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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飞行

凡与文二西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讨论,请一并跟帖到本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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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小飞侠他妈 于 2009-5-10 19:35 发表
法律必须要明确是有意还是意外,而这个案子有意的判断会让大家觉得更公正。


所有超速都是有意的(司机应该明白限速规定)难道不是吗?为什么要强调飙车是有意?请问什么是飙车?和超速有什么本质不同?
大家觉得公正与否并不是最终结果,法律就是法律,也许有不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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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和山顶 于 2009-5-10 19:36 发表


对你说太多没有用,因为你太没有分寸了,
分寸也只是量的区别,
同样只是量的区别,大家却清楚地看到了你的弱智或者恶劣.

不用自作聪明,象你这样的人会有报应的.


说几句同情煽情的话就高智商、善良?
回去照照镜子

[ 本帖最后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19: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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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俺村最穷的农民 于 2009-5-10 19:38 发表
超速是指一般 的超出 路段的限速

飚的意思 就是超出了一定范围内的 极限
.............................


所以还是需要明确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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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19:31 发表
说了半天,你们谁解释清楚了 飙车 和 超速 的区别?
如果没有本质区别,何以说本次事件就危害了公共安全?而你或者他超速就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那你解释一下,把人砍死跟砍伤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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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这个人平常就车速过快,一向悬得很,有恃无恐。

总之,这人就是个渣子。这种人渣并不少。

我也碰到过这样的情况,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一辆赛车看着还很远,结果根本没有刹车就以极快的速度通过路口,一溜烟就跑远了,我一边往后退,一边吓得脸发白,因为儿子正要往前走,还好我牵住了他的手。而平时如果是正常速度开的车子,要我们完全通过了路口的时间才可能能开到我们面前来。那个速度太吓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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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19:43 发表


所有超速都是有意的(司机应该明白限速规定)难道不是吗?为什么要强调飙车是有意?请问什么是飙车?和超速有什么本质不同?
大家觉得公正与否并不是最终结果,法律就是法律,也许有不完善的地方。


到了这个地步来说这个已经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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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锡特色《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实施
2009-04-26 12:54:51   来源:无锡商报

  《无锡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将于 5月1日起施行,4月25日,市公安局专门就《办法》的相关情况召开了新闻通气会,对《办法》涉及的相关法规做了解读。《办法》颁布实施后,很多市民在出行中遇到的困惑,将得到有效的解决;很多不文明的交通行为、习惯,将会被禁止和处罚。

  开车少鸣笛,飙车不可以,否则罚千元

  很多市区居民常有这样的困扰,晚上休息的时候,刚要睡着就被汽车的鸣笛声吵醒;一些飙车狂,白天不敢飙,都在晚上“赛”,一阵阵轰鸣的发动机声扰得市民无法安眠。

  在《办法》第30条中,主要就飙车、安全驾驶、禁鸣喇叭作了细化规定。严禁擅自以竞时、竞速等形式进行飙车活动,这一禁止性条款,对飙车作出了定义,“竞时、竞速 ”为飙车。“擅自”的含义是指没有经过体育、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赛车活动。如果有飙车行为者,交管部门将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禁鸣喇叭,除了区域性禁鸣外(即设有交通标志表示的以外),在“22时后至凌晨5时前,严禁在市区道路和居民小区鸣喇叭”。

  骑车不能听歌,开车不能吸烟、打电话

  很多人在开车的时候,经常是一手拿着手机接打电话,一手握着方向盘,需要换挡的时候,直接伸手去换挡,方向盘空在那里,在感叹他们“高超车技” 的同时,不免为他们捏一把冷汗;还有的人在骑自行车、电动车的时候,两个耳朵直接塞上了耳机,任凭后面的汽车怎么按喇叭,都无动于衷。

  《办法》第30条2款和33条1款分别明确:严禁穿着拖鞋、赤脚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时吸烟、饮食、使用移动电话;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不得有使用手机、收听便携式音响设备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会被请上流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车,观看20分钟的教育宣传片。

  小区停车需业主同意,借车他人要看驾照

  针对停车难、停车乱的情况,《办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场(点)依次停放,未设非机动车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缓解居民小区的停车矛盾,《办法》规定进入小区的车辆应在指定泊位停放,货车(不论大小)以及中型以上客车,因特殊情况需要长期或定期在居民小区内停放的,应当经得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要经过物业、社居委同意。

  《办法》第16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聘用、雇用驾驶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给他人驾驶时,应当核查其驾驶证件的有效性”。这明确了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在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时,不管对方是临时性用车还是阶段性用车,都要“审查”他的驾驶资格。如果将车辆交给驾驶证无效、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的人、甚至无驾驶证的人、准驾不符的人驾驶,就要承担“将机动车交给无证驾驶人驾驶”的责任。

[ 本帖最后由 sidekick 于 2009-5-10 19: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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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19:27 发表
老兄,你先解释飑车和超速的区别再吧!本次事件说破了天是因为超速(飙车)而引起的。请问,是不是所有超速都是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刑法上危害公共安全罪条款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内容,具体包含哪些行为刑法并没有明确一一列出,由法官来确定,在国外此类刑法条款一般是按照判例来的,就是说一旦某个法官把某种行为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被司法界认可成为一个判例,其它法官就也按照这个判例判案。
此案完全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可以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北京法官已经有了一个判例,该判例完全可以参照执行。

“放任撞死人的结果发生”,就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如果放任了但没撞死就是一般违法。

刑法学教程上有一个典型案例,猎人打猎,发现野猪呆在一个人的旁边,他想打野猪,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打死那个人,但他又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有侥幸心理,结果开枪把人打死了,就属于间接故意,算故意杀人罪的一种,如果没打死人,属于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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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说他们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连过马路的安全感都没有了,这个城市还能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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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小飞侠他妈 于 2009-5-10 19:47 发表
还说他们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连过马路的安全感都没有了,这个城市还能呆吗?


只要交通事故还会出现,过马路就一直存在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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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全国性的交通法规中也许找不到”飙车“的准确定义。地方法规、办法中开始
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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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19:43 发表


所有超速都是有意的(司机应该明白限速规定)难道不是吗?为什么要强调飙车是有意?请问什么是飙车?和超速有什么本质不同?
大家觉得公正与否并不是最终结果,法律就是法律,也许有不完善的地方。

所有有意超速的都会受到谴责,今天是胡某,如果明天有个孙某赵某张某同样在闹事超速撞死人斑马线上的行人,大家一样会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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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liub505讲得很清楚的,关键是人死了,回不来的。生命是无价的,很多人被洗脑了,连自己的生命也不懂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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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小飞侠他妈 于 2009-5-10 19:46 发表
而且,这个人平常就车速过快,一向悬得很,有恃无恐。

总之,这人就是个渣子。这种人渣并不少。

我也碰到过这样的情况,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一辆赛车看着还很远,结果根本没有刹车就以极快的速度通过路口,一 ...


这种人渣 我也特别讨厌。但讨厌不等于法律。
今后这种人会越来越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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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18:59 发表
我来说几句。大家别拍我
1  飙车和超速有什么区别?在法律上怎么解释。我的理解都是在规定路段超过了限定速度。那么是不是没有区别呢?我的理解,飙车更多是为了玩超速(其实也是为了赶时间)。而超速更多是为了赶时 ...


你想为那群没人性的肇事者辩护,不需要这么遮遮掩掩,还自作聪明的说是理性,做人不要这么虚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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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春寒浅 于 2009-5-10 19:49 发表

所有有意超速的都会受到谴责,今天是胡某,如果明天有个孙某赵某张某同样在闹事超速撞死人斑马线上的行人,大家一样会谴责。


说的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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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19:44 发表


说几句同情煽情的话就高智商、善良?
回去照照镜子

从你这句话就能看出你是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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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19:45 发表


所以还是需要明确的司法解释


根本不需要司法解释,此案根本不需要法律上有飚车的具体字眼,“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自然涵盖其中,法官有权判定其行为属于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北京法官就这样做了,至于河蟹杭州的法官是不是这样,就看其良心了。
间接故意的概念也自然涵盖了该案例。

所以不需要任何司法解释就可以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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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存在的不等于合理。

对于那些闯红绿灯的我都觉得没有这些开赛车的危险,因为速度是在可以判断的范围内,而这种飚车的赛车,它的速度太快,平常的距离和时间的判断都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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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小飞侠他妈 于 2009-5-10 19:50 发表
liub505讲得很清楚的,关键是人死了,回不来的。生命是无价的,很多人被洗脑了,连自己的生命也不懂珍惜。


谢谢楼上几位的信息
但你的回复不是很全面。你说的是普遍意思。
出了人命就是悲哀
但为什么本次事件和以前其他超速导致人员死亡的没有引起广泛关注,没有说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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