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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运新居士

停车方案主要有正式瓜老儿操刀,他没买地下车位,是业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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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4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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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4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熊猫先后在论坛里面挂出两个版本的停车方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只要说的有道理,业委会为啥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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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4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节藕 发表于 2013-4-24 13:58
有报酬我觉得也是应该,只要把小区管理好就行了,为什么一定要学雷锋呢!不能接受的是"给了钱,没办事!"

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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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4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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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4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堡移民 发表于 2013-4-24 09:49
《暂行规定》没有明确提及相关规定的废止,确实是这个文件的一大硬伤,所以我说有关约定是“事实上已经失 ...

《暂行规定》一部分条款违背前期服务协议,本身就是违法的。物管搞所谓的投票,想淡化服务协议,通过投票蒙混过关,废止服务协议,哪有那么容易?服务协议是物业与业主一对一签订,岂能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人强行解除? 因此在原服务协议“人车分流”问题没解决或是得到所有业主谅解之前,实行《暂行规定》就是物管违反协议。不过,从目前情况看,违反协议的后果,很可能是没有后果--客大欺主啊,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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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4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瓜老,此时当真?请一并作出解释啊

本帖最后由 1924036384 于 2013-4-24 14:51 编辑


去年底曾有热心邻l居拿业委会制作的表格上门征求意见.其中有-项内容是已聘请-名专职工作人员.原年薪|.8万.2013年提高至2万.本人表示同意.
希望能公布该专职人员的姓名.办公地点和办公电话. 方便业主联系.   平时事无巨细都去打扰业委会兼职人员确实有点不妥和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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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4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运新居士 发表于 2013-4-24 15:52
瓜老,此时当真?请一并作出解释啊

本帖最后由 1924036384 于 2013-4-24 14:51 编辑

我怎么没有看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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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5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想问这个问题,瓜老
(转)1924036384 2013-4-24 22:36发表于 2013-4-24 22: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1924036384 于 2013-4-24 22:41 编辑

近日论坛中不少帖子称赞瓜兄是业委成员中难得或唯一办实事的.作用在洪主任等一班人之上
而瓜兄对上述说法避之不及.两次说明中都强调.自己是根据业委会讨i仑意见.或洪主任的要求操刀拟文稿.及办了几件事务性工作
发贴人的评价是不是哪壶不开提哪壶.使瓜兄犯忌了....到底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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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5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瓜老,此事当真?请一并作出解释啊

(转)本帖最后由 1924036384 于 2013-4-24 14:51 编辑


去年底曾有热心邻l居拿业委会制作的表格上门征求意见.其中有-项内容是已聘请-名专职工作人员.原年薪|.8万.2013年提高至2万.本人表示同意.
希望能公布该专职人员的姓名.办公地点和办公电话. 方便业主联系.   平时事无巨细都去打扰业委会兼职人员确实有点不妥和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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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运新居士 。你说话中一直有火药味,是不是对瓜老有个人成意,业委会里面很多挂了名,不起作用的人,你怎么一点反应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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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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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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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whj0571 发表于 2013-4-24 13:42
运新居士,你多次提及到小熊猫的建议怎么怎么,严格意义上说,小熊猫还不是运新的准业主,那他代表的又是谁 ...

whj0571先生: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您说的“准业主”没有这个概念)——您要加强学习啊!
另:
附带赠送你如下知识,不用谢,别客气!
业主权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共有权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共同管理权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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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5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熊猫 的解释,很专业,我先好好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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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说法是对的,业主简单的说就是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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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估计小熊猫是吃法律饭的,业委会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他!我说网上有能人,关键的关键是如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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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运新居士 发表于 2013-4-24 13:58
论坛上、Qq群里的意见和建议,不管是否已入住,只要是出于共同维护我们的家园,管理好小区的建议,业委会都 ...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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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的准业主是指已入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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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whj0571 发表于 2013-4-25 17:05
我说的准业主是指已入住的人。

这是你自学成才的结果?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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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准业主是指业主已购买房产,而该房产还未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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