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小飞侠他妈 于 2009-5-10 19:59 发表
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还要讨论,但以前的案例没有这么判定不代表就是正确的。
我们要引导的是大家的注意力要到这个上面来,也只有这样才能解释大家为什么愤怒成这个样子。
完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而且也有了判例。
请看,2008年6月25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说—— 三个青年酒后在限速80公里/小时的北京市三环主路上飙车,时速高达120公里,上演了一幕惊心动魄的现实版头文字D。飙车过程中,一个青年两次撞车两次逃逸。 昨天上午,这个案子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与众不同的是,检方公诉的罪名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北京市检察院首次适用该罪名对飙车行为提起公诉,这无疑加大了对“飙车”的打击力度。 在以往案例中,类似“飙车”行为多被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但这起案件却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宋英辉说,根据刑法规定,两项罪名处罚差异巨大,交通肇事罪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是死刑,而且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是这样打击飙车的,那么,杭州呢? 我们期待着杭州公检法机关对于飙车肇事这样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以这样的罪名去打击城市道路上的各种飙车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