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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绿色有限

[维护家园] 浙江版交友,QQ群号专用帖_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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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罗马 于 2008-3-17 12:11 发表
现在的形势是,鄙党和群众的智商都不低,可鄙党就是喜欢揣着明白当糊涂,就是喜欢单方面低估群众的智商。比如周老虎案,又比如我们的垃圾点问题[emot]100[/emot]


倒也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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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雨浓 于 2008-3-17 12:36 发表


;P 你能放就多放点,估计不会收你排污费的。可笑可怜……神经兮兮的在这儿吼什么?真是难以想象……什么素质?

谴责业委会我说错了吗?业委会开始的时候还干了点事情,后来呢?形同虚设!问问业主看,有多少人 ...



不用问别人,问问你自己旧可以:“你又能干什么呢?你又干成过什么呢?”  开那个门?呵呵,不知谁可怜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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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7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如果因为这件事情让邻居同志们打起口水战,最后竟至于互相贬损,那绿色真是罪莫大焉!
那绿色即使能取得这件事情的胜利,那意义也会折损大半矣!

其实,绿色虽有一年多没上来只字片语,但绿色时常也会潜过来一下。
绿色认识这里的很多同志,有的还是绿色的好朋友,这里的许多同志为了绿色的事情已经或正在帮助绿色,绿色其实很是感激。
有时候我们啊,可能看法不同或立场不同,或者有时候会对某一问题看法上的原因,走向偏执,转不过弯来,或者有时候为了呈一时口舌之快,说出了事后也会觉得后悔的话语,或者因为一件就那么极其细小的事情而对对方有了看法,于是后来就一直存在看法,日积月累,以至最后成了大看法,潜意识里就反感对方的话,等一看到对方的话语就会情不自禁往另外处想,或者因为对方曾话语或什么的伤害过我,于是觉得以后一定要把这种伤害给要回来什么的等等。
绿色觉得自己以前也曾有过这样的问题,保不准以后也会有。
但,绿色始终认为,有分歧很正常啊,但我们大家的目的其实基本一致,就是希望我们能在现代城生活得安全、健康、舒心、开心,为此,我们与物业等抗争来争取本应存在、本应享有、本应不被侵害的权益。
因此,作为邻居的我们,绿色很是希望,如果有天我们能真心沟通,相逢一笑恩仇泯,携手共谋,岂不快哉!

[ 本帖最后由 绿色有限 于 2008-3-17 20: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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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7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更便于有些同志了解整个事情,绿色现把一审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贴上来:
原告系现代雅苑22幢×室的业主,被告系驻现代雅苑的物业管理单位。自2003年10月起,被告在未经规划、未经有关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告的住宅前方约50米处、工大桥边设置垃圾处理点,使原告每天被迫面对被告堆放、处理垃圾带来的污染,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给原告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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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7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8-3-16 08:13 发表
我觉得问题的关键在于,‘小区垃圾处理点的设置若对居民生活构成影响’,不知道这是不是原告的起诉理由,如果把它改成‘小区垃圾处理点的设置若对原告生活构成影响’,相信会有效些,毕竟你不是居民代表。


好像我没有以居民代表身份起诉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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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绿色有限 于 2008-3-17 20:38 发表


有时候我们啊,可能看法不同或立场不同,或者有时候会对某一问题看法上的原因,走向偏执,转不过弯来,或者有时候为了呈一时口舌之快,说出了事后也会觉得后悔的话语,或者因为一件就那么极其细小的事情而对对方有了看法,于是后来就一直存在看法,日积月累,以至最后成了大看法,潜意识里就反感对方的话,等一看到对方的话语就会情不自禁往另外处想,或者因为对方曾话语或什么的伤害过我,于是觉得以后一定要把这种伤害给要回来什么的等等。
绿色觉得自己以前也曾有过这样的问题,保不准以后也会有。 ...


其实这方面自以为做得比较好了,除了偶尔有过几句对业委会和物业的牢骚话,没什么假想敌,今天看了绿色的话,深觉惭愧,确实比我境界高多了,佩服佩服!
说真的,在这儿骂来骂去,伤害来伤害去有什么意义?都是人,都能生活在地球上已经是不容易了,竟然还成为一个小区的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那真的是缘,怎么使小区更美好,“能在现代城生活得安全、健康、舒心、开心”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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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人若犯我,绝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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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uttuhs 于 2008-3-17 22:34 发表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人若犯我,绝不客气。


老大,拜托你不要那么搞笑好不好,你以为自己是谁啊,一个小小的业委会委员是老虎啊,别人说一句你长的难看都不行?你又不是周老虎,那么怕别人说你啊.还"人若犯我,绝不客气"你不客气又有什么了不起的啊.莫非还要找雨教授的领导去诉苦?告诉人家你问候了人家的驴屁股人家也不理睬你吗.哈哈,笑死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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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8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雨浓 于 2008-3-17 21:55 发表


其实这方面自以为做得比较好了,除了偶尔有过几句对业委会和物业的牢骚话,没什么假想敌,今天看了绿色的话,深觉惭愧,确实比我境界高多了,佩服佩服!
说真的,在这儿骂来骂去,伤害来伤害去有什么意义?都是 ...


没所谓,大家都看得清楚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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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8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P ;P ;P 竟然还有这样的图片?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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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8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为了找到最佳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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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8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绿色有限 于 2008-3-12 21:32 发表
今天上来,告诉同志们的是个不好的消息!
前段时间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了我们的起诉!!!

裁定书是这么写的:
  “本院认为,小区垃圾处理点的设置若对居民生活构成影响的,所涉及的将不是某个业主 ...

这个回大侠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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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8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你说的中华法系只存在于中国的教科书中,很遗憾,是完全错误的结论.美国著名的汉学家莫里斯曾经有英文作品<中华帝国的法律>,其中对大清律例的案例解读十分的详尽.此外,一流的学者瞿同祖的英文经典<清代地方政府>也是海外研究中国学者应用的经典.”

看来大侠是把比较法和外国法研究弄混了。再小的的国家的法律都有外国学者值得研究的地方,何况是中国呢,但是不是有人研究就说自己是一个法系,法系究竟是指什么呢?比如日本法,世界公认它是大陆法系,日本人自己也不会说它是日本法系。
关于这个问题以后有机会可以慢慢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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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8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强很精彩[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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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8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外,我不能同意新近的法律都只照搬的结论,因为仅仅就法律来说,中国的<合同法>就是有很高水平的立法,比很多西方国家的同样法律都要先进,也被认为是中国经济活跃的制度保障之一.”

“这不是霸王逻辑是什么?(基本上,这就相当于法官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法官说你不是你就不是是也不是,横批:不服不行)这样的法官不能用法律分析之类的进路来分析其业务的低下,而是要考问其道德良心到那里去了?”

我没有仔细比较过中国合同法和西方国家的合同法,所以不敢轻言孰优孰劣。如果大侠已进行了这一方面的深入研究,我到有兴趣向大侠讨教。

我之所以把大侠的两段话放在一起是想请教大侠,依你所见,我国的法治现状就是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立法和最恶劣的司法部门并存?
这样的想法我总觉得有点极端的。
还有一点疑问,野风物业值得我们的人民法院犯低级错误,制造现代小白菜案,来维护他吗?也许其中的原委我不知,只是有点疑惑罢了。

最后,大侠和参与讨论的朋友们,牢骚发过后是不是该多帮楼主的上诉出谋划策呀。
我既没参加庭审又没看过裁定书,看来是没有发言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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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8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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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8-3-18 21:31 发表

这个回大侠的话。


这个问题我不重复了,一个简单的推理就可以了,如果什么事情用一个"若"字就可以解决,那在中国什么都可能发生.
还有,你的善良我可以理解,但千万不要低估某些"法官"犯低级错误的水平.这种例子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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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8-3-18 21:39 发表
“对于你说的中华法系只存在于中国的教科书中,很遗憾,是完全错误的结论.美国著名的汉学家莫里斯曾经有英文作品,其中对大清律例的案例解读十分的详尽.此外,一流的学者瞿同祖的英文经典也是海外研究中国学者应用的经典 ...



这可能是你接受西方法律系统教育的一个副产品,首先,什么是法系?我想不是讨论的问题.但可以明确的是,中华法系是一个实在的东西,它的影响至今尚存.还有,中华法系不是因为比较法而存在的,这不是正确的因果关系.我觉得你对中华法系的看法是偏颇的,难道是因为研究一个外国法就要创造一个法系.中国人近代以来学了那么多西方的法律,可是却把我们的传统给丢失了.你举日本法的例子是个没有依据的推论,日本法从传统上看就是受到中华法系的影响而存在的,这点实际在大化改新以后就十分明显.关于比较法,我觉得你可以思考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为什么我们要学习和研究比较法?"我的一位导师说过,比较法是个危险的学科.对于日本法,你说世界公认它是属于大陆法系,我要说的是,第一,这个世界没有公认的东西,否则世界就不会进步了.第二,如果你说现代日本法是大陆法,那很遗憾,它其实是德国法和美国法混血的产品,同样站不住角,但你如果说日本法的传统上属于中华法系,我想认同你的人会很多.

[ 本帖最后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8-3-19 13: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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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8-3-18 21:59 发表
“此外,我不能同意新近的法律都只照搬的结论,因为仅仅就法律来说,中国的就是有很高水平的立法,比很多西方国家的同样法律都要先进,也被认为是中国经济活跃的制度保障之一.”

“这不是霸王逻辑是什么?(基本上,这就相 ...


我这样说吧.
第一,在中国,你永远不要低估我们的政府改革的决心和面临困难的巨大.
第二,在中国,你不要怀疑我们可能有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律(某些部门法尤其),但你也不要高估司法部门的运用能力.
第三,这个裁定,你不能相信是一个低级错误,很遗憾,结果在那里,这就是个不能原谅的错误,它产生的动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造成的恶果.再有,你不要觉得在中国法官水平都很高,实际上在人民心目中他们可能还不如农民工实在.一位公法学家曾经对法国为什么产生了行政法院系统有这样的分析,因为在大革命时期 ,法国法院是王权统治的代言人,失去了人民的信任,所以导致了行政法院等其他司法体制的兴起.所以这为学者在最后对我们说:他曾经和他的法官学生们说,不要一到晚上就打电话让他去唱歌喝酒,你们这样迟早也会失去公众的信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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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9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8-3-16 08:13 发表
我觉得问题的关键在于,‘小区垃圾处理点的设置若对居民生活构成影响’,不知道这是不是原告的起诉理由,如果把它改成‘小区垃圾处理点的设置若对原告生活构成影响’,相信会有效些,毕竟你不是居民代表。


非常感谢真同志!
不过,这“居民”的提法本来就是法院她裁定书里她写的。
我还是不甚明白,打个比方,如果她裁定书里写“小区垃圾处理点的设置若对杭州市民生活构成影响”或“中国公民”什么的,那我又怎么办?

[ 本帖最后由 绿色有限 于 2008-3-19 13: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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