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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灰太狼老婆

[交易答疑] 结束讨论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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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有什么好吵的,从法律上来说LZ一分钱不用花,从道义上来说给他20W+就行了,没什么好争吵的啊……果然有阵营就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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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illman75 于 2010-3-2 16:28 编辑

帖子好热啊。
看到这么多人谴责毁约行为,感觉很欣慰。
再充一下法律业内人士吧。我来回答下夫妻相互代签的效力问题。
在日常事务上,从一些判例来看,这种代签法院一般是认可的,就是所谓的家事代理权;比如收发快递、小额交易、借贷等;甚至较大数额的生意往来,如果是惯例性的代签,也会被认可。但是,这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在理论探讨阶段。
而不动产以及重大动产的交易,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内,这点法律界基本是一致的。
本案的标的尽管还是合同权利,即还是债权,但也是一个涉及不动产的重大交易,显然代签是无效的,除非被代签人丧失行为能力,代签人是以监护人的资格代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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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看完了。
只想和LZ说下。
官司有结果了。在论坛上发个帖子告诉大家下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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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有效的,好象是07年初的时候我们老板娘卖过一套的,收房要到年底,后来也是房价涨了后悔了,打官司,后来是按协议上的约定赔给对方的。
底层市民 发表于 2010-3-1 13:31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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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安康,你讲话要负责,谁告诉你女人的思维就是见利忘义的,男人的相对道义大气?有统计依据还是有事实依据?
去年本小姐做的交易也不少,有赔有赚,愿赌服输。倒是不少对家男人扭扭捏捏,不痛快的很。这个灰太郎 ...
云溪居 发表于 2010-3-2 13:44
不好意思,我说话不大严谨,犯了错误,不过相对而言这个事情就是因为见利忘信引起的,我其实是特指的,你不要生气,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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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我,只要花上三五千元,这不讲信用的小人就被人暴虐街头。人不能不讲信用。希望我这贴子不被买家看到,以免被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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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我,只要花上三五千元,这不讲信用的小人就被人暴虐街头。人不能不讲信用。希望我这贴子不被买家看到,以免被效仿。
康定 发表于 2010-3-2 19:20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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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给楼主设计一个双赢方案:一、直接赔付对方50万,马上卖了。多赚10万;
二、与对方谈好,不过户,直接签公证转让合同,让下家卖。省下的交易税费,楼主拿一半以上,就当中奖,一家去欧洲游。
一壶 发表于 2010-3-2 11:13
呵呵,这里的第2个方案就是我们温州常用的处理这种事情的办法,让对方赚钱,然后给你封个红包,大家都高兴,一壶说的对,楼主,人算不如天算。50%机会(+50万,-10万)和100%机会拿个红包(3到8万),这个选择就能看出来你是不是聪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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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可能咨询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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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选择题都做不对的话,我劝楼主以后不要碰投资市场了,赌性太重,必输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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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公司的律师在年前接到这样的咨询电话过,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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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壶强悍的,和牲口一样强悍啊。
呵呵,玩笑。
:emo16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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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想不到这个帖子这样热。
楼主如果是生意人,看来还真不明白生意的含义。
不是道德,也不是法律,生意法律永远是没的选的选择。
人家愿意把20万平白无故的交到你手上,
这个就是交易了,
很简单的道理。
:emo16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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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去看下公司的电话记录,楼主的情况跟我所了解的当事人的情况一模一样,可能我们通过电话。这种官司就是法庭内调解的,少赔点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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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大概还不知道,这个帖子已经把很多人搞的很不爽了。
楼主不喜欢将道德,我还是愿意讲讲人品。
什么样的人喜欢什么样的人。
奸商喜欢律师;
黑社会喜欢警察;
病人喜欢医生;
不够爷们的男人喜欢泼辣和势力的女人;
小个子的男人心眼比大个子的男人多的多。
估计楼主符合的不会超过3条,但2条肯定有的。
一般我眼光很准,什么样的人一开口我就知道什么人了,
很准。
:emo16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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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坦率的说,我要是楼主的买主,楼主这样跟我谈和搞。那我肯定那20万也不要了,
但一定会叫楼主下半辈子抱着那70万在轮椅上过的,并且保证不会有法律上的麻烦。
我这样说,当然只是给楼主讲个道理。
该我的钱,我会自己要,不会让以正义的名义(法律和律师,你怎么知道有些律师不比黑社会还黑?)让别人帮我去拿?
:emo16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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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也不必见怪。既然开贴讨论,
就不要排斥性这么强,
既然如此排斥,
就要有心理承受能力。
:emo16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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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劝你一句,毁约可以,但拿钱出来,破财消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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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坦率的说,我要是楼主的买主,楼主这样跟我谈和搞。那我肯定那20万也不要了,
但一定会叫楼主下半辈子抱着那70万在轮椅上过的,并且保证不会有法律上的麻烦。
我这样说,当然只是给楼主讲个道理。
该我的钱,我会 ...
黄的药师 发表于 2010-3-2 20:37
有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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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坦率的说,我要是楼主的买主,楼主这样跟我谈和搞。那我肯定那20万也不要了,
但一定会叫楼主下半辈子抱着那70万在轮椅上过的,并且保证不会有法律上的麻烦。
我这样说,当然只是给楼主讲个道理。
该我的钱,我会 ...
黄的药师 发表于 2010-3-2 20:37
类似的事,社会上不是没有先例的,有人是为了口气是不要钱的。当然更狠的是,一边笑嘻嘻地拿了楼主二十万,过段时间用这笔钱叫几个外地人出面给自己出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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