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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歪歪歪歪

业委会意见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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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0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绿色无限</I>在2005-11-30 15:10:11的发言:</B>

<TABLE width="90%" border=0 break-all? WORD-BREAK: fixed;>

<TR>
<TD width="100%" LINE-HEIGHT: 15pt? 11pt;>
<P><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topicface/face1.gif"> </P>
<P>关于架空层归属问题给业委会的第一条意见:</P>
<P>感谢一两二两提供网址!</P>
<P><a href="http://www.fcch.cn/cehui/loupan_search.asp?fcid=10" target="_blank" ><FONT color=#000000>http://www.fcch.cn/cehui/loupan_search.asp?fcid=10</FONT></A> 这个地址真地需要我们每位同志去好好看看!!!</P>
<P>我仔细地看了一下每一栋的公摊,其中  <FONT size=4><B>公摊面积÷建筑面积×100%</B></FONT> 的比例计算如下:</P>
<P>13幢:14.56%;   <B><FONT color=#ff0000>14幢:1***5%(百分之一十六点四五)</FONT></B>;     15幢:14.19%;     16幢:14.05%;<FONT color=#f70909><B>17幢:1***5%(百分之一十六点四五)</B></FONT>;   18幢:13.62%;    19幢:13.46%;    <B><FONT color=#f70909> 20幢:15.72%</FONT></B>;21幢:15.70%; <B><FONT color=#ff3300>22幢:18.39%;     23幢:18.55%;    24幢:18.47%;</FONT></B><B><FONT color=#ff3300>25幢:18.74%;    26幢:18.56%</FONT></B> 。</P>
<P>不知诸位有没看出来,<B>公摊比例高的,即22---26幢高层,14幢,17幢,20幢下面都是有架空层的</B>,也就是说,有架空层的公摊比例全部超过15%;而所谓下面架空层开了超市,幼儿园、美容院等的公摊面积比例无一不超过18% !</P>
<P>有人也许会说,这是小高层与高层的区别,层高的区别。那我们只要比较一下21幢与22-26幢,就很明白,有架空层的22-26幢的比例(全高于18%)明显高于21幢的比例(15.70%);小高层之间的比较也很明显。</P>
<P>所以,架空层的面积是我们有架空层的房子所有业主公摊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很容易得出这么个结论,架空层无疑属于我们业主,如果更准确地表达,应该是:<B>有架空层的这一幢下面的架空层面积是并且必须属于该幢全体业主所有!!!</B></P>
<P>很简单,如果KFS一定说超市、幼儿园、美容院等是他所有,<B>请拿出产权证来</B>!</P>
<P>再退一步,<B>如果超市、幼儿园、美容院等是kfs的,那这一部份的物业管理费,请问真诚同志,你去收了没有啊</B>?</P>
<P>强烈要求业委会在此后的工作中厘清这一问题!!!</P>
注:其中涉及一稿多投及数字涉及敏感显示不出请谅解。</TD></TR></TABLE></DIV>
<P>这里我来做个解释,高层和小高层在分摊上是有所不同的,相对而言高层分摊要多一点!
<P>因为高层在消防上要求比小高层严,如要增加消防前室每层都要的,这就增加了公摊面积,
<P>还有,高层本来户型不是很大,相对而言得房就下去了!!
<P>但不管如何,我的判断是开发商是拿不出权证的!!
<P>业主的所有权是不容置疑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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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0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P>看来公道同志没看清这段:</P><P>“有人也许会说,这是小高层与高层的区别,层高的区别。那我们只要比较一下21幢与22-26幢,就很明白,有架空层的22-26幢的比例(全高于18%)明显高于21幢的比例(15.70%);小高层之间的比较也很明显。”</P><P>你只要认真比较一下21幢与22--26幢中的任何一幢,或小高层间的比较,就可以得出绿色的观点了。</P><P>不争论这个了。绿色还是坚决支持你的观点!</P><P>绿色重申一下:</P><P>1、对于架空层,开发商是拿不出产权证明的。</P><P>2、架空层明显只属于该幢的全体业主,而不是所有业主或其他,如果更深一步,WG或KFS处置架空层的收益也只能属于该幢业主。</P><P>3、架空层的处置权属于该幢业主。比如,宁静同志说到的事情,该不该在架空层设置非机动车库,这个权利只能属于该幢全体业主,而不是其他人,更不是WG!</P><P>4、此问题强烈建议业委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厘清一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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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0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P>南大门改造为什么业主委员会好象一直躲在后面,即使发个通告也是物业冲在前面发布。</P>
<P>请业主委员会出来说说,南大门改造是怎么通过意见证询的,是业主委员会几个委员私下商量的,还是通过业主投票决定的。不要让业主怀疑业主委员会受物业和开发商的支配,只是个魁傀。</P>
<P>南大门改造,走着瞧吧,会看到搬起自己石头砸自己脚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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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P>业委会委员是全体业主选出来的,是大家信任的!</P><P>你们不能这样“默默无闻”地工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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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忙里偷闲</I>在2005-12-1 11:59:32的发言:</B>

<P>业委会委员是全体业主选出来的,是大家信任的!</P>
<P>你们不能这样“默默无闻”地工作!</P></DIV>
<P>呵呵,师兄你真幽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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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好象不是这样的,他们几个都挻忙的,与开发商的沟通也是需要时间的,他们为业主委员会的也是人嘛!我想不会"默默无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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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8]业主委员会已经开始对外进行工作了,只不过是我们的工作都是利用平时的时间来完成,与物业与开发商的谈判也多次.能够得到广大业主的支持与信任是最好的,但任何事情都是要有时间去做的.业委会的办公场地目前位置是在物业公司的楼上,但还没有进行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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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点喏,没看到什么动作也。大家急了也,这里问题好多,物业公司越来越不管了,连卫生都每况愈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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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雅苑业委会</I>在2005-12-2 8:45:41的发言:</B>
[em08]业主委员会已经开始对外进行工作了,只不过是我们的工作都是利用平时的时间来完成,与物业与开发商的谈判也多次.能够得到广大业主的支持与信任是最好的,但任何事情都是要有时间去做的.业委会的办公场地目前位置是在物业公司的楼上,但还没有进行装修.</DIV>
<P>你们连声音都没有,我们支持什么呀?
<P>想听你们说说工作计划,我们也好有个可以支持的内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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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雅苑业委会</I>在2005-12-2 8:45:</B></DIV>
<DIV class=quote>能够得到广大业主的支持与信任是最好的,</DIV>
<P>如果得不到,您最好别干业委会了.(对不起,直言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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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好多事情WG叫业主向业委会反映,大家又看不见业委会的动静,听不到业委会的声音,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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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P>业委会好歹抽个空让我们知道你们在做什么?怎么从来没有工作进度或计划来让业主知道的??我们连你们在干什么都不知道,怎么支持你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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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P>没错,工作是要一步步做的,但第一步是什么?能否在这个交流平台上通告?</P><P>这个论坛是业主互相交流信息、交流感情的地方,是物业发布信息的地方,希望业委会也能充分利用,让我们知道你们的工作成绩和遇到的困难,没有沟通与互动何来支持二字??正如忙里偷闲说的:<FONT color=#0938f7><b>你们不能这样“默默无闻”地工作!</b></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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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以上各位的意见。希望加强沟通和交流,这对业主和业委会之间是迫切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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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长剑出鞘</I>在2005-11-29 12:51:36的发言:</B>
<B>以下是引用<I>真诚服务</I>在2005-11-29 11:36:18的发言:
</B>
<P align=center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B>关于南大门改造工程实施的通知 </B>
<P LINE-HEIGHT: 0cm 0pt; 35pt;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尊敬的业主:

<P>
<P LINE-HEIGHT: 0cm TEXT-INDENT: 0pt; 35pt; mso-line-height-rule: 28pt; exactly;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char-indent-size: 14.0pt?>接业委会复函,同意对南大门改造工程的实施。物业已将复函反馈给野风房产公司。</P>
<P LINE-HEIGHT: 0cm TEXT-INDENT: 0pt; 35pt; mso-line-height-rule: 28pt; exactly;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char-indent-size: 14.0pt?></P></DIV>
<P>不会吧,竟然这么草帅的出了复函, 没有公开的投票啊?/?业委会:搞不清楚你们究竟在做什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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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绿色无限</I>在2005-11-30 15:10:11的发言:</B>

<TABLE width="90%" border=0 break-all? WORD-BREAK: fixed;>

<TR>
<TD width="100%" LINE-HEIGHT: 15pt? 11pt;>
<P><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topicface/face1.gif"> </P>
<P>关于架空层归属问题给业委会的第一条意见:</P>
<P>感谢一两二两提供网址!</P>
<P><a href="http://www.fcch.cn/cehui/loupan_search.asp?fcid=10" target="_blank" ><FONT color=#000000>http://www.fcch.cn/cehui/loupan_search.asp?fcid=10</FONT></A> 这个地址真地需要我们每位同志去好好看看!!!</P>
<P>我仔细地看了一下每一栋的公摊,其中  <FONT size=4><B>公摊面积÷建筑面积×100%</B></FONT> 的比例计算如下:</P>
<P>13幢:14.56%;   <B><FONT color=#ff0000>14幢:1***5%(百分之一十六点四五)</FONT></B>;     15幢:14.19%;     16幢:14.05%;<FONT color=#f70909><B>17幢:1***5%(百分之一十六点四五)</B></FONT>;   18幢:13.62%;    19幢:13.46%;    <B><FONT color=#f70909> 20幢:15.72%</FONT></B>;21幢:15.70%; <B><FONT color=#ff3300>22幢:18.39%;     23幢:18.55%;    24幢:18.47%;</FONT></B><B><FONT color=#ff3300>25幢:18.74%;    26幢:18.56%</FONT></B> 。</P>
<P>不知诸位有没看出来,<B>公摊比例高的,即22---26幢高层,14幢,17幢,20幢下面都是有架空层的</B>,也就是说,有架空层的公摊比例全部超过15%;而所谓下面架空层开了超市,幼儿园、美容院等的公摊面积比例无一不超过18% !</P>
<P>有人也许会说,这是小高层与高层的区别,层高的区别。那我们只要比较一下21幢与22-26幢,就很明白,有架空层的22-26幢的比例(全高于18%)明显高于21幢的比例(15.70%);小高层之间的比较也很明显。</P>
<P>所以,架空层的面积是我们有架空层的房子所有业主公摊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很容易得出这么个结论,架空层无疑属于我们业主,如果更准确地表达,应该是:<B>有架空层的这一幢下面的架空层面积是并且必须属于该幢全体业主所有!!!</B></P>
<P>很简单,如果KFS一定说超市、幼儿园、美容院等是他所有,<B>请拿出产权证来</B>!</P>
<P>再退一步,<B>如果超市、幼儿园、美容院等是kfs的,那这一部份的物业管理费,请问真诚同志,你去收了没有啊</B>?</P>
<P>强烈要求业委会在此后的工作中厘清这一问题!!!</P>
注:其中涉及一稿多投及数字涉及敏感显示不出请谅解。</TD></TR></TABLE></DIV>

我是野风的准业主,也在这里参加一下.架空层原来有这样多的问题呀,我们分摊的公建面积想想当然应归我们所有,不知有没有政府条例?开发商是怎么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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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5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长剑出鞘</I>在2005-11-9 7:46:57的发言:</B>

<P>写条子到信箱里比较麻烦,通常会收到的条子很少,有看法的很多.到时业委会不要把没写条子的当成赞成票统计就行了.</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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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定是赞成的人多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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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em01]物业公司应该做好他的工作的,否则业主有权通过开大会的形式来解除与他们的合同,但这样不太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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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a href="http://image.bbs.tom.com/pic/71/868/868462.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image.bbs.tom.com/pic/71/868/868462.jp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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