过程,肯定会给个别离垃圾集中点较近的业主带来不便,这实际上是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而少数业主必须服从于多数业主的利益。

  但支持“绿色有限”的是大多数。“puttuhs”说:“现代雅苑垃圾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在小区设计的时候非常清楚。物业在未经全体业主表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规划和垃圾处理方式,这就是侵权。而且不仅是对22幢业主的侵权,更不仅仅是对‘绿色有限’一个业主构成侵权,而是对全体业主的侵权。”

  据小区物业公司介绍,现代城小区的垃圾集中处理点原本规划在三期现代景苑之中。但小区是分期建设的,产生的大量垃圾只能安排在最为偏僻的工大桥下临时处理。尽管部分受影响的业主抗议,但全体业主产生的垃圾不得不处理。在三期垃圾中转站正式启用之前,这个临时处理点成了谁都不想要的“臭皮球”。现在三期已经开盘,等交付使用后,这个临时处理点将取消。

  个体无法起诉物业公司?

  就在大家就垃圾处理点的设置问题争论不休的时候,下城区法院驳回了“绿色无限”的起诉。裁定书认为,“小区垃圾处理点的设置若对居民生活构成影响的,所涉及的将不是某个业主的个别利益。原告对此并无单独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小区内从事法律工作的业主纷纷为“绿色有限”出主意。“六组团夜行侠”认为,这个案件考验的是我们对于侵害居住权的法律真空。如果此案成为判例,那么今后业主个人将无法取得诉讼主体资格。“真不离幻”建议,“绿色有限”可先从对方行为具体对个人造成的侵害入手,然后着手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授权,作为诉讼代表人再就共同利益提起诉讼。

  在大家的帮助下,“绿色有限”搬出《物权法》条款,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近两个月的等待,中院撤销下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并交由下城区法院继续审理。8月27日,“绿色有限”收到了法院判决书,判定物业公司在10日内清除该垃圾处理点。

  (本报杭州9月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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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散步转悠了一下,垃圾味道不再了!WGP还是有点“功劳”的……无意间清除了一个垃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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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离幻”建议,“绿色有限”可先从对方行为具体对个人造成的侵害入手,然后着手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授权,作为诉讼代表人再就共同利益提起诉讼。
:emo196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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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整个过程及结果,无论从实践上还是学术上,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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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庆贺!
向绿色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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