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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孤单角落

狗狗芒果事件讨论专帖-请先看顶楼说明(相关讨论已汇总,请勿另开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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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pppa</i>在2007-1-31 11:17:00的发言:</b><br/><p></p>你不是说我是法盲吗?一个法盲怎么拿法律来显摆?<br/></div><p>什么叫做显摆。显摆就是不懂装懂,出来丢人显眼,就是显摆,。懂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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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5">别以为你们各各很高尚,假设今天你们的车被该死的报安偷了,我就不信你们会不骂一个字,我看哪怕只是划一条,你们也会急的跳起来吧!麻烦别忘了,现在是条命, 虽然不是人命但也是条命!(当然要是条人命,这么些个保安早就抓去枪毙了!)</font></p><p><font size="5">你们这些冷漠的人,我们并没有要求你们的帮忙,但也请你们不要太过分了</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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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p>录音都出来了,你们难道还要为那些没人性的辩护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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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橘子妈妈</i>在2007-1-31 11:26:00的发言:</b><br/><p>什么叫做显摆。显摆就是不懂装懂,出来丢人显眼,就是显摆,。懂吗</p></div><p></p>我们通常所见的显摆,就是某个有十来万身家的暴发户上街喜欢带条粗粗的黄金链子,牙齿掉了喜欢镶上满口金牙,说话时还老是带CI的音生怕别人看不到!那个会说几句法律用语的人,恰恰就是这种拾人牙惠当鲍鱼,吃完东坡肉三个月不肯擦嘴上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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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PPPA就是保安一员么,当然要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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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看门狗吃了宠物狗</i>在2007-1-31 11:34:00的发言:</b><br/>PPPA就是保安一员么,当然要辩解</div><p></p>他要是敢承认,倒要重新考虑给予他“人”的称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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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试试呼悠老天爷</i>在2007-1-31 11:33:00的发言:</b><br/><p></p>我们通常所见的显摆,就是某个有十来万身家的暴发户上街喜欢带条粗粗的黄金链子,牙齿掉了喜欢镶上满口金牙,说话时还老是带CI的音生怕别人看不到!那个会说几句法律用语的人,恰恰就是这种拾人牙惠当鲍鱼,吃完东坡肉三个月不肯擦嘴上油的人!!!</div><p>关键是就是论事。以理以法服人。</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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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p>像他这种人已经犯不着大家和他去说了,冷血的人到死都是冷血的</p><p>他也只是敢在这网络上吼叫几句,他敢在小区保安那里吼吗?他敢吗?</p><p>学了那么多法律结果一点人性都没有,何必呢?</p><p>这种人啊。。米意思了,大家别和他说了,累着自己</p><p>这种人没救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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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子墨诺言</i>在2007-1-31 11:43:00的发言:</b><br/><p>一句话,要尊重知识。也要尊重专业。带金链子是显摆,哪是拥有者的人权,只要他不怕抢。你要觉得他显摆。哪是你心理有病,---自卑病,或者攀比红眼病。文明人说话,带CI带法是文明人的表现。这个社会是法制社会。一切依法依规进行。</p><p>法律用语才是真正的文明用语。你也可以呀。没人说你会说几句歇后语就说你文明有理了。关键是就是论事。以理以法服人。</p><p></p></div><p></p><p>换马甲了吗?还是又出来个帮凶?</p><p>狗肉吃到了?香吗?</p><p>依法进行 你怎么不去说小区保安侵犯别人的私有财产?</p><p>而一再针对事主的那一巴掌,法律才是真正的文明语言 这些话你怎么不去跟小区保安去说?</p><p>在这里针对一些爱狗人士又算什么?算你懂法厉害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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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子琴人拷pppa一顿,看它有有本事用它的法律知识8老子扣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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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我心旷神怡</i>在2007-1-28 12:16:00的发言:</b><br/><p>请问六楼的是狗主人的????</p><p>支持五楼的观点.个人认为政苑的保安算不错了.人家保安一个月工资不高,工作可不轻.我们政苑的业主都是有头有脸的人物,基本素质普遍较高,(当然也不泛有势力眼的).保安的工作开展起来,本来就比其他地方要求高.本人有时凌晨回来,还看到保安坚守在各自的岗位上.平时有事请保安帮忙,他们也很热心,而且做得很细.</p><p>坚决支持保安,如果有人认为保安做得不好,我想也许他该先自我检查一下,是否尊重保安了,还是盛气凌人.</p><p></p></div><p>请问:你哪个头哪个脸。素质又高在哪。当你自个这么说的时候,你把保安又放在哪个头。哪个素质分上。</p><p>有这种想法,你自个就是个势力眼。</p><p>你说的,保安做的。有些是挺好的。但是你也说了这是坚守自已的岗位。这是工作。他是拿着我们在大家纳税人的钱的。这就好比我们工作。要对的起自己的工资一样。每一分钱都是自己的劳动付出应得的。你是业主,原本就是服务的对象,是主人,是上帝。知道吗?这才不叫势力。这叫权利和义务的关系。</p><p>一个不尊重生命,哪怕是一只狗的生命的保安。你还相信他能保证你的安全吗?也许哪一天你家的东西不慎遗失了,他也许就可无主财产,自个处置。分了(如同对待这只狗狗)。你还相信他们吗?有头有脸的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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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看门狗吃了宠物狗</i>在2007-1-31 11:51:00的发言:</b><br/>老子琴人拷pppa一顿,看它有有本事用它的法律知识8老子扣进去.</div><p></p>呵呵。。。按pppa的逻辑,把他杀了吃掉,是不违犯法的!!!可惜我们没这么恶心,受不了这种“食物”(如果还称得上食物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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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烟雾BABY</i>在2007-1-31 11:49:00的发言:</b><br/><p></p><p>换马甲了吗?还是又出来个帮凶?</p><p>狗肉吃到了?香吗?</p><p>依法进行 你怎么不去说小区保安侵犯别人的私有财产?</p><p>而一再针对事主的那一巴掌,法律才是真正的文明语言 这些话你怎么不去跟小区保安去说?</p><p>在这里针对一些爱狗人士又算什么?算你懂法厉害吗?</p></div><p>我从来也不要换什么马甲。又有什么话不能和他们说。他们还要来向我收物管费时,对待这样的保安。人渣一样的保安。我是不会付一分物管费了。因为这是我的权利。因为他们不能保证我的安全。哪怕是我的一只狗的安全。没有尽到义务当然有权拒交了。</p><p>甚至在当场。我会用武力来对待此事此保安。因为这是维持正义。也是面对突出状况的紧急处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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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子墨诺言</i>在2007-1-31 12:03:00的发言:</b><br/><p>我从来也不要换什么马甲<font face="楷体_GB2312" color="#ff0000" size="5">(以一个2007年1月31日注册的ID来讲,“从来”二字非常之勉强!!!难脱马甲之嫌!)。</font>又有什么话不能和他们说。他们还要来向我收物管费时,对待这样的保安。人渣一样的保安。我是不会付一分物管费了<font face="楷体_GB2312" color="#000000" size="5">(对待这样的保安,你不付试试?难保你家不会少点什么东西!!!黑社会从来不怕有人敢不交保护费,当然,除非你是白道老大!!!)。</font>因为这是我的权利。因为他们不能保证我的安全<font face="楷体_GB2312" color="#ff0000" size="5">(他们真的不能保证你,或者你的家人,或者你的财产的安全,所以,你最好还是交吧!!!)。</font>哪怕是我的一只狗的安全。没有尽到义务当然有权拒交了。</p><p>甚至在当场。我会用武力来对待此事此保安。因为这是维持正义。也是面对突出状况<font face="楷体_GB2312" color="#ff0000" size="5">(此处疑为“突发状况”)</font>的紧急处置。</p></div><p></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31 12:13:5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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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孤单角落</i>在2007-1-27 19:25:00的发言:</b><br/><p>大家看1818黄金眼了吗?我们政苑小区的保安队长被一野蛮女人给打了??</p><p>据现场目击者描述:</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政苑小区保安队长非常冷静,对野蛮女人的殴打不还手,还非常中肯地进行解释.听到对方指责他也参与打狗和分吃狗肉的言语后,甚至委屈地发誓如果参与就被车撞死.所以,我们政苑小区的保安队长还是非常有素质的.另一野蛮女人甚至想对旁边评论的人也耍横,还自称记者,却拿不出记者证.</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评论:自己的狗被打死,当然是非常心痛的,可以理解.但是不管如何,自己没有管好狗,任由在小区里游荡,被当作无主狗处理也很正常呀.事主说应该叫城管来处理,也很有道理.但真正要求城管来处理的时候,他们又到哪里去了呢??据保安队长解释,也不能确认打死的狗就是他们的狗,而且是业主反映狗在小区里追小孩,有人叫保安才把狗打掉.非常正确的决策呀!!</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据说,狗主人是名记者,利用朋友关系把1818黄金眼请来了,以偏盖全地把事件报道了一番.我觉得不妥</p><p>.</p><p></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请当时在场的业主们一起来揭露事实.</p><p><font color="#0000ff">=========================================================</font></p><br/></div><p>他哪叫冷静吗?你不觉得他冷血吗?要不你也冷血的。</p><p>不过。这个女人的心情可以理解,行为有点过。但是真如保安如同对待业主的狗狗。其情可以理解的。</p><p>如些打狗,吃狗的人,在你眼里是素质高的,请问楼主,你家小孩如些对待生灵。对待动物。甚至人。你也会觉得素质高吗?冷血的人!</p><p>无主游荡的狗就可以打杀吗?保安有这个权利吗?城管都没有。他们还必须把无主狗关上三天,等待失主的认领的。三天后才安乐死。这叫人道。也是人性关怀。有人叫打狗就可以打了吗?别人的私财产。你有权处置吗?若可以的话。请公布你家的住址。相信很多人可以互相到你家处置财物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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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子墨诺言</i>在2007-1-31 12:15:00的发言:</b><br/><p>他哪叫冷静吗?你不觉得他冷血吗?要不你也冷血的。</p><p>不过。这个女人的心情可以理解,行为有点过。但是真如保安如同对待业主的狗狗。其情可以理解的。</p><p>如些打狗,吃狗的人,在你眼里是素质高的,请问楼主,你家小孩如些对待生灵。对待动物。甚至人。你也会觉得素质高吗?冷血的人!</p><p>无主游荡的狗就可以打杀吗?保安有这个权利吗?城管都没有。他们还必须把无主狗关上三天,等待失主的认领的。三天后才安乐死。这叫人道。也是人性关怀。有人叫打狗就可以打了吗?别人的私财产。你有权处置吗?若可以的话。请公布你家的住址。相信很多人可以互相到你家处置财物了。</p></div><p></p>[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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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试试呼悠老天爷</i>在2007-1-31 11:18:00的发言:</b><br/><p></p><p>一路看下来,发现你这个人真的很烦。开口闭口讲法,你是法律专业人士么?不要以为认识几个字看过几本书就可以扮学究,也不认真的想想自己说的法有多么可笑。</p><p>关于狗狗的遗体,已经惨遭分食,如何去找?你希望是从该死的保安肠子里挖出一些残留物化学分析有狗肉的成份才能证明?即便如此,谁敢保证那些厚颜无耻的家伙不会说这两天恰好吃了狗肉火锅来证明自己无罪?按照你的逻辑,贪官们把脏款花掉也,也就不能说他们有罪了?电视台的人和事主见证了保安锁起监控室的门并听到了里面有关于电脑的操作声音,已经可以提出是否进行毁坏有关证据的质疑,此时,按法理来说,是需要保安证明没有毁灭证据,而不是事主拿出保安毁灭证据的证据。懂不懂?更何况,按照规定时间保存小区监控录相,本身就是物管的责任,拿不出录相本身已经失职,则关于此证据的一切疑点,利益归属于没有失职或过错行为的一方,这,你又懂么?会认几个字就能说明你不是法盲了?笑死人你不怕要你偿命么?</p><p>我们会帮助芒果妈,这种帮助行为,包括在论坛里打击像你这样厚颜无耻却又不敢站到阳光下来说话的人!!!</p><p>另外,打人对与不对,自有公安机关判定。但我们要告诉你的是,该打的人,即便承担法律责任,还是要打的。尤其是你!偿若你敢公布你的身份,你试试看有多少人会宁愿被法律责罚都还是义无反顾打你一顿!!!</p><br/></div><p></p><p>1.“关于狗狗的遗体,已经惨遭分食”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吗?</p><p>2。“电视台的人和事主见证了保安锁起监控室的门并听到了里面有关于电脑的操作声音,已经可以提出是否进行毁坏有关证据的质疑”当然可以提出质疑,但质疑=证据吗?质疑=事实吗?</p><p>3.“按法理来说,是需要保安证明没有毁灭证据,而不是事主拿出保安毁灭证据的证据。”这个是那八种举证责任倒置情况之一吗?还是哪部法律有特殊规定?你晓得最高法有个证据规则吗?你按的是哪国的法理?</p><p>4.“更何况,按照规定时间保存小区监控录相,本身就是物管的责任,拿不出录相本身已经失职”是哪个部门发布的哪部法规里规定了小区监控录相必须保存多少时间了?退一步来说,真有这么个规定,并且物管已经违反,那么这个失职可以充分证明打狗杀狗的事实了吗?</p><p>是的,你说对了,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过我不会象有的人那样那些开口闭口按法理、按规定,却不知道证据为何物的人。</p><p>中央台的《今日说法》马上要开始了,快去看看,对你网上发言有好处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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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试试呼悠老天爷</i>在2007-1-31 12:09:00的发言:</b><br/><p></p><br/></div><p>一个ID从何时注册并不代理他说的没有道理。也不代表他的从来的做为是不是要你的认同。</p><p>你可以做个卑躬曲膝的良民和不知道如何反抗的人。这是你的权利。别人不能干预你。</p><p>不交就是不交。我的朋友家因空调下水管道问题。已经三年没有交物管了。不见他们家少什么东西呀。这叫有理走遍天下。并且如果我遇到同样的问题也是一样处置的。当然你也可不信呀。这是你的权利。</p><p>呵呵。大家都是爱狗人士,但是也要理性。尊重别人的发言。这就好比我们尊重狗狗的生命一样。当然对待人渣除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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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pppa</i>在2007-1-31 12:24:00的发言:</b><br/><p></p><p>1.“关于狗狗的遗体,已经惨遭分食”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吗?</p><p><font color="#ff0000">如果被吃的是你,你的家人如何证明保安的肚子里有你?最多按失踪处理?已有人证,却因为没有不通过法医鉴定便无法取得的物证,这事就等于没有?这叫赖皮,懂吗?</font></p><p>2。“电视台的人和事主见证了保安锁起监控室的门并听到了里面有关于电脑的操作声音,已经可以提出是否进行毁坏有关证据的质疑”当然可以提出质疑,但质疑=证据吗?质疑=事实吗?</p><p><font color="#ff0000">事主的质疑是基于已有不利于物管一方的人证、物证,此时举证自己无责的责任在于物管一方,是物管一方应该拿出录相带来证明自己没有毁证,因为录相带的管理方是物管!查贪官的赃款时,是要贪官证明自己的财物来之有源而且合法, 不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何成立?懂吗?</font></p><p>3.“按法理来说,是需要保安证明没有毁灭证据,而不是事主拿出保安毁灭证据的证据。”这个是那八种举证责任倒置情况之一吗?还是哪部法律有特殊规定?你晓得最高法有个证据规则吗?你按的是哪国的法理?</p><p><font color="#ff0000">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更不会背是哪条哪款。传说你是个很懂法的人,不如你来告诉大家哪条哪款规定这时候应当是事主举证物管销毁了证据。&nbsp;&nbsp;&nbsp; 换言之,事主和有关证人可以证明物管拒绝提供录相,并在监控室里进行了有关操作,足以构成对物管方销毁应有的物证之指控要素,也就是说,事主此时可以指认物管有罪,轮到物管证明自己无罪。</font></p><p>4.“更何况,按照规定时间保存小区监控录相,本身就是物管的责任,拿不出录相本身已经失职”是哪个部门发布的哪部法规里规定了小区监控录相必须保存多少时间了?退一步来说,真有这么个规定,并且物管已经违反,那么这个失职可以充分证明打狗杀狗的事实了吗?</p><p><font color="#ff0000">哈哈。。。你连物来管理必须在一定有时段内保存小区监控录相这条规定都不懂,还谈个屁啊!不然要监控干什么?公安机关又如何通过监控查案?至于第二条,录相是用来证明或呈清事实的,如果物管不能提供,则成为疑点,此时利益归于哪一方?你懂法,说啊!</font></p><p>是的,你说对了,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过我不会象有的人那样那些开口闭口按法理、按规定,却不知道证据为何物的人。</p><p><font color="#ff0000">哟,现在又说你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了,那你开口闭口叫别人说法律讲证据干什么?唉,如果给你根鸡毛你大概要指挥千军万马统一全球了!</font></p><p>中央台的《今日说法》马上要开始了,快去看看,对你网上发言有好处的</p><p><font color="#ff0000">敢情你倒是看过很多期今日说法了,敢情你的法律知识就是从这种电视节目里获得的?那你知不知道,还有些东西叫做法律课本?大学里上课做教材的,你知道吗?</font></p></div><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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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pppa</i>在2007-1-31 12:24:00的发言:</b><br/><p></p><p>1.“关于狗狗的遗体,已经惨遭分食”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吗?</p><p>2。“电视台的人和事主见证了保安锁起监控室的门并听到了里面有关于电脑的操作声音,已经可以提出是否进行毁坏有关证据的质疑”当然可以提出质疑,但质疑=证据吗?质疑=事实吗?</p><p>3.“按法理来说,是需要保安证明没有毁灭证据,而不是事主拿出保安毁灭证据的证据。”这个是那八种举证责任倒置情况之一吗?还是哪部法律有特殊规定?你晓得最高法有个证据规则吗?你按的是哪国的法理?</p><p>4.“更何况,按照规定时间保存小区监控录相,本身就是物管的责任,拿不出录相本身已经失职”是哪个部门发布的哪部法规里规定了小区监控录相必须保存多少时间了?退一步来说,真有这么个规定,并且物管已经违反,那么这个失职可以充分证明打狗杀狗的事实了吗?</p><p>是的,你说对了,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过我不会象有的人那样那些开口闭口按法理、按规定,却不知道证据为何物的人。</p><p>中央台的《今日说法》马上要开始了,快去看看,对你网上发言有好处的</p></div><p>1,没有证据,只能代表现在暂时无法证明这个事实,并不代表没有这个事实。其实有这么多人证,很多东西已经不重要了。因为结果已经不能改变了。我们现在要的是人性,保安的职责以及负责的处罚。</p><p>2,这不叫质疑了。通过保安的行为。以及把当事人关在门外的举动。已经可以合理怀疑保安的无耻行为了。做为一个物管中心。一个有着监控设备的公权力机构,有义务向业主,当事人们对此事做出合理解释,和拿出相关录像资料。你拒绝了。可以依合理推定原则证明你的行为,不合法。至少不合理。相对人心来说,这就叫心里有鬼了。</p><p>3,再一次说明,保安是个有着一定公权力的单位。有着一定的举证责任。当然也可以叫片警调取。要不监控拿来做什么。你们保安自个看现场 直播解闷呀</p><p>4,失职是可以说是过失了。当然是要责任的。这个失职正好与别人对你职务的非法行为怀疑相联系,这么巧合,公众对你杀狗的行为质疑时。正好此录像不见了。想以小过代替大过。当然你必须做出合理解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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