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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灰太狼老婆

[交易答疑] 结束讨论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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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做生意,要愿赌服输,另外有好处一定要分给大家。---------------------------[em58]
西溪流霞 发表于 2010-3-1 21:36

愿赌服输是对的
但现在还不一定输啊
所以在咨询大家
有钱大家一起赚也是对的
但总要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完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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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灰太狼老婆 于 2010-3-1 22:13 编辑
看对方了,一般20w解决不了,如果你让他多加20w促成签订合同,买家都不一定愿意,何况目前房子成交、贷款都是个难题的情况下!
aiwaok 发表于 2010-3-1 22:03

我不愁房子卖不出去
贷款难和加不加价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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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个问题可以确定,LZ的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老婆没签字,该合同无效,最多最多一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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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灰太狼老婆 于 2010-3-1 22:16 编辑
有一个问题可以确定,LZ的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老婆没签字,该合同无效,最多最多一半有效
买房经 发表于 2010-3-1 22:09

只要老婆不同意该房产就不能按协议卖给他
何况,期房买卖问题
三方责任主体的过错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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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郎啊,虽然该协议不妨碍你卖房,但是如果你房子已经卖掉了,而案子还没有最后了结的话,等于给法官有了具体的衡量数据,就是你卖掉房子所获利润的一半,判赔给对方。如果你决心打官司,而先不卖房子的话,那法官判定目前该房子市值的的依据,反倒模糊了。当然,你也可以要求把总价做低把房子卖给别人,一来避了一部分税,二来以合同名义堂而皇之地做低了该房子的市值,你实际赔付的可能就减少了。呵呵,你自己衡量吧,到底怎么做。也许对方不肯罢休,誓与你玩到底呢。我还是提倡,我们做人做事,应该有个底线,应该有个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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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协商吧,我估计20万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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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郎啊,虽然该协议不妨碍你卖房,但是如果你房子已经卖掉了,而案子还没有最后了结的话,等于给法官有了具体的衡量数据,就是你卖掉房子所获利润的一半,判赔给对方。如果你决心打官司,而先不卖房子的话,那法官判定目前该房子市值的的依据,反倒模糊了。当然,你也可以要求把总价做低把房子卖给别人,一来避了一部分税,二来以合同名义堂而皇之地做低了该房子的市值,你实际赔付的可能就减少了。呵呵,你自己衡量吧,到底怎么做。也许对方不肯罢休,誓与你玩到底呢。我还是提倡,我们做人做事,应该有个底线,应该有个契约精神。临晚境,伤流景 发表于 2010-3-1 22:16

谢谢
就算增值部分的50%给对方也只是35万,比我协议约定赔偿的50万还少了15万
你的思路不错,
做人要厚道是对的
可老婆工作做不通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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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不可能低于180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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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不可能低于180万吧。
底层市民 发表于 2010-3-1 2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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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
灰太狼老婆 发表于 2010-3-1 22:26
是针对152楼的。等我发上来,已经过了好几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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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针对152楼的。等我发上来,已经过了好几楼了。
底层市民 发表于 2010-3-1 22:30


呵呵 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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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就算增值部分的50%给对方也只是35万,比我协议约定赔偿的50万还少了15万
你的思路不错,
做人要厚道是对的
可老婆工作做不通咋办
灰太狼老婆 发表于 2010-3-1 22:20
但你真的卖了,再打官司的话,赔给对方35万,绝对没有15万好多,因为打官司的费用都不止15万。我有一亲戚也是为了房子的事打官司打了好几年(不过他是亲戚间的纠纷),花了4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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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灰太狼老婆 于 2010-3-1 22:44 编辑

期房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宜一刀切



苏州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蒋维东 律师



期房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预购人将购买的尚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非常火暴,因期房转让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卖房者由于房价的飞涨,反悔不卖了。但从法律层面来看,影响期房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主要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未经共有权人(如夫妻一方擅自处理房产)的同意。



实践中,反悔的卖房者较多的会引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认为:该条规定系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作者认为,在判断期房转让合同的效力时,不宜引用37条而一概认为都是无效合同。理由如下:

从37条规定的本身来看,该条的规定并不是仅针对期房的转让,它也包括那些已经竣工但没有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而且,从该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来看,我认为它主要指的是后者。尽管从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并没有就此作出规定,但45条的规定至少反映出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实际上已经考虑到期房转让这个问题。至于当初为什么没有直接作出规定,我认为是由于在1994年的时候,我们国家的商品房市场还很不发达,不宜当时就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而言,是否允许期房的转让,与经济形势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发育程度有关。

从现实情况来看,期房转让在房地产市场中大量存在,它也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因为它有利于扩大销售渠道,筹集资金,降低开发资金的占用,加速开发资金的循环,并分担风险,活跃并繁荣市场。如果期房转让者在相关部门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我们的是什么部门手续也没有啊),同时该转让合同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坚守37条,也有违立法本意。



总之,作者认为,如果期房转让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如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征得房产商的同意或通知房产商(商品房预购人如果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单纯转让权利的,可以不征得房产商的同意,但要书面通知房产商;如果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就进行期房转让的,则一定要征得房产商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期房转让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当前,有些省市为了平抑过热的房地产市场,出台了一些限制或禁止期房转让的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明确规定:“预购的房屋未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不得转让。”上海市规定:“自2004年4月26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对期房转让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之前,这些地方性的法规均是有效的,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地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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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但你真的卖了,再打官司的话,赔给对方35万,绝对没有15万好多,因为打官司的费用都不止15万。我有一亲戚也是为了房子的事打官司打了好几年(不过他是亲戚间的纠纷),花了40多万。
底层市民 发表于 2010-3-1 22:39

我打官司不用花什么钱
由他们去判好了
结果最坏不就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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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基于以上讨论,我认为此事此后的进展情形可能如下:
1、太郎主动提出协商,希望以10-20万解决此事
2、温州朋友出于对太郎毁约的义愤,同时认为10-20万所体现出来的诚意太低了,协商流产
3、期间,太郎急急忙忙卖了该房子,同时一来出于避税的目的,二来为以后和温州朋友打官司埋下伏笔,故意将这次买卖的合同价大幅度做低(实际成交价是多少,只有太郎自己知道),但再低也必须在180万以上,如200万
4、温州朋友提起诉讼后,官司旷日持久,经历一审终审,一晃半年过去了,双发都精疲力尽,法官再次提议庭外和解,最终以太郎赔付温州朋友20-30万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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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灰太狼老婆 于 2010-3-1 23:10 编辑

购买的期房再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问题做了解释。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期房限转 ” 的禁止性规定,其所规定的是当事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再转让,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该规定所产生的后果是受让方可能要承担无法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风险,但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这可能是目前对此问题做的唯一的司法解释,也代表了司法界权威的观点。对这一问题,实践中还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购房人已付清全款,他与开发商的房产买卖关系中享有债权,转让债权不需经开发商同意,通知即可;如果没付清全款,是既有债权也有债务,转让应经开发商同意。新浪乐居6 }. F3 ]1 ~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对这个问题司法界有二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果在尚未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该买卖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北京市高级法院汇编的《房地产新型疑难案例判释》(07年新版)中收录了一则此类案例。2005年3月,北京的刘先生通过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购买韩先生一套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因其他问题发生纠纷,2005年4月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认为购买的韩先生的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买卖不合法,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先生转让的房产未取得房产证,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定金。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3 @/ o+ m( |! r' a
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0 O2 v: e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由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违反该条规定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应理解为违反该规定不发生物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如果认定为无效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从最高法院汇编的案例选和近年法院审判实践来看,这种观点在司法界得到大多数法院的认可。最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买方付先生和卖方蒋先生于2007年2月3日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卖方蒋先生不能交付房屋,则自2007年4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每天支付220元的滞纳金。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蒋先生以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为由悔约不再卖房,原告付先生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卖方蒋先生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审理认为,蒋先生从开发商处购买了诉争房屋后,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可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蒋先生将该房屋出售给付先生,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判决卖方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付先生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新浪乐居论坛1 F! g9 M0 M4 I

此案的判决结果依法维护了买方的利益,对于近期因房价上涨而导致卖方悔约的行为也是一个警示。新浪乐居* x  ], x$ Q) o& c
但是,目前对这类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同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认识和处理也不一样。即使这类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有效,购买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仍然存在很多风险,购买此类房产一定要慎重

    关于期房再次买卖法律尚且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就这点上来说,我们的购房协议就算一切完善,那结果还不一定呢。何况还有,什么要通过开发商、什么要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等都没有呢。要命的是该协议并未征得我老婆--共有权人的同意,这个是违反“婚姻法”有关共同财产的强制性规定的。所以说,该协议对买卖房产100%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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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基于以上讨论,我认为此事此后的进展情形可能如下:
1、太郎主动提出协商,希望以10-20万解决此事
2、温州朋友出于对太郎毁约的义愤,同时认为10-20万所体现出来的诚意太低了,协商流产
3、期间,太郎急急忙忙卖了 ...
临晚境,伤流景 发表于 2010-3-1 22:47


我不会筋疲力尽的
因为我做了最坏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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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签那个50w的违约金的时候就没有考虑一下要负责的?
太儿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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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签那个50w的违约金的时候就没有考虑一下要负责的?
太儿戏了吧!
四大皆空空 发表于 2010-3-1 22:59

我没想毁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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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之,不管协商也罢,打官司也罢,赔10万是不够的,赔50万是不用的
有精力的话,大家慢慢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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