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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飞行

凡与文二西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讨论,请一并跟帖到本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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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734也许你是提醒大家要冷静得思考

不过更希望你能提出有效的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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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百五就是二百五 欠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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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19:44 发表


说几句同情煽情的话就高智商、善良?
回去照照镜子


谢谢你的表演!
因为你的表演,更加激起民愤,可以促使本案更加从严,从重!
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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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19:45 发表


所以还是需要明确的司法解释


此案完全不需要司法解释,就好比杀人罪,难道法律还要把所有的杀人方式都算上吗,有限的法律条款不能穷尽所有的方式,如果法律把砍死和枪击写上,那明天出现勒死怎么办,勒死写上,后天又出现闷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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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19:51 发表


这种人渣 我也特别讨厌。但讨厌不等于法律。
今后这种人会越来越多的。悲哀!

既然你也讨厌,既然你也觉得这种人越来越多是悲哀,那我们大家一起努力,让这种人出现得尽量少。毕竟我们都有走在斑马线上的时候。如果有些人自己开车老是超车却对别人飚车指责,确实只是五十步笑百步。所以都从自己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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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19:45 发表


所以还是需要明确的司法解释 [/quote

国文真是博大精深阿
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在速度上俺可以给你个解释
时速超出 限速的 50KM以上称之为 飙车

一般的超车 只是超出 限速的 20KM以内
20KM到50 KM内的 为危险驾驶  已经不是超速的性质了
50KM+为 高度危险驾驶也就是  飙车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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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春寒浅 于 2009-5-10 19:52 发表

从你这句话就能看出你是什么"人"。


我从头都在讲道理,我不想想很多人一样只是意气,非什么不可,那样有有什么用?过嘴瘾?你们这样意气,攻击没有象你们一样意气的人也是为了发泄?
也许我说的不对。但我没有攻击诋毁任何人,我只是就事理说,也希望看到更详尽的信息。这样明白更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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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还要讨论,但以前的案例没有这么判定不代表就是正确的。

我们要引导的是大家的注意力要到这个上面来,也只有这样才能解释大家为什么愤怒成这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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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你懂法律?你以为人家都没文化?:emo16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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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春寒浅 于 2009-5-10 19:58 发表

既然你也讨厌,既然你也觉得这种人越来越多是悲哀,那我们大家一起努力,让这种人出现得尽量少。毕竟我们都有走在斑马线上的时候。如果有些人自己开车老是超车却对别人飚车指责,确实只是五十步笑百步。所以都从自 ...
]

那不是我们这里所能做的,要通过立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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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19:59 发表


我从头都在讲道理,我不想想很多人一样只是意气,非什么不可,那样有有什么用?过嘴瘾?你们这样意气,攻击没有象你们一样意气的人也是为了发泄?
也许我说的不对。但我没有攻击诋毁任何人,我只是就事理说,也 ...


我给你解释的够详尽了,你到底看了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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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小飞侠他妈 于 2009-5-10 19:59 发表
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还要讨论,但以前的案例没有这么判定不代表就是正确的。

我们要引导的是大家的注意力要到这个上面来,也只有这样才能解释大家为什么愤怒成这个样子。


这个说的对。很多法律修改完善,往往来源于某个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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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20:00 发表
]

那不是我们这里所能做的,要通过立法解决


弱智!完全包括在现行法律的范围内,是否需要我再贴一遍
刑法上危害公共安全罪条款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内容,具体包含哪些行为刑法并没有明确一一列出,由法官来确定,在国外此类刑法条款一般是按照判例来的,就是说一旦某个法官把某种行为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被司法界认可成为一个判例,其它法官就也按照这个判例判案。
此案完全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可以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北京法官已经有了一个判例,该判例完全可以参照执行。

“放任撞死人的结果发生”,就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如果放任了但没撞死就是一般违法。

刑法学教程上有一个典型案例,猎人打猎,发现野猪呆在一个人的旁边,他想打野猪,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打死那个人,但他又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有侥幸心理,结果开枪把人打死了,就属于间接故意,算故意杀人罪的一种,如果没打死人,属于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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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734我能理解你的初衷。

我们需要更明确地了解,这为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虽然它初看起来是一个交通事故。而且,也许这个案子的判决可以影响以后闯红灯,超速的判决都往危害公共安全上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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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小黑 于 2009-5-10 19:57 发表
二百五就是二百五 欠扁~~

搞阶级斗争?肇事者是“人渣”,那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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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20:00 发表
]

那不是我们这里所能做的,要通过立法解决



你不要一口一个“法”
这里比你懂法的人多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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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19:59 发表


我从头都在讲道理,我不想想很多人一样只是意气,非什么不可,那样有有什么用?过嘴瘾?你们这样意气,攻击没有象你们一样意气的人也是为了发泄?
也许我说的不对。但我没有攻击诋毁任何人,我只是就事理说,也 ...

我也没有攻击任何人。
但如果觉得有些人说得话不对,我必须指出。就事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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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小飞侠他妈 于 2009-5-10 19:59 发表
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还要讨论,但以前的案例没有这么判定不代表就是正确的。

我们要引导的是大家的注意力要到这个上面来,也只有这样才能解释大家为什么愤怒成这个样子。


完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而且也有了判例。
请看,2008年6月25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说——
三个青年酒后在限速80公里/小时的北京市三环主路上飙车,时速高达120公里,上演了一幕惊心动魄的现实版头文字D。飙车过程中,一个青年两次撞车两次逃逸。
  昨天上午,这个案子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与众不同的是,检方公诉的罪名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北京市检察院首次适用该罪名对飙车行为提起公诉,这无疑加大了对“飙车”的打击力度。
  在以往案例中,类似“飙车”行为多被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但这起案件却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宋英辉说,根据刑法规定,两项罪名处罚差异巨大,交通肇事罪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是死刑,而且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是这样打击飙车的,那么,杭州呢?
我们期待着杭州公检法机关对于飙车肇事这样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以这样的罪名去打击城市道路上的各种飙车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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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小飞侠他妈 于 2009-5-10 20:03 发表
734我能理解你的初衷。

我们需要更明确地了解,这为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虽然它初看起来是一个交通事故。而且,也许这个案子的判决可以影响以后闯红灯,超速的判决都往危害公共安全上靠拢。


是的,我也不是学法律的。因为我不懂所谓飙车和超速的本质区别。如果这个问题不搞清楚,或者说法律比较空白,问题就难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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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20:03 发表

搞阶级斗争?肇事者是“人渣”,那你是什么?



我至今没说过谁是人渣~
你以为你是什么?真是的,什么叫道貌岸然?就你这这样儿的~~emo_A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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