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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飞行

凡与文二西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讨论,请一并跟帖到本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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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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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20:38 发表
只回答一句,你们太不懂中国现实


你不讲严惩肇事者,却叫死者家属如此“善后”,是何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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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最痛苦的是父母了
父母只希望孩子活着,活着才有希望,哪怕屈辱地活着
公道赔偿有个屁用,孩子死了,他们的世界、未来和希望就彻底没了
北川冯翔为什么自杀,爱子遇难后,他的心也早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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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小黑 于 2009-5-10 20:39 发表




还好意思说是这个垃圾的女朋友 又一个锈豆的~:emo155_


这个只是网上转的,不一定是真的。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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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20:38 发表
只回答一句,你们太不懂中国现实

中国现实是什么

就是私了赔钱?

人命是可以用人民币 收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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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20:38 发表
只回答一句,你们太不懂中国现实


大家要小心,不要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

我们只是为了维护城市安全,有人犯了事,领他自己的该有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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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ub505 于 2009-5-10 20:26 发表
734的意思是只要法律上没有飚车的词汇,就无法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刑法学上看,刑法条款并不需要穷尽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国外以判例的方式来给后来的法官示范。中国也可以这样,而且判例早就有了,即使没有也可 ...


法律只是规则!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734说的也没错:只要法律上对飚车没有认定,就无法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即使飚车在法律上没有确定概念,从肇事者的日常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这次肇事的车速,也可以通过历史违章记录推定肇事者在闹时闹市的超速驾驶行为导致的车祸事故是一项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危害的有意识行为!!!

感谢人肉(虽然左手很反感人肉!),让我们知道肇事者在以往的几起证据确凿的飚车违章违法行为,如建国中路的马路漂移、高速210时速的超速等;偶尔一次是可以被原谅的不懂事,如果当这种明知被法所不允许的行为在一个正常人、特别是一个所谓的专业级别的车手身上屡次发生的时候,我们只能推定肇事事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检察机关的公诉人作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人,也应该、并且有充分理由~~~在对肇事者的过往案底的了解基础上,在57事件的车速、另两辆车的情况、车辆改装情况等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对肇事者予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追诉!!!

虽然中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但判例还是可以借鉴!

左手相信,在这起57交通事故中,肇事者过往的交通违章违法记录都可以清楚地明证肇事者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故意和前科;

肇事车辆的改装情况亦可明证肇事者应该对超速、违法驾驶改装车上路具有故意特征;

肇事者以一个准专业级车手的身份对在闹市区黄金时间的超速驾驶(即使法律上没有飚车一说)行为可能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应该具有足够的明知,最终的事故发生毫无疑问,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故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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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不是一直最爱讲究犯罪人有否主观故意和客观故意吗?

对57事件的肇事者而言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肇事者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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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仅以交通肇事认定~~~~~~~~~

你交警服~~~法律服~~~~~~

人心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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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纸包不住火,早晚会上CCTV,等着看白岩松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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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左手专业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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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俺村最穷的农民 于 2009-5-10 20:33 发表

死因确认
不太明白还留着遗体做什么
难道要私了的时候争取更多的赔偿筹码


死因得到确认了?

死因是什么???

交通事故死亡???

别忘了,现在连最后的交通事故责任都还没有最终认定!!!

~~~~~~~~~~~~~~~~~~

善良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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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734部队 于 2009-5-10 20:10 发表
最后说一句:大家的情绪可以理解,但不要意气用事,更不要象141楼真仙子那样。真懂法律的朋友可以伸出手,去帮助死难者善后。别寒了死者的在天之灵,也别寒了大家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憎恶之心。


嘴脸。

就想着人家拿钱息事宁人吧?可惜明眼人太多了。

[ 本帖最后由 何为彼岸花 于 2009-5-10 21: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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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基本的价值观作为背景的理性,是一种工具化的理性,是一种教育失败的典型症状。
值得大家警醒。734不是一个人,代表的是一个群体。
作为个体,734也许并不是天性邪恶的,现实中甚至可能是一个很不错的年轻人,
正因如此,我才感到更加悲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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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肇事的是个外地的货车司机,早就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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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左手 于 2009-5-10 20:57 发表
仅以交通肇事认定~~~~~~~~~

你交警服~~~法律服~~~~~~

人心不服!!!
[emot]98[/em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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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andfish 于 2009-5-10 21:02 发表
一个交通事故
引起这阶段的情绪激化
是偶然也是必然
偶然在于偏偏在闹市非深夜出现悲剧化的事故
想来是《古惑仔》的编导也无法撰写的血腥
必然在于管理部门日常管理的懈怠与事后第一反应的木讷
对于日常交管部 ...
[emot]98[/em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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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最痛心的是死者父母,儿子是他们所有的希望,希望没了,他们的世界从此黯然失色:emo17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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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前面已有58西湖区交警的恶劣表现的前提下~~~~~~~~

左手不得不为无辜的死者多一份担心:

最终的事故认定结果会是怎样?

全责?(可爱的交警XD说尚不确定死者是不是在人行道过马路,那么也就是说未来的认定可能还存在需要确定死者是不是是在绿灯情况下过人行道~~~~~~~)

70码?还是76码?

(区别无非是50%以内还是以上~~~~~~~对肇事者已经没有任何区别~~~~交通肇事~~~驾照已经吊销~~~~~~~)

有否存在3辆车相互飚追?

(这才是事件定性的最关键,可惜,至今没有看到交警部门对众多目击证人声称的有3辆车相互飚车的描述的重视~~~~~~~~~~~~)

还有车速、车辆改装情况~~~~~~~~~~~~~~~等等~~~~~~~~~~``

关键点不抓到,其他的就算认定了又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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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左手 于 2009-5-10 21:08 发表
在前面已有58西湖区交警的恶劣表现的前提下~~~~~~~~

左手不得不为无辜的死者多一份担心:

最终的事故认定结果会是怎样?

全责?(可爱的交警XD说尚不确定死者是不是在人行道过马路,那么也就是说未来的认定 ...
[emot]98[/emot] [emot]98[/em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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