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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土豆皮

彩虹城的房子,可以下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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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就看过这个帖子(也有回复),忘不了;

居然还有后文,真是意外;

但结局,很令我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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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非商人在2004-12-13 16:49:00的发言:

原来就看过这个帖子(也有回复),忘不了;

居然还有后文,真是意外;

但结局,很令我同情

搞什么搞,

这哪是结局? 故事才刚刚开始

不玩儿残这个男人, 大家愧对土豆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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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13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的好意

这些事情,总会过去的

我自己会处理好的,再次感谢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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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carolingia在2004-12-13 16:31:00的发言:

故事的结尾居然是这样?!让人唏嘘不已。

更可怕的居然有这种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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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土豆MM,半年前看你的贴子,觉得你很感性。在那时的状况下,完全是可以理解的,一个热恋中的女孩,可以和自己的男朋友买房,其实寄托了自己对未来生活,未来家庭的很多憧憬和美好愿望的。

但是事情不可逆转的发展到今天,希望你可以坚强一点,理性地解决问题,必要时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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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年青那会儿, 也疯过,

嘿嘿,所以特别同情土豆MM。。。。。。。。。

祝福你,另外劝你真要清醒一点了

我下班了,明天会继续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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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会这样???

没有进入婚姻是最大的幸事

是一定要要回来的

是你父母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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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的问题没法说,钱肯定要要回来的。你不会没写借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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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carolingia在2004-12-13 16:31:00的发言:

故事的结尾居然是这样?!让人唏嘘不已。

更可怕的居然有这种男人。

那时候看了这个帖子,真的没想到会这样。

从另一方面来看,早一点看清这个男人也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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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男人简直是猪狗不如呀!气愤中。。。

[em16][em16][em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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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几万钱肯定要要回来的,因为那是你父母的钱,而且房子涨了,涨的那部分你应该也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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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一一11在2004-12-13 19:31:00的发言:

十几万钱肯定要要回来的,因为那是你父母的钱,而且房子涨了,涨的那部分你应该也有份

涨价有份从情理上说得通,但是实际上恐怕无法律支持。现在估计连要回钱都要强制执行了,因为她说了,男的没钱,只有逼他卖掉才行。要个同期利率是可能的,但是也没必要了。分也分类,索性漂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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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原先也看过、回过。

唉……

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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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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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已经结婚了吗?离婚应该分一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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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前面的所有内容感觉这个男的是个无赖!

手上没钱还装修?房子不是可以卖吗!真不是个东西!这种人不会有好下场的!

同情楼主严重鄙视赖帐的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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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zjzj在2004-4-25 21:38:00的发言: 很想知道楼主最后的买房结果。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这个故事并不具典型性;从人性的角度看,有社会学研究价值。

重申半年前的观点。

那个房产证署名问题的MM应该来看下这个帖子,婚姻中的不和谐会有先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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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适当的时候还是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已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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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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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视点]恋人分手后 房产该归谁?
http://www.zzhz.com.cn  住在杭州网站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的情况越来越多,分手后该如何处理房产呢。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已经越来越多地发生在现代都市人中间。虽然共同买房体现了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是有许多事情是无法预测的,万一两个人婚没结成怎么办呢?面临着财产分割的问题,小件商品碍着以前的情分,不要就不要了。

  房子就不行了,那可是大宗消费品,动辄几十万,无法割舍。

  恋人分手后该如何处理房产呢?

  案例

  合购房判归女友

  姗姗和张俊原本是一对恋人,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2003年初,“小两口”在上地附近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储蓄10万元支付首付。张俊因工作需要出差了一个月,这期间姗姗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

  不幸的是,张俊在出差期间结识了上海分公司的同事小刘,一见钟情。张俊申请调入上海分公司,并决定和姗姗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以便到上海另筑爱巢。

  张俊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得不到姗姗的同意。无奈之下,张俊只好偷偷地拿出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写的全是姗姗的名字,没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张俊只好诉诸法律。可是由于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姗姗的名字,而且张俊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积蓄买的,法院最终判房产归姗姗一人所有。

  律师说法

  分割房产讲究证据

  恋人分手后房产究竟该归谁所有,如何解决分手后的财产纠纷呢?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烈锁分析,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熊律师说,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姗姗个人名义买的(即《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按照情理上来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

  律师提醒

  同居期间慎重理财

  由于当时签署购房合同书时是由姗姗一人操办,且张俊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钱物是共同支配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最后房产的所有权只能归姗姗所有,张俊无权转售房产。

  据熊烈锁律师介绍,目前事务所接受的有关同居期间的财产咨询特别多。但如果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如果中间牵涉房产纠纷,比如说两人分手后,一方一直赖着另一方所有房子居住而不走的话,可以从居住权的角度向法院诉讼,要求腾房。

  熊烈锁律师特意提醒,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协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地找出证据来证明,而且在买房的时候也可以同时签署两人的姓名,或是进行公证来避免今后房产纠纷。

  此外,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在分手后的各式财产纠纷有时即使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但因为并非协议,根据法官自由量裁权,因此最终只能由法官确立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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