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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运新居士

停车方案主要有正式瓜老儿操刀,他没买地下车位,是业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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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暂行规定》投了不同意票,但是,我选择服从《暂行规定》,因为我遵守游戏规则,而民主的游戏规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尽管多数未必正确,少数未必错误。没有了规则,游戏就玩不下去了,就会走向一场混战。我们必须学会适应民主的游戏规则,必须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时,有服从多数意见的肚量和胸怀。
选业委会的时候,我也投了瓜佬的票。但是,我并不认为我有权要求瓜佬必须采纳我的意见,因为如果每一个投瓜佬的票的业主都要求瓜佬采纳自己的意见,瓜佬该怎么办?作为业委会委员,瓜佬有权审时度势,做出自己的分析和决断。而且,即使《暂行规定》的每一个字都是瓜佬写的,由于有大多数业主的投票支持,事实上已成了大多数业主的东西,如果此时我们还一味因此指责瓜佬,那是对大多数业主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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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运新居士 发表于 2013-4-19 14:54
你说“据我了解,运新业委会的委员和主任都是义务工作不拿报酬的”,你有明确的依据么?那你把相关资金去向 ...

那当然是了,我知道就和你说了,因为你错了我来纠正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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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9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运新花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工作经费来源采用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收益支出的5%、2、业主自愿捐赠、3、物业管理费的1‰的方式筹集:
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电话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费用;
(二)各类活动、会议等费用开支。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代为管理,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质询,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根据这个规定,我说业委会领取必要的报酬,哪里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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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9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运新路人,既然你引用了三节藕的话,那么,他的这句话“简简单单一句话“你真的人品有问题”,你退休了还好,若没退你真的能成为一人物!”

  你为啥不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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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9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运新花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 “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代为管理,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质询,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请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吧,到底是不是义务,到时候大家都会看的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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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9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运新花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 “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代为管理,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质询,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请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吧,到底是不是义务,到时候大家都会看的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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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运新居士 发表于 2013-4-19 16:30
《运新花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 ...

办公费用与报酬应该是两个概念吧?前者是公用的,后者是给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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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山人指路 于 2013-4-19 20:58 编辑

我觉得拿不拿报酬不是关键,关键是在其位谋其职,能够站在大多数业主的立场,而不是物管公司的立场,当好业主的代言人,做好业委会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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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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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0 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1924036384 于 2013-4-20 14:50 编辑

无利不起早,获利要公开正当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涉及公众的利益的问题上塞私货,捣糨糊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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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0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要把好事办好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只要你谁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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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0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1924036384 于 2013-4-20 14:49 编辑
运新愚人 发表于 2013-4-19 20:45
办公费用与报酬应该是两个概念吧?前者是公用的,后者是给个人的。


太天真,一变通红萝卜上在蜡烛账上就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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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0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堂浅浅 于 2013-4-21 09:5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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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在讨论《暂行规定》(停车方案),yxpm却要我“回家认真看看协议内容”,搞得一头雾水,烦请yxpm告知协议名称,一定遵命“认真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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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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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yxpm指的大概是物业前期服务协议吧?但是由于《暂行规定》已经获得通过,该服务协议中有关车辆管理的约定(包括人车分流条款)事实上已经失效,尽管在《暂行规定》中没有明确提及相关规定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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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是业主,你认为人车不分流很好,我相信小区里你生活得舒服的话,我也舒服,如果我不舒服的话,相信你也舒服不到哪里去,因为这是公共空间。如果你是主管人员的,如果小区业主不舒服,你平时的管理也舒服不到哪里去,如果你是租房的话,这里跟你说了也白说,因为这里不是你的家园。雅安也地震了,近期要节哀为主,以体现素质,这里就不再争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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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瓜老,你就出来遛几步?直接解释吧。到底有没有“必要的报酬”?你现在退休后在管理小区的绿化等都是义务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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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台政策的人容易犯的一个倾向:就是考虑自己的利益,部门的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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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运新居士 发表于 2013-4-23 10:05
瓜老,你就出来遛几步?直接解释吧。到底有没有“必要的报酬”?你现在退休后在管理小区的绿化等都是义务的 ...

解释会不会涉及泄露国家机密.请瓜兄把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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