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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绿色有限

[维护家园] 浙江版交友,QQ群号专用帖_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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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居民是在"若"字以后出现的,其实际意思很简单,法官用一个混淆了群体还是个体的概念作为她裁定的大前提,然后用影响的可能不是个别业主利益这样一个推论作为小前提,最后得到一个结论:原告无权起诉.多么漂亮的"三段论"分析,看似天衣无缝,真不明白为什么楼上的部分同志觉得法官是不可能犯低级错误的.你仔细想想这是低级错误吗?这实际上是很高明的手段.但其逻辑的致命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诉讼法上,是没有"居民"的位置的,你首先要明确原告究竟是单独还是群体.法官的聪明在于,她回避了原告究竟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既然原告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都不知道,那你永远不要想成为原告.

[ 本帖最后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8-3-19 13: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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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清除和主题无关的不雅回帖,请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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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罗马 于 2008-3-19 23:07 发表
清除和主题无关的不雅回帖,请自律


人人天天为止,有何不雅?雅与不雅,本无界限。如谓之“不雅”,则人之本质即为“不雅”,雅者,虚空也。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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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罗马 于 2008-3-19 23:07 发表
清除和主题无关的不雅回帖,请自律


既言之“自律”,则此“律”皆为自我之律,概无一统之标准。我之律非汝之律,他之律也非你我之律,如风随行。盖“自律”者,他人之律也。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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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0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清除“无关”回帖,是那家论坛的规则?
什么是“无关”?世界万物,可是“普遍联系”的!哈哈。

玩玩开心!

[ 本帖最后由 puttuhs 于 2008-3-20 00: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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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0 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众”门诊——户型咨询专帖
“女人我最美”活动:发表《美丽宣言》,人人均有超级好礼

这与本贴主题也是相关的吗?罗罗斑竹应该删除了之!否则就是承认“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哈哈。

搞搞笑开心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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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0 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大侠

打个比方,你叫大侠,但只有你自己这么叫你自己,而大家公认叫你小侠。只有你自己知道你是大侠,呵呵。我原先学的时候还叫过社会主义法系呢。

不过,我今天非常凑巧有个机会向我的老师和同学介绍我们的中华法系。尽管时间有限,而我的中华法系知识又是那么的浅薄,我不过还是很激动。另外老师讲到中国法时正好是和日本法比较的。其实比较法学是门很古老的学科,所以其中的学派众多,很多的对立学派并存,我们学习的根本原则就是没有教科书,保持中立,所以非常有意思。比较的目的不是在于评价谁优谁劣,而是为了展望人类法制的未来之路。比如1900年巴黎的比较法国际会议上,法国学者提出了“人类共同法”之梦,100年后的今天,在欧盟和在一些商事领域正在成为现实。所以比较和法制史和法哲学我们都要经过两年的学习。

关键的一点是法系并不是在于抹杀各国法律体系的特性。关于大侠对日本法系的描述,只能说大侠的立场始终没有站在比较法的高度上,比如美国,按照大侠的理解,我们应该这样描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混合产物,但是显然这样的描述是不能被大众接受的。况且目前的趋势就是相容,是不是全世界只剩下混合法系一个法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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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0 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中国的合同法是不是最先进的,不是谁说了算的。我没有专门研究过,不敢乱讲。有机会和大侠一起研究一下,我可以提供一些最新的法国立法和欧盟统一合同法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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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0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最最关键的问题,大侠没有讲。
既然大侠坚持认为驳回起诉是一审法院的低级错误,那么赶紧帮楼主出出主意,怎样上诉啊!呵呵,这个才是大家最关心的。
继续支持楼主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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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0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8-3-20 05:42 发表
打个比方,你叫大侠,但只有你自己这么叫你自己,而大家公认叫你小侠。只有你自己知道你是大侠,呵呵。我原先学的时候还叫过社会主义法系呢。

不过,我今天非常凑巧有个机会向我的老师和同学介绍我们的中华法系。 ...


跑开本贴讨论的核心,花点时间说下中华法系问题。首先,中华法系,或者所谓的英美法系,或者你在学的大陆法系。这些都是历史的产物,也就是说,法系是历史的产物。至于比较法的高度,呵呵,这个我不敢苟同,比较法是什么?他是法学家们在规范法学派的制度架构中为自己寻找的救命稻草。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今天在中国,还有很多人一说英美法就是判例法,这符合事实吗?在这个从规范到实证的法学潮流中,坚持比较法研究有其可取性,但有那么崇高的地位吗?我看未必。你认为我看日本法没有站在比较法的高度,那就对了。比较法不是研究法系问题的必然进路。多种视角的研究才是正确的思路。无论你是真不离幻,还是幻不离真,这都没有区别,这不是问题的本质,问题的本质是,谁有权利来为掌握法系的话语权?难道只有那些西方人?很不幸运的是,很多学习法律的人虽然知道要有独立的思想,但他们其实做不到。

第二,你的分析有明显的矛盾之处,你认为我对日本法的评论是抹杀了法系的必然界限,好象这个世界一定要有法系才是正常的。而你又举欧洲商业法律融合来说明人类共同法的梦想。呵呵。首先我要说。欧洲商业法的融合只是法偶合的表象,它在欧洲产生的制度基础是欧盟法,比如单一欧洲法,欧洲HUMANRIGHT 公约等。这其中,无论德国大陆法,还是法国大陆法,还是英国普通法,都无一例外在融合的过程中。所以,法系的另一核心是,世界上没有静止的法系,它也是在不同变化发展的。最后相互融合而成为混合的法系(或者新的法的发展方向有什么不可能)再比如,在发现传统的基础上,中华法系为什么不可能向中世纪的罗马法一样复兴?这就好比,谁知道你是大侠还是小侠其实是问题的外在方面,只有你自己有无实在的内在方面才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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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0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8-3-20 07:18 发表
其实最最关键的问题,大侠没有讲。
既然大侠坚持认为驳回起诉是一审法院的低级错误,那么赶紧帮楼主出出主意,怎样上诉啊!呵呵,这个才是大家最关心的。
继续支持楼主的上诉。


enen,back to the point.
否则,与本帖主题无关的,一律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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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0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8-3-20 06:43 发表
关于中国的合同法是不是最先进的,不是谁说了算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哈哈,笑笑开心一把。

[ 本帖最后由 puttuhs 于 2008-3-20 13: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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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21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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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何时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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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8-3-20 07:18 发表
其实最最关键的问题,大侠没有讲。
既然大侠坚持认为驳回起诉是一审法院的低级错误,那么赶紧帮楼主出出主意,怎样上诉啊!呵呵,这个才是大家最关心的。
继续支持楼主的上诉。


呵呵:emo140_ :emo14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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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统计一下上诉胜诉的概率,在中国肯定不高。前景堪忧。
或者扔骰子,赌一把,50%胜算。充满信心。

哈哈,玩笑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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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8-3-21 21:37 发表


呵呵:emo140_ :emo140_



?不明白你为什么要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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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等着大侠来出点主意啊:emo16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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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需要的不是有人出主意,而是我们一起帮助他理清思路.谋定而后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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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绿色有限 于 2008-3-21 12:18 发表
物权法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 ...


问题是,在一审中,原告人没有坚持其诉权的法理依据.或者说,你没有明确点出来,而是笼统的说你有起诉的资格,导致法官在依据庭审笔录判决的时候有了规避这个问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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