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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飞行

凡与文二西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讨论,请一并跟帖到本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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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被迫关闭19楼网站!
那么,下一个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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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19楼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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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inoFrance 于 2009-5-11 22:23 发表
Firefox  无法建立到 19楼服务器的连接。
: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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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封网,19楼,口水,统统封掉!!!!
还有腾讯,新浪都不要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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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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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浙大法学院肖燕说,闹市飙车属于“有意识地危害不确定的对象”,应该够得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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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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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物权法 于 2009-5-11 20:14 发表

10米能刹住?2个多车身的距离,追了尾倒有可能!

要不要实际操作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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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sam 于 2009-5-11 23:04 发表

要不要实际操作下啊.
那是一定刹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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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
    公共安全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通说: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3、犯罪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关于罪过: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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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
    公共安全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通说: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3、犯罪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关于罪过: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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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飞~飞~飞 于 2009-5-11 23:05 发表
那是一定刹不住的

==,我去试一下,我还就真不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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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sam 于 2009-5-11 23:08 发表

==,我去试一下,我还就真不信了.
呵呵,实践出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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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
    公共安全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通说: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3、犯罪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关于罪过: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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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青山绿水好空气 于 2009-5-11 19:26 发表
这不是简单的交通肇事。
改装是违法的;
改装车上路是违法的;
改装车超速是故意违法。
这与一般的超速违法有本质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点也不过分。

作个类比:
持有枪支是违法的;
持枪上街是违法 ...


=====
这个说法,我举双手同意的。不过,要以这个罪名起诉犯罪嫌疑人,法律上现在还有争议。虽然有很多专家都建议把飙车啦、酒后驾驶啦之类都归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里。不过目前为止,我印象里似乎都是以“交通肇事”了结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两个罪名,头一个通常刑期不长,后一个起点就是10年乃至死刑。所以家属一定会想尽办法争取以头一种罪名被定罪。

不是我悲观,这个案子里,如果犯嫌人能够被以“交通肇事”判实体刑,而不是缓刑。又如果他能够真正在监狱里呆满刑期。就已经很好了。
也许我太悲观。
真心希望我刚才说的都不对。

这个人,是应当起码在我的观点里,他是应当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的。他至少应当在牢里呆上10年。这10年没办法弥补一个被他弄得支离破碎的家庭,这个家庭原本很美好很温馨的。希望大牢里的日子能让他清醒。如果他还有良知的话,他应该明白,这是以一个优秀青年一个栋梁之材的生命为代价换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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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飞~飞~飞 于 2009-5-11 23:09 发表
呵呵,实践出真理

开车到70码后匀速跑了4-5秒后猛踩刹车,地上没有刹车痕迹,距离我没带尺,不过用脚量了下,15大步,我人身高174,车子凯越1.6.就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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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sam 于 2009-5-11 23:26 发表

开车到70码后匀速跑了4-5秒后猛踩刹车,地上没有刹车痕迹,距离我没带尺,不过用脚量了下,15大步,我人身高174,车子凯越1.6.就噶.
现在的车都带ABS的,没拖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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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他是在飙车而不仅仅只是超速行驶又对路面情况缺乏必要关注。这个证据越直接越好。最好是能够证明这个人肇事的时候是处于一种在城市路面进行的非法竞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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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街上目测者的叙述只有参考价值,不能完全取信,但是,如果是70的速度,在这样的马路,视觉上是不会让人产生“快”的感觉的。这台车原厂的刹车配备非常的顶级,是准赛用的级别,100公里的速度刹车到0大概需要35米,车辆撞到人以后过了50多米才停住,我们假设他当时全力刹车,那速度应该是在每小时120公里左右的。
    
    但是,客观的说,目击者所说的150公里我认为可能是偏快的,因为街道参照物的关系,12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会让人感觉更快,而且150公里以上的速度撞到人很可能不能保持肢体的完整。不过,从比较专业的角度,我是不认同交警给出的70公里没小时的说法的,我有一个朋友在类似的速度不小心撞到过人,对方只是轻伤。我个人的判断是100到130公里以内的一个速度。
  
  ——全国赛车年度冠军韩寒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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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
    公共安全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通说: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3、犯罪主体
    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关于罪过: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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