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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飞行

凡与文二西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讨论,请一并跟帖到本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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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lazhu.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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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杨涛:若113万元抵扣胡斌刑责将贻害无穷
2009年05月21日 来源:   

  5月19日,杭州飙车案被害人谭卓父母的代理律师向《新民周刊》透露: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家属已经签订了总额高达113万元的赔偿协议。
  杭州飙车案甫一发生,网民就要求对肇事者胡斌予以严惩,认为不严惩不足以遏制在城市道路上的飙车行为,而有关方面也表态要严格依法办理此案。如今,高达113万元的赔偿协议的出现,再次让网民担心,如此巨额赔偿会不会令肇事者本人获得从轻处理?
  照理,一个人犯了罪,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桥归桥、路归路的关系,不能因被告人做出民事赔偿而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罚。但在实践中很难做到这一点。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被告人如果积极赔偿而不能得到从轻处罚,他就很难有动力主动赔偿被害人。再者,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下,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往往难以执行到位,使被害人在经济上蒙受损失。这样,被害人往往在被告人刑事责任方面寻求让步以换得其民事赔偿迅速到位。
  此外,从法理上讲,若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说明其事后有悔罪表现,法院就可据此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就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作为量刑上从轻的依据,但这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特别在杭州飙车案中,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其一,胡斌肇事时的车速在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之间,而事发地杭州市文二西路事发时间段的限速是50公里/小时。以公安机关认定的最低时速84.1公里计算,他超速60%以上;以最高时速101.2公里算,超速达到一倍。如此超速,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威胁极大,如果法院不是从重而是从轻处罚,不足以警戒那些飙车成瘾者,不足以维护公众的安全。
  其二,有报道称,车祸发生后,肇事者胡斌表现得毫不在乎,十余分钟后便有数名年轻人开着名车到达现场。这些年轻人对事故若无其事,反而抽烟谈笑,并在聊天中说到要“用钱解决”。如果真的因为胡斌父母作了巨额赔偿,就对胡斌减轻处罚甚至缓刑,将不足以让他本人和他周围的飙车一族吸取教训,杜绝类似的违法行为,还给其他人以飙车肇事可花钱买刑的印象。这样的判决当然难以服众。
  其三,113万元的赔偿协议,是肇事者胡斌的父母与遇害人谭卓的父母协商达成,胡斌本人在此事中的态度,比如说是否有悔罪表现,我们不得而知;现在很难说他已经有悔罪表现,从而可对他从轻处罚。上引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只是说“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里隐含的意思是,如果情况特殊,即使“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法院也可不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因此,笔者建议,人民法院不应受巨额赔偿协议的影响,而应根据本案的事实对本案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并应根据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民意反映和被告人的实际悔罪表现等,来决定是否对肇事者从重或者从轻处罚。(作者系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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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还能转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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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法律常识的真不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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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俺村最穷的农民 于 2009-5-21 01:38 发表

和大师 俺认为
在这个案件没定性之前
是不应该有这个赔偿协议的


法国农民不熟悉中国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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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aperfly 于 2009-5-21 10:17 发表
应该是法定的一倍左右,交通事故死亡非农户口大概在45万,加上丧葬费,精神抚慰、来回车费、住宿等56万左右也比较正常的。
人不在了,拿点钱养老,应该的,不然还能怎么样。
在开庭前先达成事故赔偿是可以的,之所 ...


:emo189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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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nigma_ace 于 2009-5-21 10:25 发表


什么话?全世界都一样。刑事和民事,是两个不同范畴。

还记得大名鼎鼎的辛普森杀妻案么?刑事罪名不成立,但民事罪名成立,所以,不坐牢,但需要赔个倾家荡产。

你也说是刑事不成立  民事成立
有个先后程序问题  而且是不可能存在 刑事和民事同时存在的

现在这个案子  是法院没判  私下先达成民事赔偿  还不伟大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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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左手 于 2009-5-21 12:23 发表


法国农民不熟悉中国法律的~~~~~~~~~~


的确如此

特别是关系法  俺不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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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俺村最穷的农民 于 2009-5-21 14:16 发表


的确如此

特别是关系法  俺不搞的



去补补法律常识。全世界都是这样的,不是中国的特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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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大好人 于 2009-5-21 14:27 发表



去补补法律常识。全世界都是这样的,不是中国的特殊法律规定。

很希望你能举例

在法院没判决之前  
私下先达成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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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俺村最穷的农民 于 2009-5-21 14:15 发表

你也说是刑事不成立  民事成立
有个先后程序问题  而且是不可能存在 刑事和民事同时存在的

现在这个案子  是法院没判  私下先达成民事赔偿  还不伟大吗 ?


刑事和民事,这本来就是两条线。都和你说过了,刑事是公诉,要有检察院来起诉的,而民事,则只是受害人与肇事者之间的事情,如果双方协商,为什么还要浪费有限的法律资源呢?

民事部分,解决的妥善,只能说,肇事者认罪态度比较好,在量刑的时候,可以有减轻的理由,这也是任何国家都认可的。

你怎么没有质疑一下,为什么人家会刑事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而民事罪名成立呢?按你的说法,既然刑事不成立,就意味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

这个例子,就是告诉你,在世界各国,民事和刑事之间,都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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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nigma_ace 于 2009-5-21 15:03 发表


刑事和民事,这本来就是两条线。都和你说过了,刑事是公诉,要有检察院来起诉的,而民事,则只是受害人与肇事者之间的事情,如果双方协商,为什么还要浪费有限的法律资源呢?

民事部分,解决的妥善,只能说, ...


你说这个案子是民事还是刑事
谋杀的案子是不是也需要民事呢
而且也可以用民事来先协商呢

什么叫浪费有限的法律资源
如果这件事法院判了肇事者刑事罪成立还是重型
(MS检查院批捕用的是刑拘)
而且肇事者已经做出赔偿,对肇事者公平吗?
如果因为这个事先的赔偿而导致轻判 ,律法还有公正吗?
如果家庭财富异味而处,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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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nigma_ace 于 2009-5-21 15:03 发表


刑事和民事,这本来就是两条线。都和你说过了,刑事是公诉,要有检察院来起诉的,而民事,则只是受害人与肇事者之间的事情,如果双方协商,为什么还要浪费有限的法律资源呢?

民事部分,解决的妥善,只能说, ...
是的,对被告来讲,早一点把民事部分解决的好一些,对刑事一定是有正面影响的。所以,H的家人在刑事审判之前姿态高一点把民事部分先解决掉,这是不吃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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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俺村最穷的农民 于 2009-5-21 15:13 发表


你说这个案子是民事还是刑事
谋杀的案子是不是也需要民事呢
而且也可以用民事来先协商呢

什么叫浪费有限的法律资源
如果这件事法院判了肇事者刑事罪成立还是重型
(MS检查院批捕用的是刑拘)
而且肇事者已 ...


对于民事来说,因为不牵涉所谓的社会正义,所以,只要当事人双方满意,不需要法律介入。如果坚持要介入,那就是浪费法律资源。

对于刑事,一切根据法律来,而刑法里面,对于量刑,本来就有加重和减轻处罚的条款,如果符合,相应的加重或减轻刑罚也是非常合理合法的。

我们需要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对富人的网开一面或者从重处理,这两者,都不是公平。

如果觉得法律不完善,那么,应该借此机会,促使立法机构对法律条文进行修正,这,才是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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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nigma_ace 于 2009-5-21 15:46 发表


对于民事来说,因为不牵涉所谓的社会正义,所以,只要当事人双方满意,不需要法律介入。如果坚持要介入,那就是浪费法律资源。

对于刑事,一切根据法律来,而刑法里面,对于量刑,本来就有加重和减轻处罚的条 ...


那这案件是刑事还是民事呢?
刑事不成立民事成立?
还是刑事和民事同时成立 ?
处罚和先前的赔偿协议是一样的吗?
就算涉及到民事赔偿
是不是要等检查院起诉,和法院判决出来之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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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an19 于 2009-5-21 08:41 发表
看来金钱真是万能的啊,一条鲜活的生命就换来这么一堆钱,还是一小堆!
对某些人来说只要有钱,就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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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沉到第四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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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113万一条人命~~:emo209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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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俺村最穷的农民 于 2009-5-21 16:04 发表


那这案件是刑事还是民事呢?
刑事不成立民事成立?
还是刑事和民事同时成立 ?
处罚和先前的赔偿协议是一样的吗?
就算涉及到民事赔偿
是不是要等检查院起诉,和法院判决出来之后呢?


说了那么半天,你怎么还不明白?这一件事情,即是刑事又是民事。

刑事部分,是由检察院起诉HB交通肇事罪,最终,由法院判决,以何种罪名,如何处罚。这个,不是已经在进行了么?

民事部分,TZ父母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肇事者提供经济补偿,双方可以首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现在,协商成功,所以,不需要民事案件了。

刑事和民事,这是同一桩交通事故的两个部分,两者之间,都是基于同一个事实,但却彼此独立。无论民事如何处理,都不会对刑事部分的罪名,构成影响,只是,对于量刑,因为结合态度,会有影响的。在刑事部分,是不会牵涉到金钱的。刑法来说,会和钱有关的,不过就是没收财产和处以罚金,但这两项,都是收归国库的;同时,在交通肇事罪,也没有并处罚金的条文。因为犯罪嫌疑人并未从中获利。
同样的,刑事部分,无论如何定罪,如何量刑,对于民事部分,也没有任何影响。无论最后判HB何种罪名,TZ的死亡,根据中国的法律,就是60万左右的赔偿,这是有详细的计算公式得出的,法院会支持的。对于法律上会认可的赔偿金额,是依据造成的损失来核定的,与刑事罪责无关。更高的赔偿,一定是出于肇事者家庭的自愿,而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

任何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基本上,都是上面的流程。

[ 本帖最后由 enigma_ace 于 2009-5-21 23: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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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燕飞微雨后 于 2009-5-21 16:05 发表
对某些人来说只要有钱,就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了


刑事部分还没有开庭呢。

现在是侦查终结,应该是检察院在准备案卷,很快会提起公诉的。

基本上,HB至少会被判3年,5-7年也不排除可能性。但10年以上的机会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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