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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飞行

凡与文二西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讨论,请一并跟帖到本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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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对于交通违法的惩罚实在是太轻了,有放纵的反作用。而且扣分在很多情况下不起作用,都可以取消掉,车牌执照扣了也可以找人拿回来。

如果交通违法全部都上法庭走诉讼程序,也算一种进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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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20:02 发表


这个说的对。很多法律修改完善,往往来源于某个个例


按照现行法律就可以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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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20:00 发表
]

那不是我们这里所能做的,要通过立法解决

错了。不超速行车,这个就是我们自己能够做到的。
另外,立法也是人立的。舆论监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洗赋予的,为什么要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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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知道的,在英国如果超速行使是要留下犯罪记录的。如果移民出国签证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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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20:05 发表


是的,我也不是学法律的。因为我不懂所谓飙车和超速的本质区别。如果这个问题不搞清楚,或者说法律比较空白,问题就难定性。

法律上即使完全没有"飙车"和"超速"的词汇,也不影响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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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734部队,本来也没什么新鲜说法了,你越是这样帮忙,越是激起众怒,蠢不蠢啊?

找你这种人帮倒忙,是有人该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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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说一句:大家的情绪可以理解,但不要意气用事,更不要象141楼真仙子那样。真懂法律的朋友可以伸出手,去帮助死难者善后。别寒了死者的在天之灵,也别寒了大家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憎恶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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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何为彼岸花 于 2009-5-10 20:09 发表
734部队,本来也没什么新鲜说法了,你越是这样帮忙,越是激起众怒,蠢不蠢啊?

找你这种人帮倒忙,是有人该死了。
:emo8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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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何为彼岸花 于 2009-5-10 20:09 发表
734部队,本来也没什么新鲜说法了,你越是这样帮忙,越是激起众怒,蠢不蠢啊?

找你这种人帮倒忙,是有人该死了。

我也没说我帮忙啊,这是论坛,辩理的地方,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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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734部队属于书读了一半,没读透的那一种,就是知道分子混充知识分子的类型。
1、法律有自然法和实在法,建议去学习下。
2、至于情,理,法的关系,偶在某个其他的帖子里解释过了。应该是情大于理,理大于法,到底什么意思,自己去学习下。
3、。。。。。。。。太多了,回去学习了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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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明确可以说,如果查实是改装车在城市道路超限速一倍以上撞死人,严惩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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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刑法上讲,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都是可以成立的,两罪并罚,胡衙内只有一个脑壳,没法砍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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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20:05 发表


是的,我也不是学法律的。因为我不懂所谓飙车和超速的本质区别。如果这个问题不搞清楚,或者说法律比较空白,问题就难定性。

看过你其它的帖子,也回过,觉得你在某些领域是专业的,但法律,你的理解肯定是有偏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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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20:10 发表
最后说一句:大家的情绪可以理解,但不要意气用事,更不要象141楼真仙子那样。真懂法律的朋友可以伸出手,去帮助死难者善后。别寒了死者的在天之灵,也别寒了大家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憎恶之心。


嘿:lol !大家快来看岳不群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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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小飞侠他妈 于 2009-5-10 20:06 发表
个人感觉对于交通违法的惩罚实在是太轻了,有放纵的反作用。而且扣分在很多情况下不起作用,都可以取消掉,车牌执照扣了也可以找人拿回来。

如果交通违法全部都上法庭走诉讼程序,也算一种进步吧?


如果完全按普通交通事故处理,确实不妥。于情于理都不妥。我说了半天,就是寻找于法合理的法律条款惩治不良现象。这样就于情于理于法都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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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姓胡的,根本算不上衙内,家里钱也不多,也没有什么背景。主要是家教实在太差,膨胀的厉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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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回避改装车,超速又正好在50%以内(70码),而不是76码以上,那另当别论。

现在交警在收集证据,又召见证人,还是实事求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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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何为彼岸花 于 2009-5-10 08:54 发表
胡斌只是一个20岁的男孩 !!我是他女朋友,请你们来理智看看!!
        胡斌只是一个20岁的男孩
        一个待人真诚善良有些腼腆的男孩子。
        一个不管天气冷暖都坚持训练 ...



谁说香港可以马路上飙车了?放P~emo_A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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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20:14 发表


如果完全按普通交通事故处理,确实不妥。于情于理都不妥。我说了半天,就是寻找于法合理的法律条款惩治不良现象。这样就于情于理于法都合理了。


合理的法律条款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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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大好人 于 2009-5-10 20:11 发表
734部队属于书读了一半,没读透的那一种,就是知道分子混充知识分子的类型。
1、法律有自然法和实在法,建议去学习下。
2、至于情,理,法的关系,偶在某个其他的帖子里解释过了。应该是情大于理,理大于法,到底 ...


734就是典型的有知识(其实就是死的信息)没文化的那种类型。
生吞活剥,还自以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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